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
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 【公布日期】2012.04.11
• 【字 号】苏卫办监督[2012]12号
• 【施行日期】2012.04.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应用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12〕1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由省卫生厅组织开发的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
统”)已经全面完成,并自2011年8月起在全省推广应用,泰州、盐城、镇江等
三市已通过省级验收。为推动信息系统的全省应用,为如期实现2012年全省卫生
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今年10月底前实现本地与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
统互联互通”的目标,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广应用信息系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广和应用信息系统工作是新时期下实现卫生监督信息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全
面加强卫生监督综合能力的重要内容。信息系统含近20个模块功能,除实现卫生
部统一要求的信息报告卡即时报送功能外,还具备了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现场执
法、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突发事件处置和内部管理等卫生监督核心业务的信息化
功能,尽快实现全省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是当前提升全省卫生监督能力的当务之
急。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12年度市卫生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卫综
合〔2012〕3号)中明确规定“以市为单位,辖区内全面推广卫生监督综借调工作鉴定 合管理信
息系统,年底前实现卫生监督信息互联互通”。各地一定要切实增强推广应用信息
系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作为当前医改任务中卫生监督
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盘考虑,抓住机遇,统筹规划,积极部署,全面完成。
二、狠抓落实,全力推进信息系统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实践应用
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以来,各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还有一些地方重视程度
不高,存在着应付和等待心理,推广应用工作进展缓慢,少数地方工作的滞后性直
接影响到全省工作整体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大力弘扬
“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狠抓落实”的优良作风,按照卫生部和我厅信息化工作总
体部署,认真对照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的有关要求,对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进行再
动员、再部署、再落实。要坚持“高效统一、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
信息系统建设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
作责任。要将卫生监督信息化与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定期全员培训,加强
应用考核,确定序时进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倒逼”机制,形成信息系统
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关于大自然的作文 围。确保今年10月底前实现本地与全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目标
的如期实现。
三、加强督查,全面完成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信息系统考核验收标准等要求,加大对市本级和辖区
县(市、区)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信息系
统的应用工作纳入到单位内部绩效管理的考核范围,作为卫生监督日常工作内容加
强管理。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
息系统运行管理规范》(见附件)供各地参考使用。
为加快全省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自即日起,我厅将对各地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实行全省定期通报制度。根据省信息系统数据平台统计结果对各地信息系统模块应
用情况和数据结果实现比对和通报,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对各地医改任务和卫生工作
综合目标考核有关内容考核的参考性依据。同时,我厅将对原有的“考核验收采取
以市为单位,市级考核、省级验收的方式”调整为“考核验收采取以市为单位,市
级考核、省级验收的方式,对条件成熟的县(市)也可采取市级考核、省级验收的
方式先行验收(区级信息系统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市级负责)”,有关具体考核验收
办法仍按《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发〔2011〕4号)、《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
息系统应用情况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28号)和《关于下发
〈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考核验收操作细则〉的通知》(苏卫
监督便字〔2011〕45号)有关规定开展。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显示英文 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安全
可靠运行,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中具有相关行政授权
并取得对应系统权限的所有用户,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系统,是指由江苏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建设,包含省级行
政权力(包含法制监督与电子监察)、全省卫生监督业务系统,以及在省级以下的
市、区(县)本地单独部署的分布式卫生监督业务系统,是江苏省卫生区域平台的
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坚持为卫生监督业务管理工作服务、为基层和管
理相对人工作服务的宗旨,遵循“以用为本”原则,以信息化推动卫生监督业务的
科学化和现代化,实现全省卫生监督所有实体业务网络平台全覆盖运行。
第五条 在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用户应
接受江苏省卫生厅的统一技术指导,并与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保证现有业务实
际操作与系统运行完全一致,配置的各项业务流程严格按照本级规范要求并全部在
系统中运行,数据及时录入、更新和共享。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卫生监督信息
化建设工作。积极推广信息化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制定吸引人才政
策,大力培养、依靠和关心本级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全面的综合考评制度,对在
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
理,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并落实相关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
施,避免发生严重影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系统故障,防止信息丢失和泄漏。
第八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自建的业务系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江苏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业务系统平台及省级行政权力系统
(包含法制监督与电子监察)的统一维护管理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地分布式部署平台的管理以及系统中涉及本级的业务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保障系统建设规范、有序、可持续地发展。
第十条 行政权力系统(包含法制监督与电子监察)由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按
当地政府要求组织建设,涉及的所有业务数据必须与本系统实时同步并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江苏省卫生厅对系统用户、权限等部分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并经过
省平台定期下发至各分布式部署系统,其他未统一管理的数据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或授权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信息通信的主
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配齐满足基本工作需要、能够胜任网络通信与软硬件维护的管
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各业务科室、基层要配备专(兼)职的应用操作维护人
