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该如何定性?
作者⼁黄柏超 来源⼁法律雇佣兵
公司在借条的不同位置加盖公章会产⽣不同的效⼒。本⽂仅讨论公司法定代表⼈在其出具的借
条“借款⼈”处加盖公司公章的性质。
杨爱某系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2014年12高考时间安排表 ⽉12⽇杨爱某向陈某借款拾万
元,同⽇向陈某出具借据⼀张,现在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杨爱某在其出具的借据尾部“借款
⼈”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的性质?
观点⼀:公司是实际借款⼈
该观点认为,杨爱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其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为应当是职
务⾏为,在借款⼈落款处加盖公章⾜以说明其是以法⼈的⾝份向陈某借款。因此,
应该认为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为公司。
观点⼆:公司构成债务加⼊
该观点认为,从借据的⾸部借款⼈处以及借款内容上看,均可以确认实际借款⼈为
杨爱某。公司仅仅是在尾部借款⼈落款处加盖公章⽽已。由于杨爱某系公司法定代
表⼈,因此在借据上加盖公章的⾏为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该⾏为视为公司对借
据内容的确认。公司对在借据上加盖公章⾏为构成了对该债务的⾃愿加⼊,应当就
该款项向陈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观点三:公司构成担保
该观点认为杨爱某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为应当是职务⾏为,对外代表公司。由于
实际借款⼈系杨爱某,因此杨爱某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为使陈某有理由相信系公
司对杨爱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观点四:公司属于见证⾏为
该观点认为,从借据的内容上看,⾸先借据⾸部借款⼈处载明“杨爱某“、借据内容本
⾝也载明”借款⼈杨爱某于2014年12⽉12⽇......“;其次借款⼈的账号系杨爱某个⼈的
账号并⾮公司对公账户;由此可知实际借款⼈为杨爱某本⼈,该份借据仅能证明杨
爱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
系。因此,加盖公章的⾏为仅宜视为在场阳台用英语怎么说 见证⾏为,也即公司见证杨爱某与陈某之
间发⽣借贷的事实。
笔者同意第⼆种观点
⾸先, 第⼀种观点将公司认定为实际借款⼈明显不能成⽴。
第⼀,借据⾸部的借款⼈仅载明杨爱某并附注了杨爱某的⾝份证号码。如果公司是实际借款
⼈,为什么在⾸部的借款⼈位置未载明公司?并且需要注意的是⾸部的土鲶鱼 借款⼈处后⾯特别备注
了杨爱某的⾝份证号码,若公司为实际借款⼈根本⽆需备注杨爱某的⾝份证号码,从这⼀形式
上看也更符合⾃然⼈之间借贷书写借据的习惯。
第⼆,借据内容“借款⼈逐梦之影 杨爱某于2014年.......”以及“借款⼈的账号62270018xxxxxxx”,该借款⼈
的账号系杨爱某个⼈账户并⾮公司对公账户。如果公司是实际借款⼈,那么所借款项的实际⾛
向应当是进⼊公司的对公账户。因此,该笔借款杨爱某是实际⽤款⼈,其出具借股票的定义 据的⾏为是个
⼈⾏为⽽⾮职务⾏为。
综上,公司为实际借款⼈的观点明显不能成⽴。
其次,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构成担保也不能成⽴。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
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在主合同上以保证⼈的⾝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保证合同成⽴”由此可知,成⽴保证合同的⽅式有当事⼈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或者另⾏签
订保证合同。此外,即使主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条款,但保证⼈在主合同上以保证⼈的⾝份签
字或者盖章时,保证合同亦成⽴。本案中,公司的公章虽加盖于借款借据上,芝麻开花的歇后语 但加盖的位置为
落款的“借款⼈”处,并且公司在借款借据上也并未以“保证⼈”的⾝份签字或者盖章,亦未签写任
何“同意担保”或“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等涉及保证担保的条款或内容,故公司并未作出为杨爱某的
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公司公章加盖于借条上,不能认定出借⼈与公司间成⽴保
证合同关系。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他⼈在借据、收
据、⽋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份或者承担保证责
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出借⼈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民法院不予⽀
