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简称。在中国,它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近日,云上贵州公司制定印发《党委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议事程序,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公司党委把全国和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党委议事的要求写进了《规则》,强调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对于“三重一大”等问题要先由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需由党委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然后再由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规则》共7章30条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从议事范围、议题确立、议事程序和规则、议定事项落实、会议资料、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党委会议事决策的内容及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党委会议事和决策机制。
一是严格会议组织召集。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二是明确会议议事范围。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学习贯彻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大数据局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度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等;三是严肃会议议事程序。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四是加强决策落实监督。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并明确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党委会决策落实。
公司第一届党委会自8月29日选举产生以来,已召开4次党委会,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坚持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决定后坚决执行的要求,党委成员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24项议题进行研究审议,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对会议进行记录、录音,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会议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均做到“一会一档”整理归档,有效推进公司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人户一致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
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
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
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共产党****建设集团公司委员会(简称**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集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集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
第三条**集团党委工作必须贯彻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集团各级党组织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上级的重大决策、**集团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迅速有效、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集团党委在**集团发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任务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讨论和决定**集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集团各级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五条**集团党委在省**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省**厅党组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集团党委坚持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集团党委坚持执行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四化”方针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集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集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书记主持**集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委员根据党委的决定和分工,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电脑怎么查看wifi密码建议。
第九条**集团党委要经常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支持下级党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第十条**集团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望其项背的近义词、督促。**集团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威信。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党委实行党委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集团党委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实际需要,**集团党委可举行党委扩大会议,党委扩大会议除党委委员出席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
应由**集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运输部及省**厅党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的实施意见:
(二)**集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集团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运营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集团改革的重大部署和方案;
(五)**集团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和活动的部署、重要制度的制定。**集团机关和所属各单位的党组织设立、换届、组成人员的审批;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集团机关、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领导干部的任免(推荐)、奖惩。**集团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集团教育、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
(八)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王宇波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安排、重要制度制定。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人员的处分决定;
(九)**集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议事方式。**集团党委议事主要采取党委会议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党委扩大会议形式。**集团党委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可以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议事准备
(一)**集团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提出,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并安排会议;
(二)**集团党委会议一般应提前1--2天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委办公室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与会人员应按议题认真做好议事准备;
(三)提交**集团党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要由党委分管委员及承办部门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要征求下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四)对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集团机关部门副职以上干部、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由**集团委派到其他控股、参股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推荐、任免事项,在会前要由党委书记召集党委副书记、分管委员及有关方面负责人,沟通意见,充分酝酿;
(五)提交**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要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上级文件或批示,请示上级的答复意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调研方案,承办部门的方案、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六)**集团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七)**集团党委委员要按时参加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要事先向党委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主持人就议定事项向未到会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五条**集团党委议事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就事先确定的议题,发扬民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党委委员要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并虚心听取他人意见。
第十六条**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要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要逐个表决。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全体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
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省**厅党组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集团党委会议在形成决定或决议时,应一并确定执行决定、决议的负责人、承办部门及方法、步骤、要求等。
第十八条**集团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原始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九条议事纪律
(一)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二系三代亲属的晋级、提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要自觉回避;
(二)党委所议事项,一经作出决定,都要坚决执行,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下级党组织和群众中发表相反意见,更不得在行动上有反对的行为;
(三)参加**集团党委会议的人员,对党委会议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需要保密的问题时,应确定保密的密级、时限及范围。
第二十条决议执行。**集团党委会议决定、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副书记要及时督促检查决议落实情况。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在党委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决议执行。调整、变更**集团党委决定、决议,须经党委会议决定,其参加人数和规格不低于上次党委会议人数和规格。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集团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时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报告并形成决议。
第六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团党委收到的文或函,属重大事项的,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阅批;属常规性的工作,按照党委委员工作的分工进行阅批。‘
第二十三条阅批文、函时,应明确该文的承办部门、办理程序、个人意见和时间要求。文、函传阅件上圈阅或签名,若已有阅批意见,则表示同意或无异议;若无阅批意见,则表示阅知。
第二十四条需要由**集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不采取传阅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文、函传阅件上的阅批意见如与**集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一致时,应以**集团党委会议决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按照**集团党委会议决定拟发的、以**集团党委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函,属重大事项的,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属常规性的工作,按照党委委员工作的分工进行签发。
第七章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集团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要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提交**集团党委会议研究并需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八条**集团党委委员每年参加调查研究的累计时间要不少于两个月,专题蹲点调查研究须有一至两次。
第二十九条**集团党委委员诃查研究工作,要有计划、有提纲,调研结束后要有调研报告。党委委员每年要亲自撰写1-2份有较强针对性、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第三十条**集团党委委员每年要将调查研究工作的情况向党委报告,具体由**集团党委办公室汇总情况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扬州景点排名前十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
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
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
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后天》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集团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条党委会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经理层一起做好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五)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二)坚持集中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拟提交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的工作报告草案;落实公司党员大会和党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规则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工作汇报,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委会对下列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二)公司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奖惩;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工会、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视情况邀请班子成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综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会成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党委会、联席会议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题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除外,对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相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本规则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党组织。子公司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餐厅服务员培训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杜甫的简介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豆苗的做法(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情永落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党支部研究讨论事项清单议事清单本文发布于:2023-05-11 23:0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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