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10 02:06:5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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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主要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等。
  两者的区别有: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以上几点就是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是有很多的区别的,最明显的就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但是不管是哪种担保人,都需要对债务人的行为负一定的责任。而且担保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所以做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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