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的支付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05 13:40:50 阅读: 评论:0

⼆倍⼯资的⽀付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不签或拖延签订书⾯劳动合同规定了⽀付“⼆倍⼯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倍⼯资制度在实务中涉及很多问题,包括⼆倍⼯资的计算基数、⼆倍⼯资的仲裁时效、特殊情形下的⼆倍⼯资⽀付问题等等。店铺⼩编在本⽂中仅对⼆倍⼯资的计算基数进⾏归纳,供实务中参考。
⼀、⼆倍⼯资的⽀付依据
⼆倍⼯资的⽀付依据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起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该⼆倍⼯资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第⼀部分为劳动者的正常⼯资,第⼆部分为惩罚性赔偿⾦。
我们要分析的是⼆倍⼯资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以何标准作为基数。
⼆、⼆倍⼯资的计算基数
顾名思义,⼆倍⼯资的正常理解是在正常⼯资基础上再加⼀倍,也就是说,这个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跟
劳动者当⽉⼯资数额是保持⼀致的。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当劳动者每⽉⼯资数额有变化时,⼯资之外的另外⼀倍惩罚性赔偿⾦也通常会随之变化。
按照正常理解,通常⼯资都是应得⼯资的概念。所以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倍⼯资计算基数为当⽉应得⼯资。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得⼯资其实就是劳动者的⼯资总额的意思。⼆倍⼯资基数是按⼯资总额计算还是需扣减部分项⽬,各地并不⼀致,实践中⽐较混乱。
三、各地关于⼆倍⼯资的不同计算⽅法
通过对各地关于⼆倍⼯资的规定进⾏归纳分析,在实务中,各地对⼆倍⼯资的基数有以下⼏种计算⽅法:
(⼀)以劳动者应得⼯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资性收⼊
⽐如,江苏⾼院意见认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应每⽉⽀付的⼆倍⼯资,按照劳动者当⽉的应得⼯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资或者计件⼯资以及加班加点⼯资、奖⾦、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劳动者当⽉⼯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实际应得奖⾦数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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