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
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
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
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
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
税收管理;
第二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
第四条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
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
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世说新语读后感 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
企业公章;
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
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洛神花功效 的手册
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
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电子账册第一
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
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
号+002;以此类推;
第六条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朱桦 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
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七条 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的分册的有效期按照海关
确定的进料加工手账册的有效期填报;
第八条 实行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
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销分册的
实际分配率或已核销电子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若登记时无法取得已
核销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实际分配率,则按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
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上年度出口产品
销售成本中的进口料件金额/上年度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0%;
第三章 进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审核及免税证明出具
第九条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
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附件二及相关电子数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口发票;
3、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件三,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
税机关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
进料加工数据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附件四;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
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资料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附件五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
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
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表彰会主持词 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
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件六,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四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办
结时间以海关结案通知书上注明的结案日期为准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
续;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青海游记 销申请表附件七;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附件八及相关附报资
料;
三海关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结案通知书;
四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
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
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90天向主管国税机
关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凭证资料申报手账册的核销;
一不可抗力;
二加工贸易手账册集中到期;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手
账册核销时报送的资料和数据后,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
内容:
一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销;
二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
三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四单证和表格之间、各表之间的逻辑性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举
证材料,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或到主管海关调查;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审核、调整无
误后,按规定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附件九;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核销当月月底前,将出具的生产企业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及相关单证资料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
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
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
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
销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
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
条规定,到期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
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违反前款逾期仍不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的,其已开具的“不予
抵扣税额抵减额”全额冲回,形成应纳税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税款,
并暂停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
第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和数据,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
管国税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造成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追回多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生产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
核销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附件八填表说明:
一、“免税进口料件”为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全部进口料件,包括
本企业通过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结转至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进口料
件余料结转、直接进口的进口料件、国内企业结转至本企业开具外销发
票的进口料件以及开具增脖子疼痛是什么原因 值税发票的进口料件应与进口汇总表一致,如
有不一致应进行说明;进口明细数据应根据进口报关单、进口发票的入
账金额确认,报关单与进口发票有差异的,经举证核实后根据实际入账金
额确定;
二、“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为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合同履行
完后,将未使用完的进口料件结转至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应与本手册
或者账册分册出口报关单上的余料结转的金额一致;必要时,应附海关余
料结转审批资料及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三、“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为海关已补税部分的进口料件或
剩余边角余料关税完税价格;应附向海关补税的税票复印件、向海关核
销手册时涉及边角料、报废、盘点等式的有关申请、证明及海关内销审
批单复印件;
四、“其它减少进口料件”为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账面
反映等没有参与产品描写雪景 生产情况时的进口料件如海关补征税部分的进口料
件应在第4栏反映;附向海关核销手账册时涉及料件退运有关申请、证
明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料件”为收到国内企业报关结转至本企业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口料件;
六、“出口的加工成品”:出口明细数据应根据出口报关单按与其
相匹配的发票人民币金额汇总;“出口的加工成品”为企业直接出口并
已申报退税或者被视同内销征税的销售额;
七、“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为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
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他手账册或销售给其他企业开具外销发票或增值税
发票的产品销售额应与出口报关金额一致;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与
间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合计数及间接出口货物总值应一致;
八、“剩余残次成品”为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
品折合人民币金额;剩余葡萄牙队 残次成品金额换算根据手册上的单耗计算为所
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与剩余边角余料金额之和与海关补征关税的计
税依据扣除应补消费税应一致;
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为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或因退运
而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
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本文发布于:2023-04-22 04:15: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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