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功能翻译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它一出现就在翻译界引起巨大反响,使人们不再在等值理论的基础之上进行直译与意译的无休止的争辩,把翻译定义为一种有目的的行为,从翻译的功能和目的出发,强调某一具体翻译目的要求相应的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开启了多元化的翻译标准,具有更大的理论包容性。它赋予翻译研究全新的视角,对翻译界的影响是全局性的、突破性的,对翻译理论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对功能派翻译理论的发展及其主要观点进行综述,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翻译行为的本质,促使翻译实践的衡量标准多元化,从而提高翻译水平和翻译质量。
关键词: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目的法则;连贯性法则;忠实性法则;忠诚原则
Abstract: Emerging in 1970s’, the German Functionalist Approach to Translation has made a breakthrough in the traditional perspective of the equivalence of linguistic forms and defined translation as a deliberate behavior. As a great breakthrough and supplement to the tradi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it has offered a new perspective for the rearch on translation theory. This paper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Functionalist Approach to Translation and relative theories so that the nature of translating activity can be largely und
erstood, the standard with which a translation is evaluated bettered, and hence translation improved in its quality.
Key words: the German functionalist;approach to translation;the Skopos rule;the coherence rule the fidelity rule
1 功能派翻译理论的背景
1.1 功能翻译理论的提出和形成
从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翻译理论基本上是与语言学同步发展的。翻译理论家倾向于从语言学角度来看待翻译。在六七十年代盛行的是尤金·奈达(Eugene A.Nida)的对等理论。1964年奈达提出了翻译过程三阶段的模式:分析、转换和重组。他还详尽地论述了自己提出的与形式对等相对立的“动态对等”概念,指出:“动态对等是指译文中的信息接受者对译文的反应应该与原文接受者对原文信息的反映基本相同。”虽然在80年代奈达又修正了“动态对等”论并提出了“功能对等”概念,以达到内容与形式的兼顾,但是奈达在解释翻译的性质时说:“翻译是在译入语中用最切近、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首先是语义上的对
等,其次是风格上的对等。 可见,尽管奈达主张内容第一,形式第二,并把这种翻译方法叫做社会语言学方法,却依然是把翻译圈定在语言层次的范围之内,而没有认识到翻译的本质不仅是纯语言方面的转换,而是建立在语言形式上的不同文化间的交流。然而,20世纪60-70年代的语言学理论一统天下,欧洲翻译理论界并没有充分重视上述问题的解决。随着翻译实践和研究的发展,语言学派也逐渐意识到其内在的弱点。出于对这种纯语言学翻译理论的不满,70年代西方已经出现了面向译语文化的翻译研究趋向,打破了以前文本中心论的翻译研究传统,使译者更多地关注译文和译文读者,更多地关注译文的社会效应和交际功能。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翻译活动,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摆脱了当时盛行的对等翻译理论的束缚,拓宽了翻译理论研究的领域,赋予了翻译更多的涵义。
1.2. 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的形成
谈到功能派,就不得不提及三位功能派翻译理论的杰出贡献者凯瑟林娜·雷斯、汉斯·威密尔、贾斯塔·赫滋·曼塔利。雷斯首先于1971年在她的著作《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一书中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当时,雷斯的理论建立在对等理论基础之上。因此,这种关系实际上指的是原文与译文的功能对等。
雷斯的学生威密尔则突破了对等理论的限制,以文本目的(skopos)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发展了功能派的主要理论:目的论(skopos theory)。威密尔所提出的目的论是功能派翻译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这个目的有三种解释:译者的目的(如赚钱);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启迪读者);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为了说明某种语言中语法结构的特殊之处而采用按其结构直译的方法)。通常情况下,“目的”是指译文的交际目的。那么目的从何而来?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的发起者决定译文的交际目的。发起者出于某个特殊原因需要译文,在理想状况下,他会给出需要译文的原因,译文接受者、使用译文的环境、译文应具有的功能以及与原因有关的细节等,所有这些构成了翻译要求。翻译要求向译者指明了需要何种类型的译文,而译者并非被动接受一切,他可以参与决定译文的目的,特别是当发起者因专业知识不足或其它原因对译文目的不甚明了的时候,译者可以与发起者协商,从特殊的翻译情况中得出译文目的。除了目的法则之外,目的论还有两个法则: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连贯性法则指的是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标准。所谓语内连贯是指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目的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
