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政治生活的价值体系

更新时间:2023-06-01 00:31:42 阅读: 评论:0

第三讲    政治生活的价值体系
概要:
价值体系是长期的文化积淀的产物,是一个社会组织安排的深层结构。严格地说,稍有历史年代的社会,都会有自己的文化,因而,也都会有自己的价值体系。这套价值体系提供了人们行为评价的标准,它会告诉我们,什么是值得追求的,什么是应当反对的,什么是可以许可的;以它为基础,形成社会生活的基本理念和组织安排的基本原则。
正义、权利、自由、自治、民主、平等、福利、宽容等观念是现代价值体系构成的基本要素。不同的人为这些观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和解释,使政治价值体系呈现出复杂的特点。本讲将围绕这些概念的含义以及人们在这些观念上所存在的分歧展开讨论,以便澄清概念,在基本价值观念上达成共识。
核心问题
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和意义
政治价值体系各要素的含义
不同价值观点对于政治安排和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情绪的意思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
政治价值是政治社会的观念形态,它是文化积淀的历史产物。它的作用在于:(1)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意义、方向和目标;(2)提供了人们行为评价的标准;(3)规定了社会生活组织安排的基本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治价值体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关系的制约。这是一种政治经济分析观点。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力是社会变迁的基础。在下图所示的社会结构中,物质生产力的变化是最快的。它的变化引发生产关系的变革,进而带来社会制度的变革,从而产生新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
马克思政治经济分析中的价值体系
上层建筑
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
社会制度手脚冰凉怎么调理女人
经济基础
生产关系(阶级关系)
乱世劫生产手段(技术和物质资料)
相形见绌造句
三人行交友俱乐部
但是,在政治结构分析中,政治价值体系属于政治体系的观念性的深层结构。它渗透于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中,共同构成了政治系统的“观念”系统。
政治行为和结果
浅层结构
政治组织和制度
中层结构
政治价值和观念
深层结构
政治结构中的价值体系
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和观点,如果我们把政治体系视为一个系统平台,那么,政治组织和制度构成了该系统的硬件系统,而政治价值体系则构成了该系统的软件系统。
                      政治系统中的价值体系
需求    输入                                            输出    行为
                                                 
