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与经理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经营者可能会做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问题更加严重。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文章12篇 ,欢迎品鉴!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级医院评审细则和市卫计委千分制考核的要求,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开展,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缩短患者住院天数,提高诊疗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和住院费用,通过诊疗、护理标准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医院经过充分讨论,制定了“临床路径考核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报考核办公室。
一、考核要素和指标?
各科参与考核的临床路径病种完成情况及各病种入径率≥60%、完成率≥70%、临床路径管理记录本记录情况,完成质量为考核要素。
二、考核办法?
?实行按月考核,采取月底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要求各科每月必须完成所有参与考核的临床路径病种,入径率和完成率及相关文件的登记书写且保证质量。医务科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抽查入径病例是否与上报表单相符,及路径各项流程质量完成情况。由质控科对各科室入径率和完成率月终进行考核汇总。
三、奖惩办法?
?1.奖惩原则。以是否完成所有参与考核的病种且满足各病种入径率≥60%、完成率≥70%为奖惩基础。
2.奖惩细则。
(1)对未完成入径率60%的科室扣除科室当月考核得分1.5分。
(2)对完成率未达标(≥70%)的科室扣除科室当月考核得分0.5分。
(3)对登记记录不全或管理不规范的科室酌情扣分,该项目分值1分。
(4)科主任考核按相同内容及分值进行考核。
(5)对全部指标完成的科室及科主任奖励考核分值2分.
(6)每月在《医院管理信息》上对各科室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7)当年度累计超过三个月未完成指标的科室和科主任、科秘书不得评优选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厅对外经济行为,五菱小旋风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办公厅合法权益,防止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厅内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办公厅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包括设计、开发、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分为产品及货物采购合同、研发及委托服务合同、工程及系统建设合同3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根据厅内各处室的职能划分,实行经济合同管理责任制。
(一)综合处负责合同编号管理;负责年度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协同承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二)文书档案处负责对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的审核。
(三)财务处负责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经费预算控制;负责提供年度合同经费结算统计数据。
(四)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
(五)各处室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文本;根据授权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
(六)院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承办部门送达的合同要约进行审核;负责就重要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询价比选与竞价谈判。2万元以上合同应不少于2人参与询价比选;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3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竞争性谈判;1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5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公开招标谈判。
(二)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
(三)合同起草与修订。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双方修改商定。国家或行业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不能完全表达意思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或条款加以约定。
(四)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表(附件)送各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修改幅度较大的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审核。
120万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执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委托院法律顾问室审定,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五)合同审批与签署。厅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审批权限,授权承办部门处长或亲自签署书面经济合同。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及时与综合处协商处理办法,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七条 外部环境、合同标的和范围等合同主要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原合同执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行帐号,甚至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九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电报、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约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地址或住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和单价;
(四)质量或技术指标;
(五)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
第四章 合同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审批单按规定流程办理会签审批手续。一般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主管厅领导审批。重要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法律顾问室律师、主管厅领导审核会签,报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二)2-1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三)10-2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以及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共同审批;
(四)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和厅主任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 办公厅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厅领导认为应该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必须先经院法律顾问室审核同意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 对院法律顾问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业务承办部门一般应予执行。承办部门对法律顾问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见有异议,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应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及法律顾问的最终书面法律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由主管厅领导在对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后进行决策,并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人对合同条款承担法律责任。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办部门处长签署;2万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厅领导签署。
第五章 合同盖章
第十六条 办公厅对外合同经主管厅领导审批通过后,按权限由被授权人签字,文书档案处加盖办公厅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处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承办部门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2份,经审批盖章后,财务处和承办部门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财务处凭复印件报账。由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应在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将1份经对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签约的,应自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将印有办公厅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书档案处。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全面地履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不一致的;
