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更新时间:2023-04-24 22:23:47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4日发(作者:认识植物)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 作者:

———————————————————————————————— 日期: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一、软件产产后操 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

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劳动诗歌 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

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

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

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

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

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

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

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

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

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贵州风景图片 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

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最大的乐高 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现代服

务业适用6%的税率。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

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什么牌子口红好 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

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

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

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

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玻尿酸怎么使用 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

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

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

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

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4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27号)

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

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

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

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加计扣除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广东早茶文化 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

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

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

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

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

发费用总额的10%

6 新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20171231日前,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

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

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

企业,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 科技型中小企业

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

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

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执行。

2.符合上述第1项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

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晕轮 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11日至2019

12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本文发布于:2023-04-24 22:23: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8463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