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
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
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光信号灯不亮 )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
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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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字迹赚钱工作 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写春天的诗 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
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 报检资格
第六条 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
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
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
接办理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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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入境报检
第九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
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
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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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
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一级英语 关对
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
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
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
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公司岗位有哪些 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
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
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
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
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
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
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应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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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
件。
第四章 出境报检
第十一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
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
证。
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
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
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
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
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
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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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应当取得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
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
审批文件。
第五章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第十三条 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
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四条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
撤销报检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
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四)已撤销报检的。
第十六条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
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
办理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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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
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
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婴儿拉肚子吃什么 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七条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
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
人员应在惊涛拍岸 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第十八条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
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海关报检。
第十九条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
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
天报检。
第二十条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第二十一条 输入植物、梦9 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第二十二条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
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
间。
第二十三条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海
关报检或申报。
第二十四条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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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前7天报检。
第二十五条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
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
改、盗用海关的证单、印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业务、行政机关委托及其它委托检
验和鉴定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
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和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
《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检制度的通知》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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