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
Skin Photoallergy Test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动物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与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皮肤光变态反应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 14924.3-2010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营养成分
● GB 14925-2010/XG1-2011《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 光感作性。化粧品の安全性評価に関する指針2015(日本化粧品工業連合会編,2015年11月27日出版,薬事日報社)
3. 试验目的
本试验用于评估与预测人体重复接触化妆品原料及其产品,并在日光照射下引起皮肤光变态反应的可能性。
4. 定义
4.1 光敏性(Photonsitivity)
广义的光敏性包括光毒性(Phototoxicity,又称为光刺激性,photoirritation)与光变态(Photoallergy)。
4.2皮肤光变态反应(皮肤光过敏反应,Skin Photoallergy)
皮肤接触受试物并经过紫外线照射,通过作用于机体免疫系统,诱导机体产生光致敏状态,经过一定间歇期后,皮肤再次接触同一受试物并在紫外线照射下,引起特定的皮肤反应,其反应形式包括:红斑,水肿等。
5. 原理
皮肤光变态反应是一种细胞介导的由光激活的皮肤免疫性反应,是IV型过敏反应的特殊类
型,系光感物质经皮吸收或通过循环到达皮肤后与吸收的光线在表皮细胞层发生的不良反应。目前较为公认的原理为:光感物质吸收光能后成激活状态,并以半抗原形式与皮肤中的蛋白结合成受试物一蛋白结合物,经表皮的郎罕氏细胞传递给免疫活性细胞,引起淋巴细胞致敏等免疫反应。致敏的淋巴细胞再次接触同一抗原时释放出淋巴因子,导致一系列有害反应。
6. 试验的基本原则
6.1 光化学品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原则
化妆品原料在紫外可见(UV/VIS)光谱(290-700 nm)有吸收, 具有光稳定性,以及根据SAR结果提示具有潜在的或不良的光效应。
如果某物质在290-700nm的摩尔消光系数不超过1000 L/mol. cm时,无需提供光过敏试验的相关数据。
6.2 实验动物颈部去毛皮肤通过多次皮肤涂抹诱导剂量的化妆品原料后(可提前给予佐剂、皮肤损伤处理以增强敏感性)且多次暴露于一定剂量的紫外线(日光)下,诱导特定
免疫系统(诱导阶段),经过一定间歇期后,在动物背部去毛皮肤给予激发剂量的受试物后暴露于一定剂量的紫外线(日光)下,观察实验动物并与对照动物比较对激发接触受试物的皮肤反应强度。
6.3 实验动物与饲养环境
一般选用健康、成年雄性或雌性白色豚鼠,体重350~500g,雌性动物应选用未孕或未曾产仔的。
实验动物及实验环境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选用豚鼠维持饲料,饮用无菌纯化水,注意以合适的方式补充适量Vc。
6.4 动物试验前准备
试验前动物要在实验环境中至少适应3d~5d。将动物随机分为受试物组、阴性(溶剂)对照组、阳性对照组,诱导接触开始24h前在动物颈部给动物备皮(去毛),避免损伤皮肤。试验开始和结束时应记录动物体重。
6.5 无论在诱导阶段或激发阶段均应对动物进行全面观察包括全身反应和局部反应,并作完整记录。
7. 试验方法
根据日本《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指南》(2015)中“光变态反应试验”中的推荐,本试验方法选用Adjuvant and Strip (佐剂和角质剥离)法。以下动物试验方法以Adjuvant and Strip(佐剂加角质剥离法)为例。
7.1 动物与分组
动物分为受试物组,阳性对照组,阴性对照组;每组至少5只动物。如果试验目的包含获取受试物致敏强度值,并对受试物进行光变态强度的分级,则每组至少需要10只动物。
7.2 剂量水平
