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
第⼀章 专利费⽤种类、⾦额、缴纳期限及其减缴
1. 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申请⽇起算两个⽉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起15⽇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还包括公
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的,专利申请将视为
撤回。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
算。优先权要求费的费⽤⾦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申请⼈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申请⽇(有优先权要
求的,⾃最早的优先权⽇)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3. 印花税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代收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应⾃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
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续通知书之⽇起两个⽉内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增
值税⼩规模纳税⼈可减半缴纳印花税。
4. 复审费
申请⼈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申请⼈收到专
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起三个⽉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 著录事项变更费等
著录事项变更费、英语片段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提出相应请求之⽇起⼀个⽉内。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缴纳或缴⾜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6. 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或专利权⼈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的缴纳期限是⾃当
事⼈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起⼆个⽉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7. 延长期限请求费
申请⼈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以⽉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的,将不同意延长。
8. 专利⽂件副本证明费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件副本、专利授权⽂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
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档复制证明等各种副本和证明⽂件前缴纳费⽤。当事⼈在办理上
述业务时,应先⾏缴纳费⽤,随后再提出办理请求。
缴纳费⽤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费的票据抬头,应与办理⽂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档查询复制请
缴纳费⽤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费的票据抬头,应与办理⽂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档查询复制请
求书或办理证明⽂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姓名或名称⼀致。
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时应使⽤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个号码缴费。
9. 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当事⼈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续通知书之⽇起两个⽉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
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是申请⽇在该年的相应⽇。
10. 滞纳⾦
(1) 专利权⼈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起六个⽉
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个⽉时,不缴纳滞纳⾦。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个⽉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
述计算⽅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
a. 超过规定期限⼀个⽉(不含⼀整⽉)⾄两个⽉(含两个整⽉)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b.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三个⽉(含三个整⽉)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c.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四个⽉(含四个整⽉)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d.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五个⽉(含五个整⽉)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e.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六个⽉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2) ⾸次缴纳数额不⾜时年费滞纳⾦的计算:专利权⼈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所在滞纳⾦时段内的滞纳⾦标
准,补⾜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例如,年费滞纳⾦5%的缴纳时段为5⽉5⽇⾄6⽉5⽇,滞纳⾦为45元,但缴费⼈仅
缴纳了25元。缴费⼈在6⽉7⽇补缴滞纳⾦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为
90元,所以缴费⼈还应补缴滞纳⾦65元。
11. 专利收费的减缴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
的公告》(第316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可以请求专利费⽤的减缴。可以减缴的费⽤包括四种:申请
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年)。
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出收费减缴请求,并在提出请求前提前办理专利费减备案⼿续。申请⼈在提出专利申请时
请求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中国兔子德国草 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
或专利权⼈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减缴请求书(申请⽇后提交适⽤)》,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
