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4-25 04:43: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5日发(作者:口腔医师资格证)

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提倡质量创新、

降低成本、满足用户需求,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公司从事产品采购、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采购、储存、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

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者、储运者、检验和鉴定者、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制度规定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 禁止在采购、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

第五条 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技术

创新。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成本控制合理,技术创新降低成本的单位和个人,

予奖励。

第六条 质管中心是质量监督、质量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质量管理工

作。各单位质量员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质管中心是采购、生产过程和出厂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的企业内部

法定部门。

第八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进厂应当符合公司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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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产品出厂应当符合与用户签订的“合同"要求,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第九条 质管中心对产品质量实行逐批检验为主,以抽查为辅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供方、生产者、顾客有权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质量异议的处理可由

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章 采购者、储运者、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采购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采购者应当对其采购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需求,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照标准并与使用单位和质量管理

单位核对无误后签订合同。

(二)所采购的产品应当符合合同约束的技术条件,应当提供生产方的质量绰的意思 证

明材料。有寿命期限要求的产品,应当在合同中应当注明使用期限,并在合同中注

明索赔条款。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

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其他要求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74条规定.

第十二条 储运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一个都不能少电影 和义务。

进厂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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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厂产品的种类组织验收.对应当逐批检验的进厂产品报质管中心检

验,检验、判定合格产品办理入库.按产品性质不同实施储存,确保产品质量符合

要求.

(二)所采购的产品在使用前确保不变质、损坏。并按照惯例实行先进先出的

原则发放。

(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

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其他要求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75.375.5条规定.

出厂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根据质管中心对产品的检验,检验、判定合格产品办理入库。按产品性质

不同实施储存,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六)确保出厂产品在发放前不变质、损坏。并按照管理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发放。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

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其他要求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75.37.5.5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要求,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用户的要求和

企管部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二)在生产过程中,对各工序的不合格品要严格控制,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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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产品质量构成直接影响的不合格品不得转序。

(三)各生产厂对本单位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向质管中心进行报检,经质管中心

检验判定合格后,经储运中心保管员、质管中心质管员签字认可后办理入库。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五)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应当按标准、合同和用户要求做好标识.

第十四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者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执行出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外观质

量、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销售者在产品出厂前应当与生产者、储运者、产品检验部门及时沟通,

了解和掌握出厂产品的实际情况。

(三)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产品到用户后的使用的基本情况,及时反馈给

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

第四章 损坏赔偿

第十五条 采购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者应当与供货方联系,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给使用产品的用户、生产者造成损失的,供货方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其在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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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坏的,采购

者应当与供方联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采购者和供方的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

坏的,供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供方)应当赔偿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供方应

当按照《质量法》执行.

第十九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

换、退货;给使用产品的用户造成损失的,供货方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香辣牛肉酱 的;

()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其在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二十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坏的,生产

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

产损坏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生产者和销售

者)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质量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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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由于采购、生产、储运、检验和销售等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给公

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质量事故的多少钱的英文 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单位处罚

1000-10000元;对间接责任单位处罚200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0--

2000元;对间接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上级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商检局等)对我公司产品或生产

控制的监督检查不合格,受到停产整顿或通报批评等情况,对处罚直接责任单位

500-1000元;对间接责任单位处罚200-500;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00——500

元;对间接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二十五条 由于采购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

据损失的程度,对直接责任单位按损失额度的5--10%处罚;对间接责任单位按损

失额度的1--5%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罚300-1000;对间接责任人处罚100

500元。

第二十六条 由于生产单位的原因,在产品售出后,需方验收不合格,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按损失额度的程度的510%对生产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

责任人处罚300-1000元;对间接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二十七条 由于产品在储存过程中没有按标准储存,在产品售出后,需方验收

不合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按损失额度的程度的5-10%对储运单位进行

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罚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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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对间接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毫不什么什么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产品在检验、判定的原因出现错误,或漏检、错报等原因,

产品售出后,需方验收不合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按损失额度的程度的

5-10%对检验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罚300——1000元;对间接责任人处

100500元。

第二十九条 由于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按标准验收,没有进行严格检查等

原因,在产品售出后,需方验收不合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按损失额度

的程度的510%对销售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罚300——1000元;对间接

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条 在采购、储存、检验和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售出等过程中,由于

上诉单位没有严格把关,在产品售出后,需方验收不合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非

常小或能够挽回经济损失的。按对市场影响程度的大小,对上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处罚100300元;对上诉单位的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三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质管中心、企管部等单位)对检验、检查过程中所发

现的问题,管理部门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根据问题程度的大小口头通知,

限期整改。若责任(采购、储运、生产等部门)部门整改后仍不合格,对责任部门处

100/;不按期整改或不整改者,则加倍处罚500/项。

第三十二条 发生其它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公司的《经济责任制》执行。

7 暗疮皮肤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见机动工程部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质量管理、技术改进、科学研发等对产品质量提高,生

产成本降低的奖励,见公司的《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实施.

质管中心

2008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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