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代理费的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规定,中标人须交纳招标欢乐颂邱莹莹 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
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计算),标准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宇宙飞船怎么画 %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防止溺水手抄报 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
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
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
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
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
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
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
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
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
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
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
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
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西地碘含片禁忌 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
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
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
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
生效之日起废止。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
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8]108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
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小学生好句 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单项合同估算价 收费标准(元/份)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00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300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350
1亿元以上 40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4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
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
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
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
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卖货顺口溜 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
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
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
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
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
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
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
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
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
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
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
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
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
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
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
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
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
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
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
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
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
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
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
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
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
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
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
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
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
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
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打电话的英文对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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