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依据实发⼯资还是应发⼯资
对于劳动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很多劳动者都不理解应该怎么计算,因此在公司与员⼯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的经济补偿洽谈、协商时,双⽅时常产⽣分歧或者冲突,那么经济补偿⾦是依据实发⼯资还是应发⼯资?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经济补偿⾦是依据实发⼯资还是应发⼯资
应发⼯资,包括应缴纳的社保等。计算经济补偿⾦需要弄清晰发⽣劳动争议之⽇倒推⼗⼆个⽉的总收⼊计算出⽉平均⼯资,对于每个⽉的⼯资发放,应按应发⼯资计算,不考虑个⼈所得税或其他扣除。
⼆、相关法律规定
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式,现⾏的核⼼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四⼗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
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但是,该条款仍未明确前⼗⼆个⽉的平均⼯资中的“⼯资”包含哪些内容,问题由此诞⽣。对此,《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资下了定义:
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资按照劳动者应得⼯资计算,包括计时⼯资或者计件⼯资以及奖⾦、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12个⽉的平均⼯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资标准计算。劳动者⼯作不满12个⽉的,按照实际⼯作的⽉数计算平均⼯资。《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个⽉平均⼯资时,其⼯资除包括正常⼯作时间的⼯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资基数时应按每年⼗⼆个⽉平均分摊。
我注意到,许多业界⼈⼠据此得如下观点:此条有⼀个隐含的意思,即经济补偿的⽉⼯资是指员⼯的应发⼯资,⽽⾮实发⼯资。问题由此延伸。这⼀断论显然是错误的,然⽽⽹上却以谬传谬,导致许多劳动争议因此发⽣!应得⼯资不等于应发⼯资,这原本是⽏庸置疑的法律问题!然⽽,这确实不是个简单的问题。事实上,如果看不懂⼯资表、⼜没有见过数以百计的各种各类⼯资表,恐怕都难以应对这
⼀问题。
看完前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是如下结论:经济补偿是按应得⼯资计算,⽽不是按基本⼯资、应发⼯资计算。⾄于应得⼯资是不是实发⼯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资
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已经明确经济补偿的⽉⼯资按照劳动者应得⼯资计算,包括计时⼯资或者计件⼯资以及奖⾦、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那么,我们再看⼀下,⼯资包括哪些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在《国家统计局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章有着明确规定:
第⼆章⼯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三)奖⾦;(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资;(六)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第五条计时⼯资是指按计时⼯资标准(包括地区⽣活费补贴)和⼯作时间⽀付给个⼈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作按计时⼯资标准⽀付的⼯资;(⼆)实⾏结构⼯资制的单位⽀付给职⼯的基础⼯资和职务(岗位)⼯资;(三)新参加⼯作职⼯的见习⼯资(学徒的⽣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资是指对已做⼯作按计件单价⽀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超额累进计件、直接⽆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付给个⼈的⼯资;(⼆)按⼯作任务包⼲⽅法⽀付给个⼈的⼯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付给个⼈的⼯资。
第七条奖⾦是指⽀付给职⼯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的劳动报酬。包括:(⼀)⽣产奖;(⼆)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资;(五)其他奖⾦。
第⼋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影响⽀付给职⼯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资是指按规定⽀付的加班⼯资和加点⼯资。
第⼗条特殊情况下⽀付的⼯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伤、产假、计划⽣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学习、执⾏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资标
准或计时⼯资标准的⼀定⽐例⽀付的⼯资;(⼆)附加⼯资、保留⼯资。
这⾥已经列举⽐较明细,如果要做更好、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参读⼀下《国家统计局<;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具体范围的解释》。
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资包括加班⼯资、提成⼯资、全勤奖、季度奖、年终奖等⼯资组成部分。三、再弄清楚什么不是⼯资弄清了什么是⼯资,还有必要弄清楚什么不是⼯资,这样才有利于判断什么是“应得⼯资”。《国家统计局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不属于⼯资的项⽬在第三章有着明确规定:
第三章⼯资总额不包括的项⽬
第⼗⼀条下列各项不列⼊⼯资总额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有关劳动保险和职⼯福利⽅⾯的各项费⽤;(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员待遇的各项⽀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作报酬;(六)出差伙⾷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带⼯具、牲畜来企业⼯作职⼯所⽀付的⼯具、牲畜等的补偿费⽤;(⼋)实⾏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的风险性补偿收⼊;(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所⽀付的股息(包括股⾦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付的医疗补助费、⽣活补助费等;(⼗⼀)因录⽤临时
