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责”对应“负责”的8个⽐照
在现代管理中,当责(accountability)与负责(responsibility)已有明显分野,这种分野并在流程/项⽬管理、产品/软件开发等活动中协助厘清关键性的不同⾓⾊与责任。⾓⾊与责任厘清后,绝对有助于提升活动的“有效性”:含有效果(effectiveness)与有效率(efficiency)。
由下列8实例中,我们将深⼊了解“当责”与“负责”的明显分野,也将有助于进⼀步了解当责真义。
当责原理第⼀例
负责(responsibility)是:
有义务采取⾏动或有所产出。(The obligation to act or to produce.)
当责(accountability)是:
有义务确保这些⾏动责任确能交出成果来。(The obligation one assumes for ensur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are delivered.)
所以,⼀个有当责的经理⼈,应该⾸先负责对已定案的计划采取⾏动,然后要对这些⾏动/任务的确定完成,负起全责。
为“成果”负“当责”(accountable for results)是组织内每⼀阶层经理⼈当尽的义务,不论这个组织是营利性或⾮营利性的。
也许,⼀个更简单的实例是邮寄物品吧:准时、依规把物品寄出,就是负责;如能再追踪收件⼈,确认是否收到,是为当责。为确实达成任务,甚⾄还思考何种投递⽅式、何家公司更可靠,这就是当责中的为所当为了。等⽽下之的,就试试这些⼈:“邮件已依规定寄出;你问我,我问谁?”“没收到?那是邮局的错,我可管不到邮局。”“补寄?依照我们规定,还要……”
当责原理第⼆例
负责(responsibility)是:
承诺是对⾃⼰所订下的。(Commitments are made to onelf.)
当责(accountability)是:
亦即承诺是对别⼈所订下的。(Commitments are made to others.)
这是列⽂⽣学院(Levinson Institute)总裁兼CEO克莱恩博⼠(G. A. Raines)的论述。克莱恩是管理与领导学的顾问,也在哈佛医学院⼯作,曾写过许多有关脑与⼼智发展、⼯作压⼒、组织⾓⾊的书及《当责领导⼒》⼀书。
不论负什么样的责任,通常都要许下承诺,承诺许给⾃⼰或许给别⼈有很⼤的不同。我常⽤的实例是,⼀个兢兢业业的⼯程师可以说:我每天夙夜匪懈,超时⼯作,还外加周末加班,我对得起⾃⼰良⼼,也对得起公司——仰不愧天,俯不怍地。但,问题是:他答应给顾客的、给⽼板的、给其他同事的,都还没给;那么,他的“当责”是有问题的。
克莱恩博⼠说:当责的承诺是下给别⼈的。如果,要对这句话再改进的话,我认为当责的承诺是同时下给别⼈与⾃⼰的,是⽐单纯下给⾃⼰更严峻的。
当责原理第三例
负责(responsibility)是:
“执⾏”责任──有责任确实执⾏被交付的任务。
当责(accountability)是:
“成果”责任──不管怎么做,有责任交出成果!
这是⽇本企业经营顾问上原橿夫在他的著作《愿景经营》中提出的。上原提出:⽬标管理(MBO)上应负的责任就是“当责”,所以⽬标确定后,是⼀定要交出成果来的(deliver!deliver!deliver!)。如
果你仍不明⽩个中精义,你就常会有: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或虽败犹荣的迷思与迷失。这也就难怪世上有很多组织在执⾏⽬标管理时,学⽪学⾁却没学得⾻/精髓,以致难竟全功。
当责原理第四例
负责(responsibility)是:
正确地做事。(About doing something right.)
当责(accountability)是:
做正确的事。(About doing the right thing.)
