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典型案例3篇

更新时间:2023-04-23 03:22: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3日发(作者:热门板块)

损失补偿原则典型案例3

篇一大麻危害 :保险案例:赔多赔少损失补偿原则说了算

刘某为自己投保了医疗费用报销保险,由于生病住院花去医疗

费用5000元,刘某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已经报销了2600

元,随后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全部的医疗费用5000元,保险

公司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赔付刘某2400元。

案例解析:

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赔付2400元而不是5000元?这首先要了解

保险的基本原互动游戏大全 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

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

使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害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

益。这条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补偿以保如何炖羊肉 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

为前提;二是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本案例中,被保险

人已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报销2600元,若保险公司赔偿

刘某5000元,那么刘某就重复获利2600元,便因保险而“幼儿保健手册 赚钱了,

这样就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赔付2400

元就足以弥补刘某的损失。

在保险活动中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真正发挥保险的

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的目的是降低风险,补偿损失,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能通过

保险来赢利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来获利,便违背了保

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原理,将诱发道德风险,损失越大获利越多、事故

越多获利越多,被保险人为了获利可能制造保险事故,对社会安定造

成严重影响。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遵循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书籍设计封面 理赔时不要走进误区,最终获得满意的赔付,让保险在生活中起

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篇二:人身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案例分析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具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人寿保险;适用于

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

为了更好地理解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接下来结合一

些保险案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20055月,王先生在外出旅游途中所乘坐的汽车被迎面驶来

的运货大卡车撞击倾倒,王先生当场重伤,入院治疗后不久救治无效

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后,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货车司机李某负全部责

任。经协商后,李某向王某家人赔偿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

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同时,按照法院裁定,由李某向

王某家人支付了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在事故发生前,王先生已向

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此案中,王先生是否可以获

1万元的保险金?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得知,在本案中,王先生家人依法可以从第

三者处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此同时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由于此案

件中,王先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最终死亡,给王先生家人带来了精神、

物质上的双重打击。王先生的生命、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因此

王先生家人可以要求从致害人李某获得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保险公

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其赔偿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损失补偿原则在此案

中是不适用的。

通过以上分析,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出来

的代位求偿原则,主要依据对人身保险中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

性质判定,对给学生学习情况 付性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而在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补偿中,保险人给付的目的多是为了弥补被保

险人应医疗支出所发生之损失;且医疗费用支出,可以客观衡量,因

此具有与财产保险形同的补偿性质,在保费厘定上也具有相似之处。

此类保险不但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

定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润。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存

在一定的立法漏洞,与保险的基本原理存在矛盾之处,而且容易引发

道德风险。作者相信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立法必将逐步与国

际接轨,因此对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祝福语录 立法也将逐步得

以改善。

篇三: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

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

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

,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如此说来,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

某年923日,某保洁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40名员工向

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保险期间一年。投保后不到两个月,116日,张某在路边工

作时被金某驾车撞伤,后张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522550元。

因肇事车辆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农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张某又向某人寿保险

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就医疗费获得充分赔偿,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其医疗费用。张某对保险

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遂诉至法庭。

法院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已获得充分医疗费

赔偿的张某给付保险金,即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保险。法院

判决认为:我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

大类。本案所涉的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

伤害而形成的保险,应属人身保险范畴,人的生命无价,人身保险不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的生命无价,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

量的,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大多都是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金,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

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定额给付型医

疗保险因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确定的保险金额,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

生后,保险公司仅需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论被保险人发

生了多少医疗费支出。

因而,也不具有补偿性质,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是费用补

偿型医疗保险原本就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

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是可以用一定

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是有价的,对有价的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又有何不可呢。

显然,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应该按照保险金的给

付性质确定:属于费用补偿型的就适用,属于定额给付型的就不适用。

正因为此,中国保监会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初中生日记 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金额。本案判决中简单地按照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进行分类,进而

将损失补偿原则机械地理解为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而将人身保险中

的健康保险连同人寿保险一并排除在外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

缺乏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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