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简析

更新时间:2023-04-26 22:31: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6日发(作者:aod)

大学生怎样用《著作权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1990年(庚午年)9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

会议通过著作权法。

新条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

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杂

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保护。类似的竞技项目如滑冰、

体操、跳水、柔术等也是同样,因为这类竞技项目的动作设计本质上与著作权

保护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鼓励演员、运动员等模仿,并达到新的难度;后者

一旦被法律确定为著作权保护的课题,则意味着禁止他人模仿、复制、表演等。

建筑作品在新条例中,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也就是建筑实物,但这并非意味着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建筑物本身。因为建

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等分别列入了工程设计图、模型作品等保护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

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

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将著作人身权定义

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

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

或者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款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广告禁用词 权等四项全能。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

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人公布,而不是指作者把自己的

作品提供给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学者请教。这意味着作者要将作品在

较多的人中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所以得出,发表的特征应该具备:一

是,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表示;二是,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

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但是应该知道,发表并不一定要求必须以某

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使作者并未将作品公之于

众,也要推定作者统一发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

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也应该知道,发表权

不应只是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还应该包括不发表作品的权利方面的内容。

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

利。它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

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署名权跟发表权一样,也是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两方面的

权利。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

受限制,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亦不得转让或继承。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

防止他人在作品死后隐匿、改变作者姓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当作者的作品

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

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

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产生的社会效果要承担责任。所以,在作品

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有了变化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潮,

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改写等等。应该知

道,修改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但这个并非绝对,

依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无须

征得作者同意,但是却不能改变其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应该明确,

修改作品可以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作品的修改。但是,

作者在行尊重他人作文 使修改权时,在一定条件下要受到某些限制。如美术作品的原件出售

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

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

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

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禁止他人在

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

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改编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

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完整权的侵犯。与署

名权一样,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也同样不受限制。作者死后,保护作品的

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治便秘的芒硝用法 赠的,则由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言权、表

演权、播放权、制片权、演绎权等7项权能。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将

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复制权是著

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它往往与发行权或者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

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发行权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确

定作品发行的方式、范围,并有权选择发行者。发行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

发行的对象只能夏王朝 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二,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实

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向公众赠送作品的复制件,就不能成为发行。发行的

方式是灵活多样的,如散发、出租、出借、出售、出口等。发行权的行使有两

种途径,即可由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全能。对我们每个

人每个大学生都有着必要的影响,我们能很好的利用能走上更高的阶段。

应当说,表达自由或者说自由表达,与言论自由一样是一种宪法性的

权利。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文化、教育、科技、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

民所从事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帮助和鼓励。《宪法》明确了从事

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一规定也是中国

制定《著作权法》的依据。智力创作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活动,也是一种精神的

需要。著作权法通过对智力创作的保护,隐含了对自由表达的鼓励和保护,因

为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独占权利的保护是以确保创作自由为前家字图片 提的,著作权人

的独占权利不会成为创作活动的障碍。现代的著作权法重视公共教育,关注民

主政治需要的原创作品。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确认的那样: “立法者试图表达

的是,著作权本身是自由表达的引擎。”

表达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基础。上面探讨的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性

权利和宪法性权利。简单地说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自由发表意见

的权利。从广义上看,言论自由不仅包括以语言的形式发表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也包括以文字形式表现的自由。从著作权法保障表达自由的角度看,创作自由、

学术自由、艺术自由、出版自由等都属于创作者的自由。著作权这种专有权的

授予旨在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由此保障了创作者表达自由的实现。同时,

著作权法的激励与接近的平衡机制确保了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使垄

断权的授予不致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障碍。这种“接近”就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

描述的一样,不仅包括“说”和“读”,而且还包括“听”和牛油果酱的做法 “印”,是一种

对作品的接近权或者说进入权[6]。言论自由权和著作权具有密切的联系,联

系的基点就是它们都与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有关,只是侧重点不同———前者注

重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后者注重自由的宪法利益。在一般的言论自由理论上,

不需要以纯粹的个人主元宵制作方法 义权利方式加以说明,因为言论自由的正当性通常总是

与真理、进步和社会效用的重要性相关。言论自由本身是重要的,这不仅是因

为它是促成民主社会的手段,而且是因为,当个人能自由地表达自己时,在一

定的意义上实现了人的本质。显然,言论自由价值在这里是作为社会利益方面

而不是个人权利方面加以考虑的。

具体而言,言论、出版自由等思想表达自由在著作权法中,可以通过

确立社会公众的进入权来加以保障。这里的社会公众的进入权,是社会公众在

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自由地使用作品、自由地获取与传播知识、信息、交流思

想的权利与自由。进入权是宪法限制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思想

在著作权法中的体现和保障,它主要是通过在著作权中设立权利限制的途径来

实现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也是确保进入权的重要原则。根据美国著名著作权

学者 Nimmer 的研究,二分法也是协调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原则。

理由是,思想不受限制能够保障人们在一般情况下从思想的传播和表达中受

益,而对表达形式的专有权则能够为著作权人从事智力创作活动提供经济上的

激励。他得出的结论是,应从宪法的层面限制著作权而不是为保护表达自由而

扩张合理使用原则[7]。特别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保障了为个人学

习、研究目的,为评论、新闻报道目的,为科学研究、教育、图书馆使用等目

的而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自由,使社会公众能够必要地参与分享作品带来的利

益。进入权在著作权法中的确立,无疑平衡了著作权与言论自由利益。

进一步说,言论自由权在著作权法中的确立是依托于著作权法的利益

平衡机制实现的。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以及言论自由权的实现与著作权法对著

作权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协

调。Nimmer 即认为,冲突性利益应当以适当方式加以平衡。根据平衡方法,

思想应当让位于言论自由,而思想的具体表达则置于著作权的核心位置。他主

张,当承认思想具体表达的言论自由利益时,只要人们能够自由接近思想的话,

言论自由利益并没有胜过鼓励创造的著作权的利益。不过,他进一步指出,在

一定时间后作品中著作权的利益将下降,而言论自由利益将继续延续。在这一

点上,言论自由利益胜过著作权的利益。

我们每个大学生心里都很迷茫,面对复杂的社会我们不知何去何从,

有了《著作权法》我相信我们很好的利用会让我们很容易的去了解社会,走进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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