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共五则范文)

更新时间:2023-05-25 04:36:04 阅读: 评论:0

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共五则范文)
六年级语文课本
第一篇: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课件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
1.(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不确定)问:(1)什么是 我国的法律渊源?
(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 答:(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 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
婚礼致辞(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代理法)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
(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 答::(1)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 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
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
(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2)为什么? 答:(1)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
(2)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
4.(代理法)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问:(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 答: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
答: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知识要点:
代理人的义务 :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本人的义务 : 1)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5.(代理法)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
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答: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
6.(票据法)被告A欠B款项55000元。为偿还欠款,A于3月9日向B开出一张
金额为55000元的转账支票。3月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银行退票,B遂将该支票退给A。3月14日,A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言明偿付欠款。B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A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B起诉A,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A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欠B的款项不足40000元,实际应为38000元,故B无权要求A承担55000元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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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案例,思考以下问题。元宵的吃法
(1)B是否有权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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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经过核对,发现A欠B的款项确实为38000元,B是否有权要求A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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茼蒿做法(3)如果经过核对,确定A欠B的款项为55000元,B按第二次转账支票的金额40000元要求A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是否还有权要求A偿还剩余款项?
(4)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A第二次开给B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是一张已经停止使用的旧式支票,此时B是否有权要求A承担该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的票据责任? 答:(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法》第4条),B不是55000这张票据的持票人,所以无权要求A承担票据责任。(2)对于40000这张票据,B是合法持票人,所以有权。
但A可以“A与B之间只有3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只承担38000元。即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依据:《票据法》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条的“约定义务”本案例中应该这样理解:B没有履行2000元的义务,所以这2000元B不该得,A据此抗辩,不承担这2000元的支付义务。)
(3)有权。但此时权利来源不是《票据法》,而是民法。
《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支付是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4)有权。票据形式无效并不影响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的效力。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但此管理办法的性质是管理性,而非强制性。违反该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对票据的效力发生影响。
7.(票据法)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一张支票,金额1500美元,邓肯凭该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问:(1)如果银行知道邓肯是一个毒品贩子,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这张支票是用于购买毒品,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市场营销研究生(2)如果邓肯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该支票,银行亦知道这一事实,银行是否应 当付款?
(3)如果邓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该支票后,将其转让给杂货店主伍兹,购买日用品,银行是否应当向伍兹付款? 答:(1)否,因为持票人参与与票据有关的不合法行为。(2)否,因为持票人以欺诈手段获得的票据。
(3)是,因为《票据法》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8.(票据法)A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A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与注明“免予追索”字样有什么不同? 答:(1)限制转让背书:指背书人背书时加注了“不得转让”,“支付给某人”等限制转让的文句。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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