诱导接触阶段的受试物浓度为能引起皮肤轻度刺激反应的最高浓度,激发接触阶段的受试物浓度为不能引起皮肤刺激反应的最高浓度。试验浓度水平可以通过少量动物(2~3 只)的预试验获得。
受试物、阳性物、阴性对照的诱导与激发浓度选择:通过预试验,排除原发皮肤刺激性与光毒性后的合适的浓度。通常选取的阳性物在所选取的浓度下其致敏率应为轻度或中度。
7.3 阳性物
常用较强的阳性物为四氯代水杨酰苯胺(tetracholosalicylanilide,TCSA)或其它多卤代水杨酰苯胺(如三溴代水杨酰苯胺,3,5,4‘-Tribromosalicylanilide,TBS)。弱的阳性物可选择6-甲基香豆素、硫氯酚等。常用阳性物的溶剂为丙酮、乙醇或二者按一定比例的混合物。
每次试验均需设阳性对照物组。
7.4 增敏剂的配制
本试验以1:1(v//v)完全弗氏佐剂(FCA)与生理盐水的混合物作为诱导阶段的增敏剂。
7.5 UV 光源
7.5.1 光源选择
通常受试物的活化吸收波长需包含在所选光源的光谱范围之内。
诱导阶段与激发阶段均选择波长为320nm~400nm 的UVA,如含有UVB,其剂量不得超过0.1J/cm2。
7.5.2照射剂量
诱导阶段与激发阶段照射剂量均设为10.2J/cm2。
7.5.3 强度的测定
用前需用辐射计量仪在实验动物肩部(诱导阶段)、背部(激发阶段)照射区设数个点测定光强度(mW/cm2),以平均值计。
7.5.4 照射时间的计算:以照射剂量为10.2J/cm2为例,按下式计算照射时间。
照射时间(min)= | 照射剂量(10200mJ/cm2) |
光强度[mJ/(cm2·s)]×60 |
| |
注:1mW/cm2 = 1mJ/cm2/c
7.6 试验步骤
7.6.1 备皮
正式试验前l8-24h将动物颈部皮肤去毛,去毛面积约为2×4 cm2,试验部位皮肤需完好,无损伤及异常。
7.6.2 光诱导阶段的处理
在动物颈部去毛区的四角分别皮内注射0.1ml FCA与生理盐水的1:1(v/v)混合乳剂(只注射一次),然后在敷用区域以透明胶带粘附并揭开,反复数次以剥去部分表皮角质层,再将受试物(阳性对照组、阴性对照组则涂抹阳性物或阴性(溶剂)对照物)约0.1 ml(g)均匀开放涂抹在去毛区,30min后用UVA进行照射(照射剂量为10.2 J/cm2,UVB剂量剂量不得超过0.1J/cm2 (试验前用紫外辐照计在实验动物颈背部照射区域测定光强度(mW/cm2),计算照射时间),详见图1。
去角质、开放涂布受试物、紫外照射的过程每天进行一次,共计进行5次。
图1 光诱导阶段的佐剂注射、受试物涂敷及紫外线照射示意图
7.6.3 光激发阶段的处理
光诱导处理完成后两周,将豚鼠背部脊柱两侧皮肤区域去毛,去毛区每块面积约为2×2 cm2,实际涂抹面积为1.5×1.5 cm2,共4~6块去毛区(见图2)。将动物固定,在动物去毛区3和
4涂敷0.02ml(g) 受试物(阳性对照组、阴性对照组则涂抹阳性物或阴性(溶剂)对照物)(涂抹区域见图3)。如果受试物为化妆品产品,激发阶段的最大涂敷量不超过0.2ml(g)。 30min后,颈部去毛区和左侧去毛区(1和3)用铝箔覆盖,无刺激性胶带固定,右侧去毛区(2和4)用UVA光源进行照射。受试物涂敷剂量浓度为经过预试验得到的、允许进行恰当评价的浓度。光源为 UV-A,照射剂量为10.2 J/cm2。
7.6.4 观察与评分
光激发阶段紫外照射后的24h与48h,肉眼观察涂抹部位的皮肤局部反应,并评分。记录光诱导阶段紫外照射后的24h,肉眼观察涂抹照射部位的皮肤局部反应,并评分。同时观察动物的一般状态、行为、体征等。必要时可对受试物给药部位皮肤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根据表1对每只动物皮肤反应评分。
7.6.5 结果评价
(1)当受试物组动物出现皮肤反应积分≥2时,判为该动物出现皮肤光变态反应阳性。
(2)光致敏率的计算方法为受试组动物皮肤光变态反应阳性的动物数/总动物数*100% 。根据光致敏率对受试物的光变态反应进行强度分级(表2)。
(3)光变态反应试验成立的判定:
每组动物数设定为5只条件下,阳性组动物中皮肤光变态反应阳性动物数≥1只,且阴性(溶剂)对照组全部动物中无皮肤光变态反应阳性动物,判定该光变态反应试验系统成立;
每组动物数≥10只条件下,20%≤阳性组致敏率≤60%,且阴性对照组致敏率<10%时,判定该光变态反应试验系统成立。
(4)受试物光变态反应性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