国际货运代理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3-05-24 23:15:56 阅读: 评论:0

国际货运代理复习重点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历程了解我喜欢的玩具
(一)国外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历史
1)国际货运代理产生阶段(公元10世纪)
2)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产生阶段( 20世纪30年代以后)
3)国际公路运输代理产生阶段(20disappointed世纪50年代以后)
4)国际货运代理介入无船承运人阶段(20世纪60年代开始)
5)国际货运代理介入多式联运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
6)国际货运代理介入第三方物流服务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历程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家经营阶段(1949-1978
2)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有限竞争阶段(1979-2004.6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初期对外开放()
依法管理为基础的开放竞争阶段()
加入WTO后对内对外开放的新阶段()
3)以备案登记制为基础的市场全面开放阶段(2004.7至今)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解释
1)中间人型(租船经纪人)
2)代理人型
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
未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
广义的解释
当事人型(无船承运人)
三.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
      FIATA1926年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士,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FIATA的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
(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200096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在宣告成立。
CIFA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
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实施登记备案制
需要备案的货运代理企业*围
仅对国内投资的货代企业备案,对外商投资的仍然需要审批.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一、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特点
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而非无偿合同
商务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仅涉及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权利
1,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2,在授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
4,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
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6,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义务
1,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向委托人报关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4,披露委托人,第三人。
5,向委托人转交财产。
6,协助,**。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1)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第三人有过失。当货运代理在货物文件或数据上出现过错,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向货运代理请求赔偿。
(2)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2、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3)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beatle
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第三章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性质
1、可能性;
2、两重性;
3、责任风险带来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产生的原因⑴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所产生的;
⑵分包人的过失;
⑶其他方面的原因。
例如,约定分包人免责,分包人的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情况。
三.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四.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内容
⑴错误与遗漏
⑵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⑶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⑷迟延或未授权发货
第四章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一.组织方式与交付方式
根据发货人是否单独需要使用一个集装箱,分为: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
拼箱货(less than full container load,LCL
注意:
1、危险货物、鲜活货物及能损坏或污染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2、已经装载完毕的集装箱,一般还要加铅封或海关的封志。
基于是否单独需要使用一个集装箱,货主与承运人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大致有以下4类:
1)整箱接/整箱交(FCL/FCL
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整箱接/拼箱交(FCL/LCL第一产业
在始发地,装箱由货主负责,双方以整箱为单位进行交接;到达目的地,由承运人负责拆箱,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
3)拼箱接/拼箱交(LCL/LCL
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4)拼箱接/整箱交(LCL/FCL
在始发地,装箱由承运人负责,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到达目的地,由货主负责拆箱,双方以整箱为单位进行交接。
基于交接地点不同,货主与承运人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大致有以下9类:
1)门到门(DR to DR FCL/FCL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新东方集团
2)门到场( DR to CYFCL/FCL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3)门到站( DR to CFSFCL/LCL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R F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5)场到场(CY to CYF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6)场到站(CY to CFSFCL/L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 to DR L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8)站到场(CFS to CYL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9prison break)站到站(CFS to CFS) LCL/L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二.海上集装箱出口货运代理操作实务(考试时会有作图题,可能会有这一题)
三.运费操作
计费标准
物的毛重(Weight ton),费率表上用“W”表示;
按货物的体积(Measurement),费率表上用“M”表示;
按货物的价值,费率表上用“Ad.V”或“A.V”表示(FOB价);
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环球雅思官网,费率表中用“W/M”表示;
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运费计收,
深渊传说结局费率表中用“W/M or A.V”表示;
按货物重量或尺码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费率
表中用“W/M plus A.V”表示;
商品运费计算
1. 按普通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拼箱货)
2. 采用包箱费率(整箱货)
四.提单操作
1.根据收货人栏记载的不同,相应的提单可以分为:
①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②记名提单(Straight B/L
又称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
③指示提单(Order 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英语点津)或
“凭*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字样的提单。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order”,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了“to the Order of ××”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
2.提单签发
.非正常换单操作
⑴无单放货
⑵电放放货与异地放货(案例4-13)
⑶记名提单情况下的放货
(4)“假提单”情况下的放货
六.空箱返还与滞箱费
1 空箱返还
货运代理代表收货人将已拆卸完毕的集装箱返还给承运人的过程。
包含安排运输车辆、交纳滞期费、收回用箱押金及办理空箱交接验收手续等环节
2 滞箱费
设备交接单上印制的“免费期限”一栏,当事人有三种选择:
1)填写确定的天数
2)填写“无限期”或类似用语
3)空白
第五章海上租船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一.租船代理人的身份
(1)船东代理人(The Owner's Broker)
(2) 承租人代理人(The Charterer's Broker)。
ari
(3) 双方当事人代理人(Both PartiesBroker)。
由此可以看出,租船代理人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通过其从事的业务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认定为代理人,而另一方面又可以将其认定为居间人
二.航次租船合同
1. 航次租船合同含义
是指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费率与条件将船舶租与租船人,自*一港口或若干港口
装运整船货物或部分货物至指定的目的地或*一地区的若干港口而签订的租船合同。在中国《海商法》下,对于各种租船方式,只有航次租船中船东必须履行班轮运输中的适航义务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这也是这种运输方式的一个特点。
2. 航次租船合同的种类
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航次包运租船
3.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⑴合同当事人
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对租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的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船东和承租人。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3:15: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90/12138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代理   货运   国际   货物   提单   租船   承运人   集装箱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