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选举办法范文(通用20篇)

更新时间:2023-05-11 12:10:26 阅读: 评论:0

党的代表是指通过组织程序决定参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会议的代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代表选举办法的文章20篇 ,欢迎品鉴!

【篇一】党代表选举办法

  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代表会议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好习惯图片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的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工作的重大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各自总数的1/5)。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生效。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员大会

  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5)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党章第十三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委员会的换届

  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办事。

【篇二】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下届总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6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5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不少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宣布党(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时,先宣布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宣布),再宣布委员分工情况。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三】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四】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代表相关说明

  (一)关于正式代表。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七条:“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至两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的要求,结合马钢交材实际并报集团党委审批,确定为105名。

  (二)关于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确定为13名。列席代表主要从以下人员范围中产生:

  1、不是本次党代会正式代表的业务单元领导班子成员;

  2、不是本次党代会正式代表的马钢交材职能部门负责人;

  3、部分重要统战对象代表。

  (三)马钢交材公司领导作为第一次党代会正式代表候选人分配到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占用选举单位的正式代表名额。

  二、正式代表条件

  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正式代表必须是党的组织关系在马钢交材的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基本条件主要有: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三)带头创先争优,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四)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到群众的拥护。

  (五)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所在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代表的权利。

  三、代表产生的办法

  原则上以各党支部为选举单位。

  (一)关于正式代表

  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构成比例和代表条件,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20%差额比例,确定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察,尤其要考察他们在关键时刻、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并征求所在单位及部门党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选举单位召开支委会,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报马钢交材党委组织部。经马钢交材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原则同意后,由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各选举单位应于20xx年3月22日之前选出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的正式代表,并填写代表登记表,编制代表花名册,于20xx年3月25日之前报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二)关于列席代表

  按分配名额,由各党支部提出推荐名单,并填写列席代表花名册,于2021年3月25日之前报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代表选举的工作要求

  (一)各党支部可采用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形式选举产生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正式代表。

  (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进行正式选举。

  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任务,选举时要求党代表会议正式代表或党员大会正式党员(无选举权的党员除外)都应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也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或党员出席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时,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有权对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

  (三)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各党支委提名,提交本部门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通过。监票人、计票人要在各党支部的领导下监督选举工作。

  五、代表资格的审查

  马钢交材党委将按选举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出席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代表产生的民主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各选举单位要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代表不具备代表资格,应及时撤换,并报马钢交材党委。正式代表出现缺席,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并及时报马钢交材党委。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提请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预备会议正式通过。

【篇五】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rdquo反鸡汤;,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六】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下届总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6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5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不少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宣布党(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时,先宣布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宣布),再宣布委员分工情况。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七】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直选”的办法进行,即候选人确定后,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

  三、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中国共产党赤水市大同镇第六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数额、代表构成以及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由镇委确定,镇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确定上述事项,并划分代表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下发做好代表选举工作的意见。各村(社区)根据需要划分3至5个二级选举单位,并将本村(社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二级选举单位。

  四、党代表的选举产生

  党代表由党员差额直选产生。选举具体分为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报名。各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结构要求,组织党员自荐报名。镇级领导带头到所分配的基层选举单位报名参加选举。各选举单位党代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对象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第二步:推选。各选举单位组织党员民主推选代表候选人。各选举单位统一时间分支部推选党代表候选人。推选会上,应先通报本选举单位分配的代表名额及代表结构要求,本选举单位党员自荐报名的情况,报名对象的基本情况等,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各支部将推选票上报选举单位汇总,并在本选举单位内公布计票结果。第三步:公示。在推选的基础上,由各选举单位党代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选计票结果和代表结构要求,按得票多少和不低于应选人数50%的差额比例,确定本选举单位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公示,并上报镇委审查。

  第四步:审查。镇委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和结构审查,按不低于应选人数40%的差额比例,确定党代表候选人。各选举单位公布党代表候选人。

  第五步:直选。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各村、社区分二级选举单位召开),组织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参加选举大会的党员应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选举前,各候选人应向党员发表竞选演讲,介绍自己当选党代表后履行职责的思路和打算。然后组织党员无记名投票、现场唱票计票,按分配名额和得票多少,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等,难于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各选举单位的选举结果应现场公布。

  四、代表资格审查

  各选举单位选举出的党代表,应报党的代表大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发给代表证,作为正式代表参加党的代表大会。

  六、附则

  本制度由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八】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党委批准,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4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侯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物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Ο”;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Ο”;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3人)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赞成票多古代酒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若得费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所缺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被举人中,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提出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九】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XXX第五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国共产党XXX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乡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分别进行差额预选,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0%;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

  四、经县委批准,中国共产党XXX第五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X名,候补委员应选名额X名,中国共产党XXX纪委委员应选名额XX名。XXX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X名(含落选的委员候选人),乡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X名。

