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一、严格控制采掘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___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只能布置
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防突工程除外);要按照核定的劳
动定额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国有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
每班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定员___生产建设。
二、严格通风管理,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___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按照“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
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构建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确保矿
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
定,杜绝角联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___生
产建设。
三、严格按规定___和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
不正常___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按规定___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
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严禁监控
系统运行不正常___生产建设。
四、严格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
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瓦斯超限立即停电
撤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抽采必须达标。严禁采掘工作面
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
五、严格落实防治水规定,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
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煤矿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机构、人员、
措施。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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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___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健全预测预报、发火监测等防灭火系
统。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___生产建设。
七、严格电气设备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
规带电作业。煤矿必须严格电气设备管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检查和
维护,防止电气设备保护失效和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
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
八、严格顶板管理,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煤矿必须加强
顶板矿压观测,使用锚杆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采掘工作面必
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
九、严格隐患排查治理感谢老师手抄报 ,严禁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煤矿
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隐患分级治理、动态(范本)分析和整改销号制
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禁停产
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
十、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四个一律”措施,严禁非法违法___生产
建设。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深入开展“四不两直”、夜查暗
访,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
设行为。严禁非法违法___生产建设。
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
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___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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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
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___或者根据___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___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___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
为以下等级:履职承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
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扇贝肉的家常做法大全 哺乳期食谱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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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类似黑兽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
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
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
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西兰花炒啥好吃 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
___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
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
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___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
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___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
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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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
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
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
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
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___。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
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湛江财贸学校 、放炮、水害、火
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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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
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
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
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
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
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十八
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
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
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
纸、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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