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更新时间:2023-05-19 12:32:26 阅读: 评论:0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涉外民事关系
1、名称:国际性+私法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三个涉外因素(主体、客体、内容)只要满足其一便可。
☆判断方法
①是否为民事案件
②对受理法院来说,是否有涉外性;
③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注意:(1英语词法)涉外民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
喝奶粉    3)外国因素
中国有四个不同的法域,美国也存在不同的法域。当涉及到不同法域,也适用涉外性。
2、主要解决的实践问题:现实诱惑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
相关法条:
①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ofo使用后怎么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4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地藏王菩萨本愿经(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人间七月天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二、法律冲突
罪恶深重
(一)what?(平等)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二)reason
  (1)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出现;
  (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how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1)指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时,通过冲突规范指出适用所涉及的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由专门的冲突规范来说明这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需要裁判者根据冲突规范去找被指定国家法律关于此问题的具体规定,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 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3)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4) 缺陷:无法预见所有冲突
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指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在某些民事关系领域消除法律冲突,避免法律选择。 *直接规定
    (2)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3)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4)局限性: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即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只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暑假第一课#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冲突规范解决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做出判决的问题。
                     
第2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05-19 12:32: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91706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关系   民事   涉外   法律   适用   冲突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