语际连贯类似于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而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则由译文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决定。而曼塔利比威密尔更进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适用的领域,她的理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针对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而重点放在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
2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的核心思想
功能派翻译理论的核心思想主要包括了翻译的定义及实质,翻译过程参与者的角色及翻译原则。
2.1 翻译的基本概念及实质
功能派翻译理论对翻译的定义是:“翻译是创作使其发挥某种功能的译语文本。它与其原语文本保持的联系将根据译文预期或所要求的功能得以具体化。翻译使得由于客观存在的语言文化障碍无法进行的交际行为得以顺利进行”。该定义实际强调了三层意思:一是翻译出来的译本是有一定功能的;二是译本与原文本应保持一定的联系,而保持什么样的联系则是由希望或要求译本实现的功能(即翻译的目的)所决定的;三是翻译必须化解客观存在的语言和文化的障碍。这三层意思概括了功能派对翻译实质的认识。
2.2 翻译过程的参与者及其角色分析
翻译不但是一种目的性的行为活动,也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各方面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互动的系统。一般翻译理论认为翻译涉及三方面的参与者:原文作者、译者、译文接受者。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将翻译过程的参与者划分为基本的5类:翻译的发起者(initiator)和委托人(commissioner)、译者(translator)、原文生产者(source-text producer)、译文接受者(target-text receiver)、译文使用者(target-text ur)。其中,译者是翻译链上最重要的一环。译者以翻译要求为指导,从特殊的翻译任务中总结出译文的交际目的(此目的也可以是发起者直接给出),交际目的则使译者决定如何完成翻译任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角色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一个参与者可以同时扮演几种角色。其中译文接受者是决定译文的关键因素,影响到译者的分析判断和翻译目的的最终实现,因此它也属于翻译要求的组成部分。诺德区分了两类不同的接受者:预设接受者(target-text addre)和实际接受者(target-text receiver)。前者为译文所欲影响的对象,后者为译文实际影响到的对象。译文实际接受者达到译者预设范围是译文的功能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2.3 翻译原则
功能派将翻译原则分为两类:适用于所有翻译过程的普遍原则和适用于特殊情形的特殊原则。功能派认为,目的法则和忠诚原则是贯穿所有翻译过程始终的两大支柱准则,而其他法则或原则需视情况而定。
第一,目的法则(Skopos rule) 费米尔的目的论是功能派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这个目的有三种解释:译者的目的(比如:赚钱),译文的交际目的(比如:启迪读者)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比如:为了说明某种语言中语法结构的特殊之处而采用按其结构直译的方法)。但通常“目的”是指译文的交际目的。除目的法则外,目的论还有两个法则: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前者要求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目的语文化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而后者指原文与译文之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inter-textual coherence),即忠实于原文,而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则由译文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程度决定。其中,语际连贯次于语内连贯,这两种连贯性原则又同时从属于目的原则。由于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必须服从于目的法则,如果翻译的目的要求译文连贯通顺,那么译者应尽力使句子读起来顺畅、连贯,这时连贯法则是
符合翻译目的的。如果目的法则需要译文不必通顺,那么,连贯法则则不适用。同理,如果翻译的目的要求译文文本再现原文文本的特色与风貌,那忠实法则与目的法则是一致的,译者应尽最大的努力去再现原文的风格、内容及特点。如果目的法则要求译文与原文的功能有某种程度的差异时,那么忠实法则就不再适用。因此,目的法则是普遍适用的法则,而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则是特殊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