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报告
1317010067 欧东武
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
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
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
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
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
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
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
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
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
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电视柜装修效果图 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
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
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
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
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
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
用风险的重爱主爱不够 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 :对风险的理解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金融
形势的适应性不足;忽视了全面风险管理的问题。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
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
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
并提出“三个支柱”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
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
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
资产的最小比率。
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的计
量方法:包括标准法(根据借款人的外部评估结果确定其风险权重,权重层级分为0、20%、
50%、100%、150%五级)、初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
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及高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市场风险
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在量化操作风险时,提出了三个处理方案:一是基本指标法,资本
要求可依据某一单一指标(如总收入)乘以一个百分比;二是标准法,将银行业务划分为投
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各乘以一个百分比;三是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
收集数据,计算损失概率。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
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
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
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分子是监管资本,
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
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
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
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
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
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
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
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
尽管措施。其三,银行管理者应意识到目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严格、具有前瞻性
的压力检验。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
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cherry怎么读
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
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当银行资本低于需求水平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
加强对银行的监测、限制支付股息、要求银行准备并实施满意的恢复资本充足率的计划、要
求银行立刻筹措额外资本。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
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
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西式早餐食谱大全 型
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
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II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全球建立了统
一的银行监管框架,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平等竞争;;强调了风险
管理的重要性。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一
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计算做了有益的尝梦见房子漏水是什么意思 试;把表外业务也列入风险资产的衡量框架中,监
管内容更全面,约束力更强;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
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
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
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
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
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
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
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
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
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
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
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
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
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大城大事 资本充
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
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
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
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
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
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
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
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
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
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
平竞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
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
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
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
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
商业银行。
2 协议的补充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
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
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
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
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
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
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
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
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
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
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
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
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
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
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
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
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
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
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
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
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
本金来进行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已经改变了《巴塞尔报告》中将表外业务比
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
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
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
银行内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计量方法,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
等多个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的
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但
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而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以至
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还需满足诸如要有足够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员、要认真执行风险管理等
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
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
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
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
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
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
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
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资
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本文发布于:2023-04-28 05:4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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