(三)收款单位不出具正规发票无法入账的。
第二十二条 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付款单位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并由合同签署人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办人签字认可,按办公厅规定的财务报销流程审批后,转财务处审核付款。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七步诗古诗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会签审批程序进行。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通知3天内,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院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办部门保管。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改变。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处理。如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应就实际情况,向院法律顾问室征求意见,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主管厅领导提出意见,主任批准后,可以由院法律顾问室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九条 业务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合同对方提供假票据、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通知财务处停止合同款项的支付,及时向院法律顾问室通报,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合同作为办公厅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业务承办部门、财务处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办公厅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承办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综合处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办公厅厅务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批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办公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办公厅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改权在办公厅厅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某某区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业务整体能力,促进医疗同质化管理,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某某区进一步加强区域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发〔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某某区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共体),包括某某区人民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某某区中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某某区妇幼保健院妇幼专科联盟参照执行。
第三条 依托医共体牵头医院成立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承担日常医疗服务督导考核、质量控制、安全防范、学科建设、分级诊疗、科研教学等医疗业务管理职责。管理各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正常运行,指导支持督促各成员单位根据辖区人口和病种特点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辖区内居民能享受到规范及时的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医共体全面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依法执业,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共体法人代表是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共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成员单位医疗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医共体对成员单位的医疗质量考核是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医共体质量管理制度;成立院感、急诊等相应质控组织,负责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及反馈工作;每季度发布牵头医院业务科室及成员单位质控报告并提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意见。
第六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和自我评估准入制度,明确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和新技术、新项目目录,加强手术分级管理,明确手术医师权限。制订成员单位医疗业务运行实施方案,成员单位借助医共体牵头医院优质资源下沉帮扶,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一院一品”差异化发展。
第七条 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根据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要求制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针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组织实施整改。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发挥各专业质控中心的作用,各专业质控中心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更新区质控标准并监督医共体执行。
第三章医疗安全防范
第九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由牵头医院制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不良事件的无责呈报体系”和不良事件快捷处置流程,建立定期的不良事件分析改进机制,医共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享不良事件案例,牵头医院参与指导成员单位医疗纠纷处置化解。
第十一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医共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全体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每年开展全体员工医疗安全教育或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两次,定期召开医疗安全工作会议,确保不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
第四章学科建设
第十二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医学重点学科(基层特色专科)建设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统一要求、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创建,并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区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在区重点学科(基层特色专科)建设基础上积极争创省级区级龙头学科、市级重点(扶持)学科,逐渐在区域内形成以区专病中心、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为基本架构的学科布局和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发展的良好梯队。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医共体(含各级财政补助)投入,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区卫健局负责学科建设年度执行情况评比,对每年评比位于前列的区域专病中心、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除资金补助外,并在医共体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对评比排名落后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建设等措施。
第五章科研教学
第十六条 医共体应深化医、教、研协同发展,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在能力提升、知识更新方面重要作用的宣传,构建新型的医共体卫生健康科技教育体系,主动适应体制改革转型新常态。
第十七条 医共体应加强全体医务人员业务技能同质化提升,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各类别各层级卫技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特别加强各层级卫技人员三基训练与考核,确保人员技能与岗位职责相匹配。重点培养住得下、留得住的基层卫技人才,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医共体应加强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建设,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显著进展,引导并支持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多单位、多学科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转化和应用,推动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十九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医务人员申报各级各类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合理安排课时和授课师资,保障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建设为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重点抓好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提升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教学培训环节,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强化工作合力,完善统一考核、定期交流等工作机制;加强规培经费使用管理,优先保障学员生活补助、带教老师补贴,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分级诊疗