这是李普顿(Mark Lipton)在他2003年哈佛商学院出版社出版的《引导成长》(Guiding Growth)著作中的见解。他同时指出,在⼀个充满活⼒的组织架构内,最重要的特质要素就是:个体当责(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个⼈责任(personal responsibility)。
把事情做得好⼜快,是⼀种“效率”(efficiency);但,如果事情本⾝并不是正确的,那么这种“效率”就不重要了。正如彼得·德鲁克说的:
“做正确的事,⽐正确地做事,更重要。”
“没有什么事⽐‘在⼀些我们最好别做的事上,获得更⾼的效率’更没有建设性了。”
所以,彼得·德鲁克总是在强调经理⼈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也就是要取得成果(get results!)。他很少谈效率,并说:不是效率不重要,⽽是有更重要的要谈;⽽所谓更重要的,当然指的正是效果、结果、成果了。
把事做成了,但事的本⾝不对——有些⼯作者是不在乎的,反正是交办的事,交差完毕就了事,⾄于它在最后结果中做出什么贡献?那是⽼板的事,我⾄少是有苦劳的。所以,有时你会在⼯⼚遇见这种诡例:客户已经确定不要这种产品了,制造主管还是照样赶⼯赶出,以了结⼀桩⼯事。
当责是:⾸先确认是正确的事,然后正确地做事,也做得快。所以,如果要对李普顿有关当责的说明做个提升的话,⽤英⽂讲,当责
即:“About doing the right thing right”。多加最后⼀个“right”,这位⽼板可能近乎苛求;或许,超越“当责”后,就称为“苛责”吧。
但,也不尽然那么“苛”。2005年,安迪·格鲁夫在正式告别英特尔⽽对董事会的最后⼀次演说中,只简短地⽤了三张投影⽚,第三张说明董事会应该戮⼒维护的5个英特尔价值观中,第五个即“Do the right things right”。
当责原理第五例
负责(responsibility)是:
⼴义名称,例如在组织架构中,所谓的⾓⾊与责任(role & responsibility)。
此时“负责”泛指所有责任,甚⾄包括“当责”。狭义名称,指相对于“当责”的⼀种更精准的责任定位,有助于在现代管理中厘清责任归属。
当责(accountability)是:
有许多复合的同义词,经常出现在各种管理⽂献中,如:全⾯责任(overall responsibility)、整体责任(whole
responsibility or full responsibility)、终极责任、最终成败责任(ultimate responsibility)、严格责任(strict responsibility)及绝对责任(absolute responsibility)等。“当责”⽐“负责”有更深、更⼴、更主动的责任涵义。
当责原理第六例
负责(responsibility)是指:专业⼈的责任。
专业⼈(specialist)要执⾏特定任务或上级分派的⼯作;或圆满达成被授权的职务内容。
当责(accountability)是指:经理⼈的责任。
经理⼈必须体认、认清与接受:负起在辖区内,任何活动的全部责任——⽆论原因为何;当责是专属于管理者的职责。
这是美国RES顾问公司总裁马丁(P. K. Martin)在描述著名的跨国顾问肯宁(George Kenning)的毕⽣经验时,所引述的定义。肯宁在20世纪50年代即在通⽤汽车(GM)推动⼀些有关当责的活动,这个定义其实已经下到实际运作的阶层了。下述5条原则也成了有关当责的所谓“肯宁原则”。
1.承担当责与否,是评定⼀位经理⼈资格的关键要素。
经理⼈是通过他⼈完成⼯作,所以要选对⼈、训练⼈、有互信、明指⽰、明要求、给资源、做评估,然后承担成果,不能有任何借⼝;经理⼈的必备⼼态是:接受当责带来的挑战。
2.与上司厘清辖区、协商⽬标、商定后,负起当责。
要积极主动厘清,不能以上意不明、下层不知为其借⼝。
3.承担当责意味着全盘接收,不能有任何附带条件。
经理⼈原就⽆法⼀⼀掌控每⼀件事,但仍是要承担整体成果;成功经理⼈都能接纳这种挑战。
4.当责不能与⼈共享,在⼀个辖区内只能由⼀个⼈负有当责。
5.善尽当责与否,是评估经理⼈绩效的基础。
善尽当责,故能全⼒达成协定后的⽬标让组织如团队⼀般运作、通过他⼈完成⼯作⽽不亲⼒亲为、训练部属、帮助组织内的⼈都成功。
当责的观念与⾏动不断演化,今⽇已⾮事后找代罪羔⽺以结束⼀笔糊涂账,⽽是在⼀开始就订下游戏规则,以期⼀马当先,先解后患:
在错误发⽣之前,就已知道谁要负责;
或者乐观些,即在成功之前,就已知道谁将会享殊荣;
然后把焦点集中在预防上,⽽⾮准备事后的交相指责。
事后的疯狂交相指责,英⽂为“blamestorming”,很伤⼈也伤神,最后让“⼈神共愤”。
当责原理第七例
基于上述6例、6⾓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原来责任可以有两个层次,如图所⽰。
当责者与负责者的责任层次
在⼀个辖区内,通常有⼀个⼈负有最后成败责任的当责,即A;在当责之下,有许多⼈分担许多不同的责任,如R1、R2与R3等。
R1、R2、R3是专业⼈,也正是执⾏⼯作的⼯作者(doers),他们负责执⾏那些被授权的职务内容。
A负有当责,是个经理⼈,要通过他⼈完成⼯作,也要对辖区项⽬的成败负起最终责任,承担起正⾯性或负⾯性的后果(conquence)。
当责的⼈不能在辖区内找借⼝,图2-4的辖区内,有R1、R2与R3各负责的专区,是⽐较不易出错的地⽅,周围⼴⼤的区域习称“⽩⾊空
间”(white space[1]),或中⽂的“三不管地带”——R1、R2、与R3三个⼈都不管的;这区域正是执⾏⼒脱钩、沟通⼒不透、互踢⽪球的灰⾊地带。通常,项⽬没能交出成果,原因都在此,故也是当责者重视的地⽅;这个地⽅包含各种活动,有专业的、⾮专业的乃⾄天灾⼈祸——有可抗⼒、不可抗⼒的。有些事件发⽣时,对当责者是有利的,当责者兴奋之余每呼:“天助我也”;有些事件对当责者,形成雪上加霜,就成了“天亡我也”。但,当责者要认清的最公平法则是:不论天亡我也,或天助我也的事件,都能⼀肩承担,不找借⼝。
举个例:如果,你的公司设在纽约世贸⼤楼,在“9·11”事件中全毁了,你有“责任”吗?
