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单电放的知识

更新时间:2023-05-11 03:47:21 阅读: 评论:0

刚做了一票电放的货,这里给大家补充些电放的知识:
有关电放(一):电放的含义及一般情形
电放意思很简单-CARGO RELEASE,就是直接让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船公司方面想怎么通知都行,邮件啊,传真没什么特定形式,为省钱多数用邮件,赶时间的多数是传真。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电放也就意味着客户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如果你是采用D/P和信用证结算,就无法得知客户是否已经向银行赎单,是否付款。这时候如果你什么都不想,看见客户要求就马上电放可就麻烦了。
我现在只见过两种情况客户要求电放:一个是到东南亚的货物,航期10天左右,货物已经快要抵港而单据却因为等提单,做单,审单加上节假曰拖延等因素还没到。另一个是某些港口不接受货代提单,只接受船东单,因此客户手持正本提单却提不到货。
第二种情况好处理,客户说是拿的是正本提单,那只要查一下银行,拿到正本应该是已经赎单的,款到帐上那就直接电放吧。如果款没到帐,而客户又称已付了款,又没法查证,那就不一定需要开电放单,可以要求我们这边船公司通知那边代理,可以凭正本提单提货,怎么解释是船公司的事,只要客户拿的事正本提单,即使款还没帐也不用担心了,风险已经转移到了银行身上。(电放单定义其实也没这么复杂,只是船公司通知代理放货而已,让他们改改措辞就行)。
第一个情况有些复杂,同样的如果款到帐或是TT结汇,那直接电放也行。最担心的是款没到,单据也没到,可能N个人有N个处理方法吧,换了是我,还是风险第一,一般是不会让船公司开电放单的,特别是东南亚客户,绝不轻易在款没到帐的情况下电放。如果是欧洲客户,而且合作了几年,并且不是皮包公司,那可以考虑让他们发个保函过来,欧洲人重签名和公司信誉,而且法律严,可以给他们电放。(当然去欧洲有30多天的船期,一般是不会出现需要电放的情况,除非自己真的很倒霉遇到单据寄丢)
有关电放(二):信用证下电放的风险
如果是信用证结算形式下做电放,则其风险很大: 
首先你须将全套正本提单退回船公司,那么你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中将没有提单正本,或只是提单的复印件,所以是严重的单证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将会拒绝付款; 
其次,开证行保证单证相符既付款的前提之一就是掌握提单,即货权。一旦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还可以通过所掌握的货物经变卖之后获得一定的补偿。而经卖方电放后,收货人将货物提走,开证行失去了掌握的货权,则开证行将不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这样一来,信用证结算实际失去了意义,那么是否能够收回货款就要看买方的信用了。 
所以,在做电放之前,应要求买方提供一个保函,其内容是保证无条件接受卖方提供的含
有不符点的单据,并保证付款赎单。连同所有单据一并提交银行,作为单据之一。以此作为应对,规避风险。
有关电放(三):电放、保函提货及风险
电放行为是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收货人的行为。电放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的操作习惯,它使得收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此时应托运人的指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其产生的基础则是缘于买卖双方良好的信誉和合作关系,致使托运人相信货款肯定能够收回。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只要能证明给其发出
电放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即可。保函提货,是收货人凭提单复印件,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向船公司提供保函后取得货物的行为。
由于船东或其代理人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辨别谁是每票货物的真正托运人即货主,因此,惟一识别托运人身份的途径就是根据申报订舱的单据中所列明的托运人名称,并且在没有足够的反证情况下,往往以此作为提单中的托运人,换言之,船东或其代理人主要是依据出运该票货物的申报人的指示填制船东提单,并依据提单中托运人的书面指示而电放货物,船东认为这是毫无风险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放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倘若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利用其中的某个环节图谋诈货,容易以“合法”的手段达到其非法之目的。当然,此中必然有一个角色或是共谋或是被利用而替买方最终完成诈货任务。对此,一方面船东仍然以谨慎的心态对待电放,往往能够免除责任;而另一方面,真正的货主(即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货款未收到而货却被放掉,那么,货主将成为真正的惟一的受害者,这就是电放行为有时又能为诈货提供可能的情形。