第二十一条 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为患者提供便捷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共体应建立起有效、实用、便捷的转诊渠道,共享区域双向转诊平台,方便患者在医共体之间、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转诊,避免不必要的区域外转诊。完善各成员单位医疗应急体系,制定危急重症初步急救和及时规范转运的制度和流程,保障辖区居民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医共体根据《某某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疾病种类目录(试行)、某某区区级医院下转疾病种类目录(试行)、某某区区级医院不轻易外转疾病种类目录(试行)和某某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标准(试行)》的文件精神,制订细化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疾病目录、出入院标准、转诊规范及流程,根据服务能力动态调整。鼓励医共体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差异化发展,对于医疗能力基本达到区级医院水平的专科,可以突破某某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疾病种类、区级医院下转疾病种类、区级医院不轻易外转疾病种类目录范围。
第二十三条 医共体牵头医院承担医共体内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标准把握,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区域内实行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对上转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各成员单位根据胸痛、卒中等十大专病中心建设及专科资源分布,原则上将病人转诊至区域专病中心或医共体牵头医院,严格控制区域外转诊率。经医共体牵头医院诊治后恢复期病人病情稳定,可以在基层进行后续康复治疗的,原则上将病人下转至其所在辖区基层单位。
第二十四条 区卫健局不断完善转诊平台建设,加强医共体分级诊疗执行过程监管和督查考核。
第六章医疗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依托区域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影像诊断、心电诊断等医疗共享平台,全面落实医疗资源共享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共享平台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和实施远程诊断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诊断医生的排班、人员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维护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接受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诊断服务申请,完成诊断、审核及出具报告书;负责收集和保存远程诊断服务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资料,防范相关信息泄漏;定期整理、分析远程诊断服务相关信息,向医疗机构和区卫健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医共体成员单位与医疗共享平台签订协议,原则上首选区域(检验、病理等)或医共体牵头医院(影像、心电等)已建设的共享平台。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操作,并将检查检验数据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到共享平台。
第七章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成员单位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合理使用中草药(包括颗粒剂),规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二十九条 依托区中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医院建设好全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在全区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带教等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规范开展十类四十五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向各成员单位推广十类三十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至少培养一名适宜技术应用推广骨干,掌握六类十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并负责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推广,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培养一名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骨干人员,掌握四类六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卫健局应加强对医共体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的督导,跟进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相关制度的出台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要根据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具体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有序运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建设,完善“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以下简称“资源单位”)的审批与运行管理,优化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的命名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协助负责
本区域内市级资源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的资源单位为学生提供相适应的教育教学内容、安全的活动环境,为学校集体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外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以及组织学科教学活动等创造条件。
第四条 资源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安全(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等)、适宜学生活动的场地。
(二)有确定的学生活动时间,有适合学生参加的、健康向上的、学生喜爱的活动内容。
(三)具有对持学籍卡(学生证)的中小学生减费或免费的具体优惠措施。
(四)有健全的学生活动管理机制,有负责学生活动联系、组织、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资源单位定期向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汇总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及时通报活动变更、场地改变、时间变化等信息。
第三章 申报与审定
第六条 申报时间
(一)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分别为1月下旬和7月下旬,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申报时间可根据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建设工作的需要进行变更,特定资源单位的申报工作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中基本条件的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的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设在区县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区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的单位需填写《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信息采集库》,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学生活动的资料。
第八条 命名程序
(一)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对各区县报送的申报单位资料组织初审。
(二)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三)与通过审定的申报单位签订《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
(四)公布命名的资源单位名单。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认真履行接待学生参加活动的各项承诺,组织好学生活动。
第十条 及时反馈学生活动信息,使用和管理好配装的学生活动信息采集设备。
第十一条 按要求向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报送学生参加活动的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接受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对学生活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三条 资源单位学生活动的信息可在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参加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组织的学生活动经验交流会、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 评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定期对资源单位的学生活动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资源单位参加专项工作会、学生活动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资源单位评估活动,对开展学生活动成绩突出的资源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纳入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名单:
(一)连续半年没有按公示的承诺接待学生活动,并未向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二)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学生参加活动。
(三)学校、学生投诉较多,经查实后没有按限期整改通知改进。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有法律纠纷、且影响学生正常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有关要求,我局将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现将《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是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统筹兼顾医疗质量管理和效率管理、促进医院改革的具体探索。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和试点医院、试点科室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各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和病种,按照我局下发的各病种中医临床路径、中医诊疗方案,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相关临床科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要积极指导、帮助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定期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分析,我局医政司将适时组织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积极探索,总结提高
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各试点医院要在试点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加强交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研究建立我国中医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的制度和工作长效机制积累宝贵经验。
日前,交通部印发了《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以加强和规范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
《办法》指出,交通行业宣传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协调、严明纪律、服从全局、资源共享、规范程序、分级负责、尊重事实、正确引导、加强策划、注重实效。
《办法》确定了交通新闻宣传工作的10项内容:
(一)交通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交通行业的情况及重要指示精神。
(三)交通行业制定的重要政策、部门规章及其执行情况。
(四)交通行业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交通行业建设管理的成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的重要进展。
(六)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科研成果、重大建设项目等动态信息。
(七)交通行业文明建设的经验、成果和先进典型。
(八)交通行业的突发事件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九)交通行业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交通行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交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办法》分“总则”、“组织保障”、“常态新闻宣传”、“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新闻稿件提供和审核”、“媒体联系”、“责任与考核”和“附则”共54条。
一、总则
(一)为完善食堂管理,给职工营造一个温馨、整洁的就餐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委机关就餐的职工。
(三)办公室负责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职工的投诉。
二、食堂工作管理
(一)食堂管理实行办公室总负责下的“主管负责制”,即由食堂主管对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委机关全体职工提供一日三餐。
(三)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地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四)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五)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六)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七)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应采用防蝇门帘、纱窗、电子灭蝇器、灭蝇纸、灭蝇拍、定时喷撒药剂,实行垃圾袋装等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蝇蚊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八)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九)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十)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十一)办公室组织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三、就餐管理
(一)菜肴标准原则上为二荤二素一汤。职工要文明就餐。
(二)食堂内不能随地吐痰,食物乱堆乱放,乱扔纸屑、垃圾,不得大声喧哗。
四、奖惩
(一)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考核评分。
(二)考核形式可以采取公开考评,也可以组成考评组考核。办公室要设置信箱,受理职工意见和投诉等。
(三)考核实行百分制,每月考评一次。评分满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以上(含)为良好,60分以上(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连续三次不合格者,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评为优秀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五、食堂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食堂职工都在考勤范围内,由负责食堂的管理员负责考勤。
(二)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七小时者,扣发一天工资,无故缺勤三天以上者,经批评教育,视其态度予以处理。
(三)食堂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三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管理员同意报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请事假、病假三天以上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管理员和办公室主任同意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
(四)食堂职工请假必须在委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告知办公室请假的天数、事由、去往何处和联系方式。假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并在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上班,若因需要延长时间,必须告知办公室及管理员天数、事由,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食堂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任意外出,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串岗;无故不上班,不服从分配者,按缺勤处理,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七)食堂职工生病期间,不能按时上班,本人需向委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可按病假处理,无故不返回,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六、食堂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食堂的全面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食堂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食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搞好主副食调配,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搞好成本核算,做到饭菜份量足、价格合理,经济实惠,花样多,品种多,质量好。
(三)搞好食堂的伙食卫生、安全保卫工作。
(四)认真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经常听取员工对食堂的工作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饭菜质量。
(六)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监督做好厨具、餐具的日常清洗、消毒和伙房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
(八)监督检查炊事员的个人卫生。
(九)注意节约、杜绝浪费,经常检查、保养所有的食堂设备,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十)随时准备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七、食堂卫生制度及卫生标准规定
(一)环境卫生
