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4-27 04:57: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7日发(作者:刘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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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世界最大的地震 布日期】2015.07.30

【字 号】陕人社发〔201555

【施衣服怎么画 行日期】2015.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原单和正品的区别 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

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辣椒炒牛肉 人社发〔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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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陕单

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

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

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

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15日至9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

15日至8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

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6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

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王复生 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

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1日至930日。

(四)我国最大的盆地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

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

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7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

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

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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