⼯⽽在⼯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单位⽀付的⼿续费或管理费;(⼗⼆)⽀付给家庭⼯⼈的加⼯费和按加⼯订货办法⽀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三)⽀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的补贴;(⼗四)计划⽣育独⽣⼦⼥补贴。
依据我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资基数⼀般为员⼯的⽉⼯资总额,即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也是以其本⼈⽉⼯资总额为前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部分是由员⼯承担由公司从员⼯⼯资中代扣代缴,还有⼀部分是由公司承担,这点需要注意。
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资范畴呢?《员⼯⼯资⽀付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资,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付给员⼯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单位承担或者⽀付给员⼯的下列费⽤不属于⼯资:(⼀)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单位与员⼯解除劳动关系时⽀付的⼀次性补偿费;(五)计划⽣育费;(六)其他不属于⼯资的费⽤。
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资包括公司代缴的、应由员⼯个⼈负担的、从员⼯⽉⼯资中扣减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公司为员⼯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个⼈所得税、住房公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是不是属于⼯资
(⼀)个⼈所得税
我们常说“税前⼯资”和“税后⼯资”,可见,从⼯资中扣缴的个⼈所得税,原本就属于⼯资的⼀部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资、薪⾦所得,是指个⼈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资、薪⾦、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下员⼯从公司处获得的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要纳税。依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可以看出,即便是员⼯从⽤⼈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也要依法缴纳个⼈所得税。
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资包括公司代缴的、从员⼯⽉⼯资中扣减的的个⼈所得税部分。
(⼆)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与⼯资的关系,《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中有着如下规定:
第⼗九条职⼯个⼈缴存的住房公积⾦,由所在单位每⽉从其⼯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发放职⼯⼯资之⽇起5⽇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代缴的住房公积⾦汇缴到住房公积⾦专户内,
由受委托银⾏计⼊职⼯住房公积⾦账户。
《住房公积⾦管理暂⾏办法》亦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条职⼯个⼈缴存的住房公积⾦由单位每⽉从其⼯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额缴存单位为职⼯缴纳和职⼯个⼈缴纳的住房公积⾦。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缴存住房公积⾦的义务。
可见,从⼯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同⼯资中扣缴的个⼈所得税⼀样,原本亦属于⼯资的⼀部分。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
关于公司与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付的双倍⼯资,是否都要纳⼊经济补偿⽉⼯资的范畴,⾄今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我认为,⼆倍⼯资中的第⼆倍⼯资,已经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属于员⼯从公司获得的惩罚性收⼊,故不应被包含⼊经济补偿的⽉⼯资。
同时,《⼴东省⾼级⼈民法院⼴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如下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的,⽤⼈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付赔偿⾦,但⽆需另⾏⽀付经济补偿⾦。该赔偿⾦的计算年限⾃2008年1⽉1⽇起计算,以前的⼯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
⽤⼈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其中加付的⼀倍⼯资不纳⼊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计算基数。
五、⾼收⼊者的经济补偿计算考验⼯资构成设计
如果计算经济补偿的⽉⼯资过⾼,但还没有⾼过上年度职⼯⽉平均⼯资,常常引发困惑。有个⼈所得税、有员⼯缴的社会保险费⽤、有企业缴的社会保险费⽤,有些还有名⽬繁多的这费那费(含增加的或者扣减的)。在计算时,⼀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以偏概全。
最后,在这⾥要特别强调的就是必须考虑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的经济成本问题。因为,依据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付经济补偿已为常态!如果你对此⽐较感兴趣,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登陆我们店铺了解更多,也可以在线咨询或者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