1、就餐大厅整洁明亮,餐桌上无灰尘,地板无垃圾,凳子无脏水、灰尘等。地板要求明亮干净,清洁工对大厅的地板每天至少要清扫、拖洗2—3次,对餐桌要随时清理,保证就餐大厅整洁卫生。
2、食堂周边无杂物、垃圾、食堂外围排水沟无污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扫1—2次,保证室外整洁、干净。
3、就餐大厅要有灭蝇、灭蚊、防毒、防鼠等设施,对大厅环境每月进行1—2次全面消毒。
4、洗手间长期清扫冲洗,保证洗手间无臭味,要求每周消毒一次。
(二)食堂厨房、操作间、保管室、炊具厨具卫生
1、食堂厨房每天必须保持整洁,地面保持干燥、无垃圾杂物;炊具、厨具每天使用后清洗干净,然后消毒,整齐有序地摆放;菜墩、菜刀使用后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新鲜蔬菜,干货等食品上架,酱油、醋等入池入桶(罐),不准随地摆放。操作间地面无垃圾、要物,保持干燥整洁,保管室食品陈列有序,网络销售渠道不乱摆放,池盖等无灰尘,保持干净明亮。
2、食堂厨房、操作间、保管室坚持每天一小扫,做到四壁无灰,无蜘蛛网;每周一大扫,彻底整理墙面、地面、厨具、案板等厨房设施。
3、食品生熟要分开,保证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
4、干货制品蒸发及清洁卫生,要多清洗、漂洗,保证无沙粒、杂物,不准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
(三)蔬菜、肉类卫生
1、蔬菜类必须先剔除腐烂、变质或杂草部分,然后清洗加工,加工完毕后需再清洗干净方可进入蒸、炒、煮等环节烹饪程序。
2、肉类必须先清洗干净方进行蒸、炒、煮、爆等。
(四)个人卫生
1、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着装整齐、干净,仪容端正,充满朝气。
2、操作人员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允许戴戒指、手链等饰品,操作前先洗手,保证食品清洁卫生。
3、勤换衣服,勤洗澡,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五)库房卫生
1、库房整洁、明亮,物资堆放有序。米面及干杂品不得摆放在地上。
2、四壁无蜘蛛网,加强防潮、防鼠,定期检查,以防物资腐烂变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规范、严谨,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关业务风险,有效维护我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厅或事业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厅长(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业务部门)按照岗位和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一)厅机关各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起草,汇报或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三)厅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科(以下统称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条 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厅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
第九条 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厅或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条 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机构应充分了解
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环节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合同拟定。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审查,有不同意见,应与对方主动开展协商;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合同条款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标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服务进度,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
(一)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
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机构应会同法规、财务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批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审核论证后报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经批准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厅或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以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厅公章后生效。以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签署,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三)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签署至少一式4份。厅机关合同:厅办公室存档1份;合同承办机构存档1份;财务部门(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对方单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负责。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上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向财务部门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度,便于财务部门做出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收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合同价款结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一)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审核;
(二)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
(三)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结手续。
第五章合同变更、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履行与合同订立相同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经批准及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厅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向分管厅长、厅长报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应对措施解决;
(三)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承诺。
第六章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对厅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合同承办机构应建立合同登记簿,对本机构合同进行登记
和归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送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宣传管理办法》,为更好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院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新时期党在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生动、全面、及时、讲究实效的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服从大局,服务学院改革发展。
第三条学院新闻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新闻宣传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参加我院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我院工作,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院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学院贯彻落实教育部、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及省教育厅等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和规定;
(五)学院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院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发布;
(六)学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阶段性重点工作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七)学院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报道。
第五条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形式
(一)通过学院官网和各二级网站的管理、监督,努力发挥校园主流媒体的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服务、为和谐校园建设服务、为高品位的校园文化建设服务;
(二)校报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实际宣传报道学院主要新闻,是进行内外交流的重要阵地;
(三)学院网络电视台、广播台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及时传达上级以及学院的文件政策精神,活跃校园气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四)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与媒体沟通,向新闻媒体发布、发送新闻信息等;
(五)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对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重大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各新闻媒体发布(包括新闻通气会、媒体恳谈会、媒体集体采访、情况介绍会等)。
