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鹏
李一虓
【内容简介】
文章从日本加密货币市场发展状况、日本加密货币市场监管背景介绍了日本加密货币市
场,对加密货币名称、加密货币交易机构、加密货币发行行为、加密货币相关业务及公司经营等监管内容进行了规定,借鉴日本加密货币监管经验,提出我国应明确加密货币法律地位、探索加密货币经营监管、建立监管政策沟通机制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加密货币;法律监管;日本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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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加密货币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加
密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1],最早是由Nakamoto (2008)在一
篇论文中介绍,并随后于2009年出现[2]。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一直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我国目前对加密货币实行禁止经营的监管政策,但民间经营活动依然在继续,这使得加密货币存在监管缺位。而日本作为加密货币发源地,在加密货币监管方面起步较早且发展十分迅速,目前日本已经形成了以《资金结算法》《支付服务法》《金融工具交易法》《金融工具销售法》为主体的加密货币监管法律体系,对加密货币交易的规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借鉴日本加密货币监管经验对我国加密货币完善、加密货币市场监管十分必要。
日本加密货币市场发展概述
(一)日本加密货币市场发展状况
日本作为加密货币的发源地,一直是加密货币的交易天堂。对于加密货币,日本在国民参与积极性、政府监管政策的制定、加密货币的实际应用等方面都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作为加密货币的流通中枢,截至2019年,日本加密货币交易所已达20家。在获得日本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简称FSA )颁发的加密货币交换行业营业执照后加密货币交易就能营业。在中国、韩国等国家对ICO 的监管加强和禁止的背景下,日本的加密货币市场倍受瞩目。
(二)日本加密货币市场监管背景重庆日语班
作为加密货币的创始国及交易大国,日本的加密货币市场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之后就一直处于野蛮扩张状态。在这样的发展态势下,加密货币本身存在的不稳定性问题就暴露无遗。2014年2月28日,日本最大加密货币交易中心Mt.Gox 发生巨额比特币被
盗事件,被盗加密货币总市值接近5亿美元,市场一片哗然[3]。因此,日本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寻求对加密货币进行监管。2015年6月8日,G7成员国对加密货币及其他新型支付手段进行规制达成意见。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于2016年开始对加密货币进行规制[4]。
日本加密货币监管内容
经历了数次大规模加密货币安全事件之后,日本监管当局通过修订《资金结算法》《支付服务法》《金融工具交易法》《金融工具销售法》等法律对加密货币机构设置、经营行为、货币发行等实行周密监管。
(一)对加密货币名称的规制
日本于2016年就在《资金结算法》修正案中明确了虚拟货币的定义[5]。根据《资金结算法》修正案第2条第5款的定义,虚拟货币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是在购买商品、贷出、接受他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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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情形下,为清偿此类对价而对不特定人使用,可以以不特定人为相对方进行买入或卖出的财产性价值,且可以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二是可以以不特定人为相对方与前项记载之物进行相互交换的财产性价值,且可以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6]。
在现实运行中,虚拟货币的简单定义很难符合监管需要,于是在2019年《支付服务法》中又采用了“加密货币”一词代替“虚拟货币”(2019年《支付服务法》第2条第2款)。从而保证了对加密货币的有力监管。
(二)对加密货币交易机构的规制
1.加密货币交易机构的定义。加密货币交易机构是指从事加密货币交换业并在金融厅登记注册过的股份有限公司。加密货币交换业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加密货币的买卖或者与不同种类加密货币之间的交换。
(2)为加密货币的买卖提供中介、居间或代理等服务。
(3)加密货币交易中代客户保管加密货币的业务。
2.加密货币交易机构的准入机制。
首先,加密货币交易机构在登记注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应当在1000万日元以上,净资产不得为负值(《加密货币交换业者内阁府令》第9条)。
(2)提交书面资料,包括:机构名称及住所、资本金数额、运营的加密货币交易业务等(《资金结算法》修正案第63条第3款)。
(3)递交书面文件之后,相关主管机构还会对其准备状况进行听证和实地调研。
其次,《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对本国加密货币交易机构和外国加密货币交易机构的市场准入分别做出规制。
(1)对本国加密货币交易机制的准入规制。对于《资金结算法》修正案生效前已经从事加密货币交换业的交易机构,金融厅要求其在法律实施之日起6个月以内(即2017年9月30日前)向金融厅申请登记。但在获批登记前,这些交易机构也被视为“加密货币交换业者”,适用《资金结算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国庆节英语(2)对外国加密货币交易机构的准入规制。《资金结算法》修正案规定,对于外国加密货币交易机构,无论其是否在所在国履行了与登记注册制同法律效果的程序,无论该外国加密货币交换业者所在的国家是否承认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合法性、是否设置准入规则、该交易所是否已在本国获得准入,如果想要进入日本市场,那么都必须依照《资金结算法》完成登记注册程序,都需要在日本进行登记注册,否则不得在日本开展加密货币交易业务。3.加密货币交易机构的行为规范。本着保护加密货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对加密货币交易机构的经营过程做出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安全管理。加密货币交易机构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与加密货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泄露、灭失或损毁。
(2)信息披露。根据《金融工具销售法》第3条规定,金融工具提供者,包括在业务过程中进行加密资产销售或为加密资产销售进行代理或中介服务的人员,有义务向用户说明包括交易的加密货币的名称和结构、加密货币在内的特征等重要事项。
(3)资产分离管理。加密货币交易机构需将自有资产和用户资产分离管理,并且不同用户的资产应独立管理,加密货币交易机构应将用户的加密资产从其他用户的加密资产中分离出来。此外,加密资产交换服务提供商必须在自己的账户中持有与用户加密资产类型和数量相同的加密资产。
