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3-04-23 13:01: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3日发(作者:rct根管治疗)

法理学常考名词解释

: 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意识、

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现

法学的职能: 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

概括讲,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职能、意识形态的职

能。

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 法学的产生比法律现象的出现要晚。作为比

较系统的有关法律现象的理论、知识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

一定的积累,又有了专门研究这种资料的阶层的条件下产生的。

社会调整: 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

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

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

手段、方式、行为模式、机构等等都属于社会调整措施的范围之

中。

社会调整的分类 分两大类:个别性调整、规范性调整

法的产生过程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与法

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的表现。随着生

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改变、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出现,随着原

始社会氏族组织的性质的改变、机构的瓦解和新的特殊暴力机构

的出现,原始社会社会规范的性质也在改变,出现了适合新经济

关系的新规范。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为法的发展过程,可

以看出,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文化根源。法

的产生的标志:A国家的最终形成。B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

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从而产生了法。

1

法的外部特征 法学当中所说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

的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的特

征。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

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

范。

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A、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

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B、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

紧密联系的。C、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

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总是一定社会关系

的体现。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

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

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这个定义反映了法的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

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

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的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因此历史上第一个

法的历史类型是奴隶制法;第二个是封建制法;第三个是资产阶级

法。这三种类型的法我们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社会主义法建立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反映和

维护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从阶级社会向

无阶级社会过渡的法,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有标准的区别。

: 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目前

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比较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2、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体现。社会规范人微言轻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现象,有继承性,

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可为不同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

一种现象。输出国是这些法律制度因素的母国,具有典型意义。 16、法律调整的概念和对象

13、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

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二、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法律调整是从

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三.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法的动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和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

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畴。

14、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就是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需要,

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归根到底是按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

导思想。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一、法的原则的概念和种类。(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

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发展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

的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律调整的对象。因此可以看出,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

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二、当成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

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指导思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相一致的,即以经济17、法制、法治的概念 法制—以法为核心的,包括与法相适应

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三、当代中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

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1、法治原则;2、法律面前人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

人平等的原则。)四、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1、是深入社统。

会主义法的本质所必需的;2、对正确理解和适应社会主义法律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

规范有重要意义;3、使我们能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原则。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

征,对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行的是法治。

15、社会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18、法的创制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法的创制—是国家及其国家

社会规范—这种调整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规则,我们称之为社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订(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会规范。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则。是具有一般要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法的创制

性的行为规则,是针对每个人的,它要求某类人、在某种生活状是国家地专有活动,是国家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护肤品过敏如何处理 重

况下都要按这种规范行为。在社会规范的内容中,总是反映了人要手段之一。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们调整社会关系、使之按照某个社会集团、阶级的愿望发展的企进行的活动。3、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订、修改、废止

图。社会规范归根到底是被社会经济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法律规范的活动。4、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

2

基本形式: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 22、法的部门 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19、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不同,以及与之想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高中英语怎么学 意志,并23、法的渊源的概念 :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渊

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需注意几个问题:1、源”,它公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诊断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

3、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 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基本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同一性。4.逻辑性。法2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

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

20、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活动。

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一般认为,它包括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便于查阅规范性

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法律文件,从而有利于对它们的适用和遵守..有助于维护社会主

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二、法律规范的表义法制的统一,建立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有利于立法工作的改

现—命令性规范 进和完善.

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具有三个因素,但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只()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

具有两人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者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

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这一个公式来安排。这种两个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2.法规汇编,

因素的法律规范被称为命令性规范. 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文件

命令性规范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前者的结构为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3.

假定和处理,后者的结构为假定和制裁。这两种规范结合起来发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挥作用时,就具备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三个因素,并形成逻辑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4.制定法律全

上完整的结构公式“如果——则——否则”。 书。

21、法的体系的概念 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25、法的实现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

律规范按不同古朗月行的古诗 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

理解法的体系,应注意以下几点:1、法的体系是一个内在被遵脾大的原因 守。

统一、互相协调的整体。2、法的体系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基本形式:一、以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具体法律关系为标准,分为

组织起来的系统。3、法的体系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

体。 现。二、以法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

3

法的适用。

26、法的适用的概念、特征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系:第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第

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高速和保护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第三、

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此外,在

特征一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和监督关系。(四)、实事

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力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

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仲裁与司法和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

实行法律制裁 1、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它独立存在,不隶属于行政机

27、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关,各仲裁机构相互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是当事人选择

我国根据多年的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审判机关提出适用处理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可以选择仲裁员组

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成仲裁庭。3、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4、仲裁实行一裁

.正确,首先要求适用法律时,有关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充终局制度。5、此外,国际仲裁还具有境外可执行性。

分。其次,定性要正确。再次,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2.合法,法律解释: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

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其目的是使人们准确理解法

办事。3.及时,是对法的适用提出的效率要求。4.合理、公正,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实施,达到立法者

是指审判机关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所预期的效果.

法;同时,法适用的结果应该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我国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任

社会现状及民展的综合需要,并符合广大人民的公正要求. 意解释、学理解释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解释方法: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字

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必须把法的适用建立在义解释(又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

违法必究。(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要素构成.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含义: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法

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律关寄外 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

权行使司法权;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

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加者意志的统一体。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

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应处航天日 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

4

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违法的种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成的社会关系。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违法的原因:旧社会残余的影响、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各项制度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尚不完善、国际环境的影响、思想文化素质低.

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种法律监督: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类: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

织、国家。除上述主体外,一些社会构成单位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

也是主体。 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指广义而言,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和内

和义务关系. 容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法律监督分类:1、根据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象。 2、根据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3、根据阶段不同

客体的特点: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益和精神需要。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

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客体种类.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2.

物质财富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5.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 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相连的中间环

节。

法律事实的种类: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

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

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

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违法特征:1、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

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违法构成: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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