第三章新闻宣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全院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党委宣传部按新闻宣传职责,下设新闻中心、校报编辑部,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新闻中心,负责结合学院发展建设和改革,根据每一时期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研究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策划、组织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及对事件的宣传报道;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以及校内报纸、网络、新媒体等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定期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校报编辑部,具体负责校报编辑、出版、交流和发行任务,开展校内外宣传报道。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指定一名中层干部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新闻、各类信息内容。同时指定一名宣传通讯员,负责部门活动或事件的撰稿及新闻信息采集工作,负责与宣传部对接。
第四章新闻宣传管理
第九条学院举行重要新闻发布活动,宣传部应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拟定新闻发布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通稿由宣传部拟写,报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工作由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协助。学院的新闻发布活动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第十条新闻媒体到学院进行采访,应由宣传部审核同意,由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需注意核实记者身份,及时向宣传部通报,审核通过后方可接受采访。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院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为适应新媒体宣传需要,学院鼓励各单位开通和使用工作相关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微博账号等新媒体工具。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工具应在党委宣传部备案,并严格遵守《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十二条为保证宣传部了解和汇集全院新闻信息,及时、有效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学院建立新闻报道制度。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采集及供稿:学院各个部门(单位)应负责本部门(单位)所组织、承办的活动或发生事件的撰稿、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宣传部。
学院重大活动、新闻事件及宣传部组织的活动,由承办部门或宣传部负责撰稿及新闻信息采集工作。
(二)部门审核:各部门(单位)所撰稿件内容、图片信息等应经过本单位新闻宣传负责人审核。
(三)报送宣传部:各部门(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或其他形式向宣传部报送。报送时,注明稿件来源单位,撰稿人及审稿人。
(四)宣传部审核并发布:宣传部收到新闻稿件后,应按照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予以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宣传部予以发布。
学院重大活动的稿件应提交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五)整理存档:宣传部负责所发布的新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学院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部门(单位)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各网站由宣传部负责审查、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二级网页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在二级网页上发布信息,须经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及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原则上不可自行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如工作需要,则须上报宣传部审批备案。严禁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及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新闻出版物。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宣传材料(包括光盘、文字、照片材料等)具有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对外交流材料内容必须经由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章校园宣传环境管理
第十六条凡是在校园内学院所属公共场所、道路、建筑物及各种设施或附着物上悬挂、张贴各类用途的标语、条幅、彩喷、海报及各类布展等实物展挂类宣传,均由宣传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在校园户外悬挂条幅、标语、彩喷和海报,必须在计划悬挂日前3天,向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学生活动的横幅、标语、彩喷和海报,由学生处提出审批意见,报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必须在批准的规定期限内悬挂于指定位置。各单位要各尽其责,对宣传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在校园内所做的宣传要保持其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悬挂期限届满或活动结束后一天内,按“谁悬挂,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宣传部、学生处(团委)、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督促清除,并对相关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在室内公共场所进行的宣传,必须遵守相应场所关于借用、维护、布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所有会标、会议用品要在活动结束当日拆除清理,恢复场所原貌,以便日后使用。
第六章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机制
第二十条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向外提供发布消息。
第七章奖励及惩冰糖葫芦学习罚
第二十三条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院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对外宣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学院根据对外新闻宣传作品登载媒体的级别、版面体裁、字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学院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院声誉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猫头骨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禾周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电脑主题怎么设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托管关系确定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效行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
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
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
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人事任免权;
6、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
8、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9.被托管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制定权;
10、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八章监督控制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
行监督。
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按照《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
2、通过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经营动态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实时监督。
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
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
3.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进行事后的核实、监督。
第九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受托人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
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