案例一:1999年1月12曰,山东公司与香港实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信行)签订绿豆销售合同,约定山东公司向实信行销售绿豆80吨,单价每吨FOB大连365美元,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付款。1月28曰,实信行的代理人万某利用事先从天开公司取得已盖印章的空白提单,向山东公司出据了托运人为山东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是台湾高雄等内容的一套正本提单。之后,万又向船东提供了一份托运人为天开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台湾公司的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东据此编制了内容与之相同的正本海运提单,在此份提单中,托运人变成了天开公司,使得实信行以保函形式骗取船东电放了本票货物,也使山东公司货款落空。船东由于没有谨慎地识别保函的来源及出具的主体,不恰当地接受非托运人的电放请求,也有其难脱之责,但最终的结果是船东和货主都成了实信行利用此种方式诈货的受害者。
案例二:1999年5月4曰,吉林公司与实信行签订500吨乌豆出口合同,单价为FOB大连318美元/吨,结算方式为D/P托收,目的港为台湾高雄。合同签订后,依照实信行通知,吉林公司向天津公司订舱,要求出运货物。该托运单清楚表明托运人为吉林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台湾高雄、以及船名、航次等内容。5月12曰,天津公司依实信行指示,在向船东提供本票货物清样时,未经吉林公司同意,将托运单中的原托运人、收货人分别变更为实信行和台湾公司,船东据此签发出正本海运提单。5月16曰,天津公司向吉林公司签发了关于本票货物的第二套提单,用于结汇目的,在此套提单内容中,托运人与收货人仍为吉林公司和实信行。由于天津公司依据实信行的要求,擅自违背吉林公司的意思表示,篡改了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等,此时针对船东而言,托运人变成了实信行,为实信行欲通过保函要求电放并达到诈货目的提供了可能。5月17曰,该船东提单签出,天津公司遂转告船东,托运人实信行要求电放货物,因无托运人实信行的电放保函被船东拒绝。6月1曰,天津公司将实信行电放保函传给船东,依照惯例,船东在收回正本提单后以传真形式,通知其在高雄的代理将本票货物电放给提单中的收货人,货已到手,实信行自然也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货主遭受损失。在系列诈货案中,实信行同其他诈骗案主体一样,其诈货手法已形成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不大,往往在30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二是施诈者大多选择粮食为贸易标的,而且往往转手给台湾公司。如实信行以各种豆类为诈货的对象;三是为达到使船东电放货物的目的,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施诈者常出具保函。因保函的作用具有一定地域性和可执行性;四是诈货案涉及两岸三地。如实信行在大陆装货,在台湾卸货,在香港订约,利用两岸三地的政治和法律差异,逃避法律制裁;五是在船东签发提单前,施诈者总是要求代理公司改变委托单中原定的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名称。这样,使船东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有理由接受施诈者作为托运人的电放保函,使货物轻而易举地落在其手中。
由于施诈者找到了电放行为过程中的漏洞,并利用这样的机会使诈货成为可能。那么,是否应当明令禁止船东使用电放手段呢?其实,电放行为之所以能运用到现在,存在有利的一面,比如加快货物流转,减少不必要开支等等,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应予以避免。首先,买卖合同的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这是防止货物被诈取的最根本措施。其次,货主最好寻求国内声誉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代理,有的大船东往往有自己一套货运代理机构,这样会使货物更加安全保险。另
外,船东在被要求电放货物的情况下,能否做到谨慎处置,即能否改变其目前简单的识别托运人的方法,对防止诈货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关于保函提货,造成的提单持有人不能获得货物。比如,信用证拒付,单据退回,外贸公司持单向船公司提货时,无货。不过一般可以起诉船公司。胜诉几率很大。
但如果是客户委托指定货代,由于承运人是对方货代公司,他就可以提出电放和保函提货,造成卖货人无货保障的情况发生。打官司会费钱费精力。所以应当说在实际操作中外贸业务人员要工作细致认真,坚持原则,坚决拒绝不合理的要求。指定货代可以,但要检查信誉,而且必须文字声明客户必须凭正本提货,否则有船公司,货代承担相应风险。

本文发布于:2023-05-11 03:4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8816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提单   货物   船东   电放   实信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