持”之规定,第⼆种观点明显不能成⽴。
再有,第四种观点认为属于见证⾏为也不能成⽴。
杨爱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若债权⼈要找见证⼈鉴于怎么设置字体大小 公司与杨爱某之间的特殊关系,债权⼈
也不会选择公司作为见证单位。若公司真的作为见证,也不会在“借款⼈”这样⼀个特殊的位置盖
章。因此,第四种观点不能成⽴。
最后,司法实际中,第⼆种观点更多被法院所采纳。
摘录部分法院裁判观点:
①江苏省⾼级⼈民法院 再审 (2014)苏审⼆民申字第1327号
“⼆、康平飞快的反义词 公司的责任问题。陈益华虽是康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但戴振荣出借的
400万元款项系汇⼊陈益华个⼈账户,且卞亚池⽀付的62万元利息也是汇⼊陈益华的
个⼈账户。因此,陈益华系实际⽤款⼈。故陈益华出具借条的⾏为应视为个⼈⾏
为,其应当承担还款义务。陈益华出具借条后,康平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康平
公司加盖公章的⾏为构成债务加⼊,应当与陈益华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②潍坊市中级⼈民法院 ⼀审 (2015)潍民四初字第35号
“对岱祺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为,闵庆岱主张该公司是作为借款⼈加⼊承担还
款责任,⽽岱祺公司辩称盖章仅是对涉案债务起到证明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岱祺公司未在借条上明确约定其是证明⼈,并在本案审理中对涉案交付款项的性
质提出异议,岱祺公司主张其仅是证明⼈并⽆依据,且闵庆岱的主张更符合民间借
贷的交易习惯,故本院对闵庆岱的主张予以⽀持。岱祺公司在闵庆岱未免除冀⾦⽟
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债务⼈加⼊,与闵庆岱形成债务加⼊法律关系,其作为债务加⼊
⼈依法应承担借款⼈的民事责任,与冀⾦⽟⼀起承担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责
任。”
③枣庄市中级⼈民法院 ⼆审 (2015)枣民⼀终字第164号
“⼭东泰科实业有限公司⾃愿承担该笔债务不违反法律禁⽌性规定,且张宗伟当时系
⼭东泰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在借条上加盖的公章⾜以让刘春翠认为其系代表
公司的⾏为,⼭东泰科实业有限公司亦⽆证据证实刘春翠与张宗伟存在恶意串通的
⾏为,故⼭东泰科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张宗伟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为⽆效的上诉理
由不能成⽴,本院不予⽀持。”
④安徽省⾼级⼈民法院 ⼆审 (2015)优美的摘抄段落 皖民⼆终字第00107号
“本案中,姜世安就“项⽬利润款”部分向黄东敏出具240万元借条,该部分股份转让款
转化为借贷关系。梁林房地产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为构成了对该债务的⾃愿加
⼊,应当就该款项向黄东敏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梁林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该⾏为违
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应当⽆效。⾸先,案涉借条系
姜世安出具,姜政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两⼈为梁林房地产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且
姜政为梁林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故梁林房地产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系该公
司真实意思表⽰,并不存在公司股东有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第
⼀款规定的情形。”
⑤绍兴市中级⼈民法院 ⼆审 (2010)浙绍商终字第491号
“德盛及沈某某认为华升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系债务加⼊,也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华升
认为出借⼈沈某某是明知项⽬部章对华升是不发⽣经济责任的,故德盛起诉其承担责任
是不当的。该院认为,债务加⼊是指沈某某加⼊债权⼈与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由沈某某
与原债务⼈共同承担债务。在此种情形下,原债务⼈并未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是债权债
务关系的⼀⽅当事⼈,沈某某与原债务⼈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该院对德盛的意见予以采
纳。”
本文发布于:2023-04-22 08:55: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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