员。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国家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保证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据本规范,加强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各类人员职责,确保系统24小时开通,
处于完好、有效工作状态。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系统运行所依赖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
手持执法终端等设备,以及操作系统、数据库及中间件等软件,未经许可,不得挪
作他用,不得拆卸设备部件,不得擅自安装与系统使用及业务操作无关的软件。
第十五条 江苏省卫生厅负责统一组织设定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账号、密码、
权限以及其他配置文件;各级业务操作人员账号及权限由各单位系统管理员按照业
务规范要求设定。江苏省卫生厅保留按照业务规范核查权限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直接登录省级平台进行业务操作的单位,业务应用过程中出现故
障时,应及时排查原因,如经确认是省级平台出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提出请求处
理,并记录详细情况。
第十七条 采用分布式部署的地区应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为信息系统提供基
本运行环境:
(一)配置符合系统运行要求的专用机房;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根据需要,配备UPS电源、磁带机等保障设备;
(四)其他系统运行需要的环境或设施。
第四章 应用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应用的软件升级工作,由江苏省卫生厅根据本系统在全省的
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升级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因管理需要升级应通告江苏省卫
生厅,升级过程中所有涉及标准、规范必须与系统要求一致。
第十九条 各级管理及业务操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定期参加由江苏省卫生厅组
织的会议、培训、问卷调查及其他形式的业务交流活动,并按照江苏省卫生厅统一
要求,安排进行各项系统运行相关操作。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及业务操作人员在系统运行中有关系统的合理化建议或
问题可通过电话、即时通讯工具、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直接与江苏省卫
生厅技术管理人员联系。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系统数据库按下列原则分布:机构人员信息、权限信息统一在
省平台维护,按照数据交换规则供各分布式平台使用;其他业务数据库由各级平台
建立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履行下列对数据库数据的维护职责:
(一)负责数据的登记、增加、删除、更改;
(二)负责数据的交换和统计数据的汇总;
(三)监督、检查数据质量和更新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保证和维护数据的严肃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录入的数据应真实反映数据的原始情况,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违反数据更改规程,随意更改数据。
第二十四条 录入数据应真实反映窗口业务的数据变化,按照系统运行所规
定的数据更新时间,及时将数据传送到指定数据库。指定数据库应及时备份。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相关单位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所有业务人员经授权使用本系
统并实时录入数据。
第六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系统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人员和一般用户,并分别
履行下列职责:
(一)系统管理员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系统网络连接线路、网络设备、服务器、系统软件、应
用软件等软、硬件平台的参数设定和日常运行维护,并做好工作日志;
2、管理和检查系统日志;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密码管理,以及为系统用户设置使用权限及业务流程
配置;
4、负责系统软、硬件平台的升级工作;
5、发现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系统故障及问题,诊断并排除一般性故障,确
保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负责对本级业务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二)业务操作人员
1、负责对系统中的各业务模块按规范要求进行日常操作及维护,并做好工作
日志及相应纸质文书同步归档;
2、及时发现并向系统管理员反映系统故障;
3、确保对系统进行授权以内的合法操作。
(三)一般用户
1、遵守系统的密码管理;
2、遵守系统操作使用手册的规定,不得进行授权以外的非法操作;
3、爱护终端及网络接入设备。
第二十七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岗位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江苏省卫
生厅负责组织专业岗位技术培训工作,并核发上岗证书。
第二十八条 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随意
变动。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人事变动的,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系统安全设计应依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范及卫生部卫生监督
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方案所规定的安全原则。
第三十条 系统必须独立划分子网并与本地区其他办公网络区分,有条件的
地区可设立专线联接。
第三十一条 操作系统、数据库安全应当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
第三十二条 进入系统时,必须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授权。
第三十三条 系统用户应实行一人一帐号原则,并独立分配用户密码和使用
权限。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并根据使用权限等级,确定密码变更周期。
系统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要逐级备案。凡调离本单位的系统用前庭系统 户,应及时
办理用户密码变动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撤消其原使用的密
码与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因工作需要有升级使用权限要求的用户,经主管领导批准,
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升级其使用权限。对使用信息系统的用户必须建立审查制度,对
于长期内资公司 未使用的帐号应予以撤销,对于越权使用或进行非法操作的用户,应对其使
用权限进行降级或将其帐号撤销。
第三十五条 系统各级业务流程配置将在安装时进行初始化操作,配置参数
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确认后提供,如今后需更改业务流程需经本级系统管理人
员确认并留底,并上报江苏省卫生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系统安装前应预先更新全部的操作系统及数据库补丁,检查更
新、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数据库及木马特征库,防止系统感染病
毒。
第三十七条 系统应在本地平台建立软硬件双机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应进行异地数据备份。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系统日志管理制度。对网络连通、数据质
量、软硬件设备等系统运行环境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提供详实信息系统运行记
录。系统管理人员要建立相应的电子台帐,详细记录系统运行及配置参数的设定和
修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所有用户不得使用服务器、电脑终端等信息系统设备做与工作
无关的事情。
第八章 运行保障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系统日常维护、机房值班等运行保障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并将其
纳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应保证将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兼职的信息系统管理
人员和信息化工作突出的业务操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市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
行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或调离行政机关等:
(一) 将业务活动中形成的optimized 应当归档的信息系统文件、资料归为己有,或拒
绝归档的;
(二)明知系统面临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造成系统瘫痪等重大事故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正规渠道修改系统参数、配置文件和数据库数据的;
(四)玩忽职守,丢失、泄露密码,造成系统损失的;
(五)没有建立数据备份,造成数据严重丢失的;
(六)攻击网络,在网上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系统信息数据对外服务的,有收取报酬情节的从重
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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