2、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考核兑现方案予以兑现相应酬劳。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扶贫开发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含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对外科研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关系处:负责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含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后勤处:负责后勤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信息网络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标中心:负责与招标工作等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涉及大学城校区管理的合同,由大学城校区管委会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 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 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学校办公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七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1. 合作办学合同;
2. 对外投资合同;
3. 合同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合同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维修项目合同;
4. 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5. 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需要参与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华南理工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或学校规定,合同签订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招标或竞价的项目,应在按规定进行招标或竞价后正式签订合同。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预先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除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华南理工大学”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分部门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科研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基建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购置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后勤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后勤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后勤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应加盖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设立除上述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专门用于某类合同的专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门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八条 &紧急反义词nbsp;各合同专用章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秋天的诗歌行审查。
第三木兰诗赏析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校办公室。
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二级单位发文代字+“合同”字样+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由此,“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被纳入到贪污罪的规制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具体判断存在分歧,导致判断贪污罪主体时界限模糊,有必要厘清。
从法律制定的背景来讲,贪污罪第2款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立的,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时间段内,正好是国企改制的关键时期。1988年,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务院连续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承包、租赁经营的合法性。在当时的背景下,推动国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企业的经营权,在放权让利的同时,实现国有财产保值增值。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不仅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经营资质、经营权也随之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单位作为发包人和出租方一般会在经营合同中约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目标、利润分配等事项,能一定程度上体现国有单位意志。因此,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国有单位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完全消失,合同双方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主体,正因为这种特性,受托人管理、经营企业的行为才体现出职权的属性。实质上,承包、租赁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国有单位管理、经营,充分发挥承包人、承租人的个体主动性,以实现国有财产物尽其用、保值增值、公私两利。当然,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单位也会通过合同的形式将某一项业务,而不是整个企业经营权交给其他人或者组织,但经营性的特点不会改变。例如,政府出资并委托个体户按照科研要求搞作物种植开发,国企出资委托个人收购粮食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表述中,管理、经营是并列的表述,性质、意义应当等同,因此,这里的管理应理解为经营性管理,是对资产和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使之产生效益的管理。
实践中,承包的概念比较宽泛,容易造成混淆。民法中的承包,主要是土地经营权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不是受委托管理国家或者集体土地,而是接近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因此,土地承包的概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建设工程承包,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行为,是一种生产过程,不是一种对国有财物的经营或管理活动。关于租赁的形式,有时租赁的对象并不是企业经营权,而是某项财产,单纯给付费用后,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屋或某项设备,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自然有管理职责,但这种单纯因租赁某项资产产生的管理,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物的保管义务,这种保管是附随的义务,不是租赁活动本身,也不会产生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而承租人也是完全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物的管理,并非为了国有资产。因此,这种对物的租赁并不包含在司法解释的“承包、租赁”含义内。例如,从国有租赁公司租赁汽车用于经营活动,到期不返还的,不能以贪污论处。
据此,“受委托管理、经营”行为是受托人基于合同关系,以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在受托范围内对国有财物以利用处分的经济行为,受托管理、经营行为的主动性和裁量性体现其职权属性。以此为标准,应明确两种情形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一是经手国有财物。二是受委托保管国有财物。受委托对特定物采购、推销业务、提款、托运等活动,也具有管理职责,但属于在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有财产,是基于劳务关系而合法占有、管理国有财产,这种所谓的管理,不能发挥财物本身的效用,没有职权属性,只能评价为经手,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活动。而且,对比贪污罪第1款和第2款的法条可以发现,在第1款的条件下,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职务行为比较宽泛,包括了主管、管理、经营,还有经手;第2款条件下,只有管理、经营行为是职务行为,经手不包含在内。因此,经手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例如,国有企业委托车队运输司机将国企的货物运输到某地,司机中途将货物盗卖,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单纯的保管,不具有职权属性,也不能评价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因为,在贪污罪第2款中,管理的含义缩小特定化了。同样是保管行为,第1款的情况下,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保管是一种上下级的委托关系,具有职权属性;在第2款情况下,没有身份,基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成立的单纯保管,没有对物加以利用,不具有职权属性。受委托经手、代为保管的行为,并不同于受委托管理、经营,这两种情形并未被刑法所纳入,因而不能随意扩大“管理”的范围,将其类推解释为受委托管理、经营。有观点认为,贪污罪中,不论是第1款还是第2款,管理的含义应该保持一致,所以,第2款中的管理可以包含保管的含义。但笔者认为,不宜作此理解,因为如此一来,司法解释就不必再另外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含义了,既然有更具体的规定,则应适用更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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