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 【公布日期】2010.04.10
• 【文 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
• 【施行日期】2010.04.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
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70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理查德帕克 司法部
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
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
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
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
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
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
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
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
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
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
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
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
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
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
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
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
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
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
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
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
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
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
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
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
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炸鱼什么意思 关部门在规定
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
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
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
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
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
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
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
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
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
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
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
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
计算。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
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
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
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
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
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
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
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
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宿甘露寺僧舍 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
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
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ps去除背景 科学翻译 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
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
(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
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
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
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
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
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
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
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
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
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
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
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
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
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其
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
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
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
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流浪猫怎么养 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
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
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
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
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
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
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
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
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
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
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
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
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
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
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
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把检
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
解决设计问题。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
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
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
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
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
〔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
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
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
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
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
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
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
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
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本文发布于:2023-04-27 06:17: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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