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劳动部的历史,转
人事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人事部的前身最早为政务院人事局,成立于1949年10月。1950年成立
中央人事部,安子文任部长。1954年撤消中央人事部,成立国务院人事局。
1959年撤消国务院人事局,成立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文化大革命"期
间,内务部撤消,有关人事方面的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办理,1978年3月成
立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1980年,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直属国务院
领导。1982年5月,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委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赵守一任部长。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成立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
部门。
[主要职能]
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没人懂 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
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桃胶的做法 行监督检查喜剧电影 ;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
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
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岳阳楼介绍 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
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
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留学人
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业技
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
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范
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
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
策的拟定,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
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
标准及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夜上海小说 究完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万年青盆栽 ,指导
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九、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企业简易注销 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
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
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劳动保障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根据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而设立的,是在原劳动部的基
础上组建的。
[主要职能]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
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
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运营管理部 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
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
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
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
实施养肝食谱 ;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
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
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
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
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
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
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
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
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
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
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
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
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
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
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
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
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
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
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
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
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
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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