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05-19 12:25:29 阅读: 评论:0

山的古诗
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维斯比规则
(Visby Rules)
汉堡规则
(Hamburg Rules)
我国《海商法》
适用范围
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带山字的字
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
两个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由《合同法》适用。(Art. 2)
适用货物
不包括舱面货/集装箱货物/活动物
未修改
协议/习惯/法规
舱面货与活动物
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 、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Art.42(5))
提单证据力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初步证据,但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
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反证不予接受,提单是最终证据。
承运人或代签人确知或有合理怀疑,须在提单上做出保留,否则视为良好。
(Arts. 75/76/77)
责任主体
承运人
承运人;
雇员、代理人;
(喜马拉雅条款)
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实际承运人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Arts.59-61)
承运人责任时间期限
钩至钩、舷至舷
未修改
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整个期间。
集装箱: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接到交);
非集装箱: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装到卸)。
(Art.46)
延迟交货赔偿
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不超过应付总运费。
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Art.57)
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
未修改
推定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Arts. 59\60\63)
赔偿金额
限制
每件货每一计费单位是100英镑,除非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余角和补角的性质1.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斤法郎,较高为限;
4.拼装货计算。
提高赔偿金额。
每件/每一货运单位835计帐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计帐单位,较高者为限。
每件/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较高者为限;申报载明或约定更高的除外。(Art. 56)
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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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合法化
汉堡规则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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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1年
自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算
1年
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1年期满,承运人有不少于3个月时间向第三者追偿
2年
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
(Art. 257 )
对我国的适用
未加入
未加入
未加入
借鉴三公约内容
消毒制度管理制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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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承运人   货物   提单   责任   单位   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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