支持                                                            决策
正义(justice)、权利(rights)、自由(liberty/freedom)、自治(autonomy)、民主(democracy)、平等(equality)、宽容(toleration)是现代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它们是构成政治价值体系最基本的要素。
然而,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结构关系:每个概念或要素各有其自己的应用范围,反映了不同的生活层面和角度。“正义”意味着对“权利”的合理(平等)分配,而“权利”的合理分配,
就体现在“个人”与“集体(或社会)”互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在个人与公共权力(国家/政府)关系方面:追求“自由”;在社会组织与权力的关系方面:追求自治;在个人、社会组织与公共权力三者关系方面:追求民主和平等;在个人与个人关系方面:追求宽容。
如果说正义意味着合理地或者平等地分配权利(或权益),那么,这种合理或平等的分配就体现在规划国家/政府、社会、个人三者关系的各个方面。现代政治生活给出的选择是:在个人生活领域里,强调自由和宽容;在国家层面的公共生活领域,强调民主和效率(efficiency);在社会层面的公共生活领域,强调自主(lf-determination)和自治。
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
正义:平等地
分配权利
国家公共生活领域
民主、效率
社会公共生活领域
自主、自治
私人生活领域
自由、宽容
二、政治价值体系各要素分析
员工福利管理
(一)正义(justice)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常使用的概念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它可以应用于包括自由、权利、财富、休闲等价值在内的所有社会利益的分配之中。正如“公正分配”的范围非常大一样,正义也可以被看成是一个本质上充满争议的概念。
人们经常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正义”,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正义观念。“程序性(procedural)正义”和实质性(substantive)正义是常见的划分。前者是指形式的正义,即产生结果和支配人们行为及相互作用的规则的公正性。例如,一场公平的体育比赛,它只要求比赛规则公平,并有独立的裁判做出裁定。它为不同的参赛者提供了一样场地、一样的规则和一样的裁判。在同样程序下,结果肯定是不同的。后者指的是真实的(或内容的)正义,即它关注结果本身(要求结果相同或相等),通常在“量刑定罪”的思想中得到体现。犯什么样的罪就该给什么样的惩罚,同样的罪行给同样的惩罚。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使用“法律的正义”(legal justice)和社会的正义(social justice)的概念。这也可以说是正义概念的又一种划分。法律的正义指的是根据错误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结果来实施惩罚。所以,我们经常说司法机关是正义的化身。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等同于正义。有正义的法律,也有不正义的法律。同样,司法机关也可能公正司法,也可能司法不公。公正司法的积极作用也许不算得很明显,但是司法不公的破坏作用却非常明显。它会动摇和摧毁人们对一个社会的正义体系和正义观念的信心。
社会的正义是社会价值如财富、收入、社会地位等实现公平分配。许多人把社会正义概念应用于社会平等方面,把它看做是社会主义原则。
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政治思想的主要概念。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起,政治思想家们就把一个良好的社会视为“正义的社会”。所以,政治理论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谁应当得到什么”(who should get what)?在涉及法律正义的时候,这个问题通过发展和采用各种程序性规则(如司法中立原则,注重证据原则,陪审团制度等)来加以解决。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所产生的争议似乎也不算太大,尽管各国的法律体系可能有所不同。
心无所累但是,社会正义问题却是一个一再争论的问题。一些人,包括“新右派”的支持者,极力消
减社会正义的思想和概念,认为把诸如正义这样的道德原则应用在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纯属经济事务,只能用“效率”和增长一类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由此出发,他们认为,那种把穷人说成是非正义的牺牲品(victims)的说法十分荒谬的。相反,社会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者,赞同社会正义观念,他们反对把经济和伦理分开,不主张把财富和贫困这类问题都留给市场去解决。对社会正义的同情,往往使他们与支持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人们走到了一起。当然,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模式与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模式可能也完全不同。前者建立在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和知识精英(meritocracy)责任的基础上,而后者建立在集体主义(collectivism)以及支持社会平等和公社制的基础上。
(二)权利(rights)
权利被认为是做某种事情的资格(entitlement)或正当性。在常见的讨论中,权利一般被分为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和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前者被归纳为正式的法律和行为规则,具有强制性;后者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的主张或哲学观点。人权(human rights)和早期的自然权利(nature rights)均属于道德权利的范畴,尽管现在也经常被引申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容。
对权利的认识和阐述有两种不同的角度。对权利的上述基本划分(即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划分),都包含了这两个不同的角度:积极的(positive)权利观念和消极的(negative)权利观念。消极权利观念划出一个行为不受限制的领域,约束他人,尤其是约束政府不要侵占我的领地,那是我的权利范围。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公民自由如言论自由等,多属于这种权利观念。这种权利观念在实践上要求政府和我们的同类不要干预我们,让我们自己好生呆着(let us alone)。积极的权利观念要求别人,特别是政府给我们提供资源和支持,因而,政府和我们的同类要对我们承担责任。社会和福利方面的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社会受益等权利,多属于这个范畴。这种积极的权利观念在实践上就要求政府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提供服务,保障社会资助。
暑假时间
权利观念起源于是17、18世纪,最早来自自然权利(nature rights)或天赋权利(God-given rights)的思想,特别是被社会契约论者所广泛使用。自然权利观念是个权利观念的表述,是权利观念的最早期理论形态。早期的西方思想家洛克、霍布斯、卢梭等都是它的阐发人。自然权利被提出来是要解决社会政治的一个根本问题:政治共同体的起源和基础是什么?这个问题也就是“政治服从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我们要服从公共权力?用我们今天的话说,是要解决一个政治合法性问题。由于神学的解释不被认可和采纳,于是人们就需要
找到一个合逻辑的解释。社会契约理论就给出这样的解释。那么,公共权力的行为规则是什么?它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这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生来就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当初被称为自然权利,今天被称为人权(人之为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今天有的成为法律(即前面提到的法律权利)被规定下来了,有的还没有成为法律,而只是作为一种道义力量存在(即前面提到的道德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范围内权利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权利指传统的自由权和公民权(privileges of citizens),如宗教宽容、免受专制逮捕,自由言论、自由选举等权利。第二代的权利指社会经济权利,如受教育,居住、健康、选择职业和保持最低生活标准(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的权利。第三代权利指向社团和群体,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权、民族自治权、维持整体环境和经济发展权等。如果说第一和第二代权利基本属于个人权利观念范畴,那么,第三代权利则过渡到团体权利(group rights)观念。
从自然权利观念产生到现在,关于权利问题上的争论,主要不是围绕要不要权利或权利到底存在不存在的问题而展开的,而是围绕着什么权利该优先和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而展开的。这是左中右不同政治派别在权利问题上的根本分歧所在。自由主义者从消极权利观念
出发,把权利视为个人抵御专制政府的手段;社会主义者反对私有制和由此产生的阶级不平等,从积极权利观念出发,为福利供给和经济干预辩护;新右派人士由于认为福利供给和经济干预会助长个人依赖性而大力谴责积极权利观念。今天,团体权利观念又得到了发展。代表社会少数派利益的人也加入到这场争论之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要求平等对待受到歧视或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包括妇女、同性恋者、残疾人、儿童等。也有人要求对某些群体给以特别权利,如妇女避孕和堕胎的权利,坐轮椅的残疾人便利行动的权利。生态主义者则进一步将人权扩大至非人类的范围,要求给动物和植物以权利。随着社会文明化程度的提高,这些权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可,而且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施政原则而加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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