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典型案例3篇
篇一大麻危害 :保险案例:赔多赔少损失补偿原则说了算
刘某为自己投保了医疗费用报销保险,由于生病住院花去医疗
费用5000元,刘某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已经报销了2600
元,随后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全部的医疗费用5000元,保险
公司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赔付刘某2400元。
案例解析:
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赔付2400元而不是5000元?这首先要了解
保险的基本原互动游戏大全 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
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
使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害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
益。这条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补偿以保如何炖羊肉 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
为前提;二是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本案例中,被保险
人已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报销2600元,若保险公司赔偿
刘某5000元,那么刘某就重复获利2600元,便因保险而“幼儿保健手册 赚钱”了,
这样就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赔付2400
元就足以弥补刘某的损失。
在保险活动中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真正发挥保险的
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的目的是降低风险,补偿损失,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能通过
保险来“赢利”。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来获利,便违背了保
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原理,将诱发道德风险,损失越大获利越多、事故
越多获利越多,被保险人为了获利可能制造保险事故,对社会安定造
成严重影响。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遵循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在
保险书籍设计封面 理赔时不要走进误区,最终获得满意的赔付,让保险在生活中起
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篇二:人身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案例分析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具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人寿保险;适用于
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
为了更好地理解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接下来结合一
些保险案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2005年5月,王先生在外出旅游途中所乘坐的汽车被迎面驶来
的运货大卡车撞击倾倒,王先生当场重伤,入院治疗后不久救治无效
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后,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货车司机李某负全部责
任。经协商后,李某向王某家人赔偿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
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同时,按照法院裁定,由李某向
王某家人支付了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在事故发生前,王先生已向
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此案中,王先生是否可以获
得1万元的保险金?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得知,在本案中,王先生家人依法可以从第
三者处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此同时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由于此案
件中,王先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最终死亡,给王先生家人带来了精神、
物质上的双重打击。王先生的生命、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因此
王先生家人可以要求从致害人李某获得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保险公
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其赔偿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损失补偿原则在此案
中是不适用的。
通过以上分析,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出来
的代位求偿原则,主要依据对人身保险中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
性质判定,对给学生学习情况 付性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而在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补偿中,保险人给付的目的多是为了弥补被保
险人应医疗支出所发生之损失;且医疗费用支出,可以客观衡量,因
此具有与财产保险形同的补偿性质,在保费厘定上也具有相似之处。
此类保险不但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
定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润。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存
在一定的立法漏洞,与保险的基本原理存在矛盾之处,而且容易引发
道德风险。作者相信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立法必将逐步与国
际接轨,因此对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祝福语录 立法也将逐步得
以改善。
篇三: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
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
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
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如此说来,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
某年9月23日,某保洁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40名员工向
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保险期间一年。投保后不到两个月,11月6日,张某在路边工
作时被金某驾车撞伤,后张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5225。50元。
因肇事车辆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某
农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张某又向某人寿保险
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就医疗费获得充分赔偿,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其医疗费用。张某对保险
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遂诉至法庭。
法院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已获得充分医疗费
赔偿的张某给付保险金,即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保险。法院
判决认为:我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
大类。本案所涉的“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
伤害而形成的保险,应属人身保险范畴,人的生命无价,人身保险不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的生命无价,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
量的,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大多都是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金,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
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定额给付型医
疗保险因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确定的保险金额,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
生后,保险公司仅需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论被保险人发
生了多少医疗费支出。
因而,也不具有补偿性质,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是费用补
偿型医疗保险原本就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
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是可以用一定
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是有价的,对有价的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又有何不可呢。
显然,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应该按照保险金的给
付性质确定:属于费用补偿型的就适用,属于定额给付型的就不适用。
正因为此,中国保监会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初中生日记 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金额”。本案判决中简单地按照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进行分类,进而
将损失补偿原则机械地理解为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而将人身保险中
的健康保险连同人寿保险一并排除在外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
缺乏理论支撑。
本文发布于:2023-04-23 03:22: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84373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