在法律上,你应该没责任;但,在企业经营上,你绝对负有当责——就因为你原就认定负有当责,所以,你会做风险分析、做异地备援系统、做紧急应变计划、做……因为有当责概念,所以摩根⼠丹利投资银⾏可以在30分钟后,⽴即在附近第七街成⽴应变指挥中⼼,并随后与新泽西州第⼆办公室恢复各系统运作。摩根⼠丹利是世贸⼤楼最⼤承租户,3000余名员⼯分处25楼层,但劫后重⽣,⽽其他绝
⼤多数的公司却从此⼀蹶不振,或就此销声匿迹。这批⼈同声⼀叹,这么⼤的天灾,谁也不必负责,谁也没罪,天意如此。
那么,⼩⼀点⼉的灾难呢?如果你负责⼀条⽣产线,在产品供不应求、需求极其旺盛下,你的产线⼜遭天雷打毙,⽆法⽣产——你当然是⽆法控制⽼天打雷,你会有责任吗?
当然有,你负的是当责,你为何没做预防或备案措施?纵使事前、事中、事后都进⾏妥善措施,但当责在⾝你还是难以怨天尤⼈,最后说不定还丢官⾛⼈,公平吗?你看过许多冰雪聪明的CEO也如此这般丢官⾛⼈,公平吗?且不论公平与否,实际上,企业是⼀直这样残酷地运作着。或许,长叹⼀声,官运不济,⼜奈他何?只是,长叹后如敢承认失败,那么或有机会东⼭再起;如陶醉在虽败犹荣,或⿇醉在愤世嫉俗下的,恐怕都难望再起了。
不管在什么状况下,当责作为个⼈或公司价值观,可以武装你的思想、⼼态、态度、⾏为、⾏动,乃⾄成果,或失败后的重建。“当责”,当多给你⼀份振奋良机。
当责原理第⼋例:锐西(R ACI)法则
责任有两个层次这⼀观念,事实上已延伸应⽤于所谓的“锐西法则”(RACI)中,应⽤于美、欧⼤⼩公司的流程管理、项⽬管理、产品开发、软件开发、跨部门/跨国/跨公司管理;应⽤以厘清⾓⾊与责任,
⼜称“责任图解”(responsibility charting)。这种责任图解涵盖四种不同⾓⾊、四种不同责任,能有效推动各种活动,其定义如下。
R是:负责者(Responsible)
其是实际完成⼯作任务者(“doer”)。负责⾏动与执⾏,任务可由多⼈分⼯,其程度由A决定。
A是:当责者(Accountable)
其是负起最终责任者。具有确定是/否的权⼒与否决权(veto power),每⼀个任务活动只能有⼀个A。
C是:咨询者(Consulted)
其是在最后决定或⾏动之前必须咨询者,可能是上司或外⼈;为双向沟通模式,需提供A充分且必要之资讯。
I是:告知者(Informed)
其是在⼀个决策定案后或⾏动完成后,必须告知者。在各部门、各阶层或后续计划者,为单向沟通之模式。
这个定义⼴泛⽤于微软公司、杜邦公司、美国PMI、英国ITIL组织、许多⼤中⼩企业、许多顾问公司及许多管理论著中。
或者,我们可以⽤简化的英语来说。
R:是“The doer”,是“Position working on the activity”。
A:是“The buck stops here”,是“Position with yes/no authority”。
C:是“In the loop”,是“Position involved prior to decision/action”。
I:是“Keep in the picture”,是“Position that needs to know of decision/action”。
“责任⽌于此”(记得杜鲁门总统的座右铭“The buck stops here”)吗?他是整个国家的A。如果以图形来表⽰,下图最合适。
⾓⾊与责任的图解
左边的R与A是实际上在推动各种活动的运作实体,分别负起责任,完成各项任务。同时,他们通过中间沟通界⾯,在右边取得协助与⽀持系统:其中⼀个是“事先咨询者”C,他提供宝贵资讯与经验,乃⾄更多协助;但⽆否决权,这个C常是⾼职位者,通常运⽤的是影响⼒⽽⾮权⼒。另⼀个是“事后告知者”I,如是⼈事,可帮忙找⼈;如是财务,可给资⾦;如是后续计划主持⼈,亟需资讯等,他们都需要知道你的重要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