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适用代位权规定 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更新时间:2023-04-21 15:28: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1日发(作者:员工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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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适用代位权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案例

2004年11月23日,谭某与陈某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谭某加工羊毛

衫。2004年12月早晨的英文 2日交货754件,其中货号为007的每件加工费15元,货号为008的每

件18元,货号为010的每件15.5元。陈某接到上述订单后,又与金某签订了加工合同,

将上述加工业务转包给了金某,并口头约定,货号为007的每件加工费14元,货号为

008的每件17元,货号为010的每件14.5元。被告谭某将羊毛衫制造通知单、工艺要

求单等交给金某,并对金某进行了指导。11月23日至12月4日,根据陈某的要求,金

某分数次将加工好的羊毛衫交至谭某处,并由陈某在送货单上签收。谭某对其中的

47件羊毛衫提出了质量异议。12月25日,金某将返工好的羊毛衫交至谭某处。根据

金某与陈某的口头约定,金某应收加工费为38044元。2005年3月25日,因陈某未按

约定支付原告加工费,且下落不明,金某遂向谭某进行调查。谭某对上述事实予以

承认,同时承认如无质量问题,应付第三人加工费40001元。金某要求谭某直接向其

支付38044元,但遭到了谭某的拒绝。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谭某行使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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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析法

被告谭某答辩称:本案中,原告金某并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首先,虽然

陈某下落不明,但是陈某给谭某曾打了几次电话追讨加工款。因此,债务人陈某并

未“怠于行伞的图片 使”对次债务人谭某的债权;其次,金某与陈某并未约定加工款的支付时

间,陈某与谭某也未约定加工款的支付时间。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代位债

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梦见自己流鼻血是什么预兆 务人的债权(被代位债权)均没有到期,而债权人只能在上述两

个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再次,陈某向谭某交付的羊毛衫部分存在

质量问题,而双方尚未就如何处理达成协议。因此,债务人陈某与次债务人谭某之

间的债权数额是不确定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范围内行

使代位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数额不明确将可能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

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世界上有鬼吗 决,依法支持了原告金某的代位

权,判令谭某向金某支付加工款38044元。

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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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

务人自身的债权。”该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判断代位权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本案中,

法官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很好的诠释。

首先,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本案中,原告金某认为,债务

人陈某下落不明就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被告谭某则认为,虽然无法找口才拼音 到陈某,

但陈某曾经给谭某打过数次电话讨要加工款。这表明债务人陈某一直在主张对次债

务人的债权,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法院最终根据《解释》认定本

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

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

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

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

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与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并无直接的关系,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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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债务人是否对次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了债权。本案中,次债务人谭

某并未证明陈某曾向其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过债权,而只怎么赚钱比较快 是声称陈某曾通过打

电话的方式向其主张过债权。因此,谭某并未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法院认定债务

人陈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成立。

其次,如何认定债权是否到期。本案中,债权人金某与债务人陈某之间并未约

定付款时间,而债务人陈某与次债务人谭某之间也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据此认为,

代位债权与被代位债权均没有到期,不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法院则认为代位债

权和被代位债权均已到期。主要依据在于:加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当事人未对

合同履行时间做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同时履行的规则。本案中,债权人金某

已经根据债务人陈某的要求向次债务人谭某交付了约定的羊毛衫,在谭某提出质量

异议后,金某又进行了返工,而谭某对返工后的羊毛衫并未再次提出异议。因此,

在金某向谭某交付了返工后的羊毛衫之后,金某已经履行了自己对陈某的合同义务,

而陈某也履行了自己对谭某的合同义务。由此,金某对陈某的债权应视为已经到期,

而陈某对谭某的债权也应视为已经到期。

最后,被代位债权的数额是否必须确定。被告谭某认为,由于陈某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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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并未与陈某进行最终的结算,因此,陈某对谭某的债权数额是不确定的,如允许

金某行使代位权则可能损害谭某的利益。法院则认为被代位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并不

影响代位权的成立。主要原因在于:《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法院认为,尽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间债权数额并不确定,但该数额可以在诉讼中查明,次债务人有权对该数额提出异

议,因此,次债务人的利益并不会受到损害。

提示

为了解决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合同法制定了代位权的规定,《解释》则对代

位权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由于该规定相对较为新颖,许多当事人对

如何行使代位权还存在着许多疑问。本案则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应当意识到主张债权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债务人。在债务

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跳过”债务人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疯狂果宝 债权。债

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挫败债务人通过消极主

张债权来逃债的企图。

对于债务人来说,其应当树立起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诚信意识,认识到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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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躲避债权人根本无法实现赖债的目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

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

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

予消灭。”债务人通过“下落不明”来逃避债务,非但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反

而可能因拒绝到庭而使得自身的利益受损。

对于次债务人来说,其应当积极配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不应配合债务人逃

避债务。否则,次债务人将因此而蒙受额外损失,因为《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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