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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种类:
将法院判决结果,以文字记载成为书面司法文书,这种书面司法文书称为“判决书(Reports)”,判决后的案件一般通称为“案例(Ca)”。判决书的种类有两种,一为官方判决书(Official Report):法院将判决结果印成书面判决。一为非官方判决书(Unofficial Report):由民间出版商将判决整理后出版成册,内容除了判决内容外,书商请专家整理并加上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参考价值大于官方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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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判决书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ted States Reports”(简称.);各州最高法院也会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Michigan Reports”(简称“Mich.”);有些州第二审法院也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二审法院判决集,称为“Michigan Appeals Reports”(简称“Mich. App.”)。
乌云压城美国现有3个比较大的法律图书出版商出版非官方判决书,第一家为“西方图书公司”(West Publishing Company),第二家为“律师出版公司”(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第三家为“学徒殿堂图书公司”(Prentice Hall Inc.)。例如西方图书公司整理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Supreme Court Report”,(简称.);律师出版公司出版装饰配件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ted States Reports Lawyers Edition”,(简称);这两套书是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累积一段时间后,才出版成册。有些判决集出版速度较快,一个星期整理出版一次;也有当天下午出版还未登录案号的当天判决,如“United States Law Weeks()”,“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Bulletin()”等。对于联邦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判决,西方图书公司出版有《联邦高等法院判决集》第1版与第2版【Federal Report(F)&(.)】及《联邦地方法院判决集》【Federal Supplement (.)】。西方图书公司为方便读者查询资料,将美国分为7个区域,将每一区域内的各州最高法院判决各集为一套书,其分别为(1)《太平洋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Pacific Reporter(P.)&()】;(2)《西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North Western Reporter(.)&()】;(3)《西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South Western Reporter(.)&()】;(4)《东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North Eastern Reporter(.)&()】;(5)《大西洋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Atlantic Reporter(A.)&()】;(6)《东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South Eastern Reporter(.)&()】;(7)《南方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South Reporter(So.)&()】。西方图书公司也有针对某些特定案件判决,集为一套出版,例如有关亲属法的判决选集(The Family Law R
eporter)、有关新闻法的判决集(The Media Law Reporter)或有关联邦程序法之判决集【Federal Rules Decision()】等。
判决书的结构
一般正式的判决书中会列出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及审判法官的姓名。从出现法官姓名以下的文字为本案的判决内容。不过有时候,判决书中出现“Per Curiam”,指全体法官一致的判决结果,以法院的意见代替某个法官的姓名,其目的为避免政治上或社会上的不良作用,由法官全体对审判负责。有时也用“Memorandum Opinion;Memorandum by Court”表示。这些名称以下出现的内容就是判决的内容。
步字的笔顺我们藉由西方图书公司出版的判决书结构来说明判决书包括的内容。开头(Caption of Opinion)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告是Plaintiff;被告是Defendant;上诉人是Appellant;被上诉人是Respondent)。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 William Floyd表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亦称为案名;审判的法院(用“In Banc”表示法院全体法官出席作成的判决)、审级(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及案件作成判决的日期(July 31,1958.)。接着是出版公司刊登出对于本案
全案事实与审理摘要与判决结果(录入确定原判决为affirmed),称为“主旨查询索引”(Key Topic)(例如以Damages 115K37表示)。记载双方当事人律师姓名后,以下就是法院正式的判决书(Opinion of the Court)。
每一判决皆有案号(Citation),案号可显示出本判决可由哪一本书的第几页可以找到。本案判决之案号说明如下:案件名称+官方判决案号+非官方判决书案号+判决日期
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 William Floyd + 50(页数)Cal(加州).2d(最高法院判决第2版)644(页数) + 328 449 +1958
可爱桌面判决书内容的格式
1. 事实(Facts):指民事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的原因;刑事案件中,检察官起诉被告的理由。
2. 问题争点(Issue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或法律的看法有何不同的意见。一个案件中发生的争点通常不只一个,争点之间常存有逻辑推理的关系。例如一个侵权行为案件,
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为被告有故意或过失之侵权行为,原告遭受损害,而且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讨论案件争点时,如果确定原告受到损害,即应考虑被告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判断标准为何;以确定被告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再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
3. 原告的主张:指对原告有利的论点,原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4. 被告的主张:指对被告有利的论点,被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5. 诉讼过程:本案法院以前经历的审理过程及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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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适用的法律:一个案件的争点分为对于事实的争点及法律争点两部分。所谓可使用的法律是指有可能规范案件中争点的所有法律,以及这些法律如何解释,应给予如何评价等。原则上陪审团解决事实的真伪是什么,法院解决法律主张不同的问题。法院院决定本案中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文,或是引用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也可以引用不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内容,成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法院也可以引用学术论著、统计数字、社会现象、社会需要与价值判断等因素,配合社会脉动解决争议。
7. 理由:法律只是一种抽象的标准,实际将法律带入事实中的适用,以判断何者胜诉,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工作。在理由中必须说明,为何适用某种法律,或是为何适用某种案例,法院决定的标准是什么等。
8. 结论:对于双方当时人争议问题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法律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时,争点的答案就是法院的结论。
9. 判决:统一案件经上诉后,对前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指示。例如,前一审法院原告胜诉,而本案法院认为被告胜诉,本审法官就可以作出推翻前判决自为重新判决的指示(Rever and Remand);或是撤销前判决发回重审的指示(Rever and for a New Trial);或是命令必须依照本审法院指示标准发回重审(It is so ordered)。
上述几个部分只是大略说明,一个英美判决书可能具有的内容,一般不超出这9个部分,但不是每一个案例都包括全部9个内容,顺序也不是全然如此。
读者阅读英美判决书时,可以尝试着将上面列出的9个要点,带入判决书内检验,看着哪一部分是本案事实、哪一段落是原告主张,其实有时同一段落可能包含许多要点,不一定能
清楚地划分,所以在阅读时,特别注意判决书文句中的转折字词,如however,but,whatsoever等用语,比较容易掌握法院判断本案的主旨,帮助阅读英美法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
qq电子邮件格式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
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由如下:1、被告人许霆只记得其银行卡内有170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证实其帐户余额为元的证据只有银行出具的帐户流水清单,无其他证据印证。2、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次序有误。3、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为何出现错误、出现何种错误不明确。因此,本案无法得出许霆帐户口只有元及其每取款1000元帐户仅扣1元的必然结论。二、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现由如下;1、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许霆取款是经柜员机同意后支付的,其行为是正当、合法和被授权的交易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构成盗窃罪。2、许霆通过柜员机正常操作取款,在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上都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属于盗窃金融构。3、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自动柜员机错误程序的下产生,有偶然性;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概率极低,因而许霆的行为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本案受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许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现有刑法未对本案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4、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财产的返还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