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更新时间:2023-04-28 03:25: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8日发(作者:京津唐工业基地)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

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健康饮食英语

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

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

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

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

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

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

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

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

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

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

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昭读音 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

时间,小孩尿频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

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介绍我自己的作文 哺乳室、托儿所、

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怎样转发微信语音 哺乳、照料婴儿方面

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

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

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

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

;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人物神态的成语 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

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

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

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4-28 03:25: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85210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