(4)适用金融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简称ADR)。加密货币交易机构必须与指定加密货币交换业务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并对外公布,或制定投诉和纠纷解决措施。
(5)加密货币交易机构应定期提交业务报告。
(6)备案义务。加密货币交易机构在发生经营业务变更时,比如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转让,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时,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备案,并进行公告。
(三)对加密货币发行行为的规制
《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对于加密货币的发行行为(ICO)以及发行过程中存在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尚未有明文规定。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资金结算法》修正案是用来防止加密货币被用于洗钱、逃避外汇管制以及恐怖主义融资等不法活动的法案,是日本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并未涉及加密货币的发行行为。二是目前日本发生巨额损失事件大多都是网络安全漏洞所致,加密货币发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因欺诈行为而使得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的事件。因此,此次监管重点在于交易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三是日本目前对于加密货币发行行为的界定尚不明确。加密货币是否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价证券”,
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1
是否应受其监管,在法律层面还存在很大争议。
(四)对加密货币相关业务及公司经营的规制
1.加密资产托管服务。根据2016年《支付服务法》第2条的规定,“用户资金或加密货币的管理”如果涉及加密货币的买卖或与另一加密货币的交换,或中介机构的经纪或代理服务,则属于“加密货币兑换服务”的范畴,称为“加密资产托管服务”,不符合2016年《支付服务法》中对加密货币兑换服务的定义。为防范用户加密资产泄露风险、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等风险,2019年《支付服务法》将“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的行为归类为加密资产交换服务的一种形式。
2.加密资产信息变更。根据2019年修订后的《支付服务法》,注册申请的信息变更需要事先通知金融服务机构,这些信息包括:一是相关加密资产的名称;二是加密资产交换服务的条款;三是加密资产交换服务的方式(2019年《支付服务法》第63-6(1)条)。对于不太可能对用户安全产生影响的变更,仍然可以采用事后通知的方式。
3.广告或招揽业务行为。为防止虚假广告及销售行为,2019年修订的《支付服务法》对加密资产交换服务的广告和业务招揽行为进行了规定。首先,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2019年《支付服务法》第63-9-2条引入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根据2019年《支付服务法》的本条规定,加密资产交换服务公司在进行广告或招揽业务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其次,2019年《支付服务法》第63-9-3条对加密资产
交换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禁止进行的行为做出了说明。
4.用户要求返还加密资产的优先权。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利,2019年《支付服务法案》中规定,如果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破产,用户有权优先一般债权人收到赔付(2019年《支付服务法案》第63-19-3条)。
日本加密货币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加密货币市场监管历程
我国的加密货币市场发展历程一波三折,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许多问题,国内金融监管部门也在根据其发展状况不断出台文件以加强监管、稳定市场秩序。根据监管力度不同可以将国内的加密货币监管划分为三个阶段:蛮荒阶段、限制阶段及封杀阶段(表1)。在蛮荒阶段,监管部门几乎对加密货币市场的发展不加限制,也没有出台限制文件以规范市场行为,在这一阶段的加密货币市场面临着很大的风险;2013年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加密货币市场进行了严格管控,限制了市场内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让狂热的加密货币市场渐渐降温,但是这一时期内的币市仍旧具有很大投机性,诈骗及洗钱行为频发,学界对加密货币是否属于货币也存在争议。2017年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加密货币实行近乎封杀的监管措施[7]。时至今日,在严格管控的背景之下中国币市已经逐渐进入寒冬。
fdas(二)日本加密货币监管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目前我国实行了极为严格的加密货币监管政策,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及近期数字货币的推出,可以看出依托金融科技的加密货币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的监管方式与日本的立法维护、细化监管的监管政策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8]。因此,我国应借鉴日本加密货币监管方式及优点,并结合本国国情建立适应数字化时代市场要求的监管方式。基于日本加密货币监管的经验,对我国的监管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蛮荒阶段
限制阶段
封杀阶段confu
2009年
—
2013年
2013年
—
2017年
2017年
至今
无
《关于防范比
特币风险的
通知》
《关于防范比
特币风险的
通知》《关于
防范代币发
泰剧爱的捆绑行融资风险
的公告》《关
于防范以
“加密数字货
币”、“区块
链”名义进
行非法集资
的风险提示》
无明确监管措施,市场属于
蛮荒阶段
不允许任何金融和支付机构
直接或者以中介方式间接参
outside
与加密货币交易;进行加密
货币交易运营的网络服务主
体必须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
备案登记;重点防范加密货
币的隐藏风险,加大对利用
加密货币进行洗钱的打击力
度;严格规定加密货币只作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实务为特殊类型商品,不具备货
币职能,不得代替货币使
用;倡导相关投资者摆正投
资理念,规范投资行为,防
光标英文范投资风险。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加大对加密货币融资平台的
相关监管措施力度。任何加
密货币都不得与法币进行兑
换形式的交易。金融机构不
得开展与加密货币交易相关
的业务。实际上已经全面禁
2013四六级
止加密货币流通交易,加密
货币交易热度褪去,行业渐
入寒冬。
表1中国加密货币监管历程
/2021年第3期22
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