证件号。申请⼈或专利权⼈只能请求减缴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缴纳期限届满⽇的⼆个半⽉
之前提出费⽤减缴请求。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业务办理登录地址:
电⼦申请注册⽤户可使⽤电⼦申请注册⽤户名登录;⾮电⼦申请注册⽤户需注册公众⽤户名登录。
12. 专利费⽤的费种转换
对于同⼀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时,费⽤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可以在转换后费⽤的缴纳期限内
提出转换费⽤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种类进⾏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
费⽤不能转换。
第⼆章 费⽤查询及缴费⽅式
1. 费⽤查询途径及⽅法
(1) ⽹络查询
缴费⼈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站(),在“政务服务”栏⽬中“专利”板块点击“专利审查信息查
询”,进⼊“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使⽤电⼦申请注册⽤户查询⼊⼝或公众查询⼊⼝查询应缴费⽤和已缴费⽤情
况。
(2) 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
(3) 现场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厅及各地⽅代办处设有费⽤查询服务台,可为缴费⼈在缴费当天现场查询应缴费⽤种类、
⾦额和缴费期限,查询时应现场填写或提前准备缴费清单。
2.缴费⽅式
(1) ⽹上缴费
(2) 银⾏/邮局汇款
缴费⼈可以通过银⾏或邮局汇付专利费⽤。通过银⾏或邮局汇付专利费⽤时,应当在汇款单附⾔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
(或专利号)及费⽤名称(或简称)。缴费⼈通过银⾏或邮局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
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的⽅式如下:
②. 发送电⼦邮件⾄收款单位补充缴费信息。
费⽤汇⾄代办处的,应选择向相应代办处补充缴费信息。
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为缴费⽇。因汇款时缺少梦见家人被杀 必要缴费信息、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火灾英语 补充信息不
符合规定的,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因款项⽆法退回⽽暂时存⼊专利收费账户(以下简称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
通过银⾏或邮局汇款的,缴费⼈可按属地就近汇⾄全国34个专利代办处银⾏账户或邮局地址,各代办处地址信息,银
⾏、邮局账户信息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见缴费指南附件,也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站相关链接中的代办处页⾯进
⾏查看。
费⽤不得直接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
(诗歌朗诵串词 3酷英文 ) ⾯交
缴费⼈可根据属地就近前往各专利代办处或专利局受理服务⼤厅的收费窗⼝缴纳专利费⽤,⾯交费⽤的,以缴费当天的
⽇期为缴费⽇。
特别说明的是,PCT国际阶段费⽤的缴费⽅式为⽹上缴费、银⾏汇款⾄专利局银⾏账户和专利局⾯交。不接受邮局汇
款、银⾏汇款⾄代办处银⾏账户和代办处⾯交。
款、银⾏汇款⾄代办处银⾏账户和代办处⾯交。
第三章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电⼦票据
1. 收费电⼦票据抬头的开具原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推开财政电⼦票据管理改⾰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
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九四号)要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开具电
⼦票据,电⼦票据的效⼒与纸质票据的效⼒相同。
(1) 窗⼝⾯交现⾦和刷卡缴费的,依据缴费⼈在缴费清单或补充缴费信息订单上填写的票据抬头开具;窗⼝⾯交⽀票缴
费的,依据⽀票上财务专⽤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
(2) 银⾏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账户名称开具,若缴费⼈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
具;
(3) 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姓名开具,若缴费⼈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具;
(4) ⽹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填写的票据抬头开具。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票据⼀经开具,除专利局或代办
处采集错误的情形外,票据抬头原则上不予修改。
2. 收费电⼦票据的查询和获取缴费⼈可通过以下两种⽅式获取电⼦票据。
(1) 电⼦票据交付服务系统
缴费⼈可登录电⼦票据交付服务系统,通过取票码查询取票;也可根据不同缴费⽅式的查询条件查询后取票;使⽤孟德尔定律 电⼦
申请注册⽤户登录电⼦票据交付服务系统的,其在电⼦申请⽹在线⽀付的费⽤电⼦票据将⾃动归集到电⼦票据交付服务
系统下的相应账户。
(2) 电⼦票夹⼩程序
缴费⼈可在⽀付宝、微信电⼦票夹⼩程序中使⽤取票码查询、下载电⼦票据;缴费⼈以缴费时填写的⼿机号码方圆几里歌词 为账号登
录⽀付宝、微信电⼦票夹⼩程序时,可在“我的票夹”中直接获取相关电⼦票据。
获取电⼦票据服务指南及相关系统的使⽤指导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站。
第四章 退款
1. 审查部门退款
缴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可以⾃缴费之⽇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
书(关于费⽤)》,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电⼦票据或收费收据复印件、邮局或银⾏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件。
提供邮局或银⾏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对进⼊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
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 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
缴费⼈所缴款项因费⽤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票据⼜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暂存。经缴
费⼈补充必要缴费信息的,专利费⽤管理处(或代办处)做出暂存处理,开出票据,确认收⼊。缴费⼈要求退款的,可
通过邮件或信函提供退款信息和缴款凭证复印件,出暂存退款请求应当⾃缴费⽇起三年内提出。
3. 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汇款的原路退回
费⽤通过邮局或银⾏汇付,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手抄报简单的 专利号)的,费⽤原路退回。费⽤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续。
(2021年11⽉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信息列表
本文发布于:2023-04-26 08:23: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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