  五、乡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四届乡委常委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乡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预选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

  六、差额预选分为两次进行,即先进行乡委委员、乡纪委委员的

  预选,然后进行乡委候补委员的预选。预选中落选的乡委委员候选人,列入乡委候补委员预选人名单,参加乡委候补委员的预选。

  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乡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X委委员、候补委员和X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预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预选候选人中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七、X委委员、候补委员和X纪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分三张选票,即X委委员、X委候补委员、X纪委委员各一张选票,在同一票箱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八、在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九、出席本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

  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的另选人栏中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十、会场设X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XX名,其中总监票人X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推选,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名,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X委委员、候补委员、X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十二、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三、预选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后,向大会报告。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乡委委员、乡纪委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乡委候补汤圆馅料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四、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十】党代表选举办法

  可向党代会联名提案

  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党代会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暂行条例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进行了明确,包括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等,并规定党代表须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打击报复党代表者追责

  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暂行条例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丧失国籍代表资格终止

  在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中明确,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同时,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篇十一】党代表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

  三、经党员酝酿讨论并报镇党委审批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期满后,经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30%的比例,确定差额x名,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形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

  五、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必须达到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须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以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两名以上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确定;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快乐飞翔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第二次选举仍不能取足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选举。

  六、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应在划“×”的候选人姓名下面的“另选他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七、提名监票人两名,并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本选举办法由选举单位提出,经过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篇十二】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党代表的选举议程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并说明大会的主要任务;

  二、报告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五分之四,宣布大会有效;

  三、宣读、并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四、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五、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进行选举(由总监票人主持):

  (1)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监、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2)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3)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4)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5)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6)大会结束(总监票人封存选票,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后交大会主持人)。

【篇十三】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并说明大会的主要任务;

  二、报告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五分之四,宣布大会有效;

  三、宣读、并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四、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五、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进行选举(由总监票人主持):

  (1)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监、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2)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3)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4)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5)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6)大会结束(总监票人封存选票,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后交大会主持人)。

【篇十四】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一、第二、第三党支部委员会由各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本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

  三、经处党委批准,第一党支部、第二党支部、第三党支部新一届委员会均由3人组成。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委员候选人4名,差额1名。

  四、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本届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同意后,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五、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党员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对应的符号栏内画“√”;不赞成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

  七、每张选票所选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多于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且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九、选票一律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选票填好后,由本人将选票投入规定的票箱。未到会的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选举设1名监票人、1名唱票人、1名计票人。监票人必须为有选举权的党员。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候选人不得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人选由主持人提名,提请大会通过。

  十一、大会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所得票数;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本届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经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十五】党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主席团或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十条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好逼天天操五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七条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九条当选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六神合体;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篇十六】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党委批准,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4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侯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物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Ο”;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九牛二虎的意思方格内画“Ο”;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3人)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若得费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所缺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被举人中,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提出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十七】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支部委员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党员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四、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正式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进行再次选举,按20%差额数确定候选人。

  五、出席大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X”;如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需在其姓名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六、大会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XX人,计票人XX人,监票人和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七、填写选票,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报告候选人的得票数;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

  八、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举手通过后生效。

【篇十八】党代表选举办法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次大会选举办法。

  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次大会选举中共太原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第三届委员会委员7名,参加太原理工大学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13名。

  二、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三、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8名,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且不得是委员或参加校党代会代表的候选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选举设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16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总计票人、计票人不得是委员或参加校党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不是正式党员。

  五、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候选人为9人,其中差额2人。

  选举程序分为二步:第一步由各党支部在全院范围内推荐候选人建议名单,上届党委根据得票多少,并考虑到候选人的代表性,确定初步人选,报校党委原则同意后,再提交全体党员酝酿讨论;第二步由筹备领导组根据酝酿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七、出席本次大会的正式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可以投候选人以外院党委所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其他正式党员的票,也可以投自己的票。

  对候选人赞成的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

  内划“×”;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任何符号也不划的为弃权。

  如另选他人,就在另选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ra暗箱操作的意思dic;”。

  如不能填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本人的意愿代为填写。因故未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划选票须用钢笔或中性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符号辩认不清的为无效票。

  八、大会选举时设一个选区,二个票箱,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先投票、接着大会主席团投票,随后各单位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分别投票。

  九、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所得票数,由执行主席宣布当选人的名单。

  十、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一、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同意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票数多者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大会秘书处

  XXXX年X月

【篇十九】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党委批准,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4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侯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物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Ο”;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Ο”;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3人)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若得费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所缺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被举人中,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提出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二十】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下届总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6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5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不少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电子琴入门简谱;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宣布党(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时,先宣布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宣布),再宣布委员分工情况。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党支部推选党代表流程支部应该怎样选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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