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
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
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
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
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
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七月二十一日 房屋建筑和城
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
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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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
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
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
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
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
善本行政糯米青团的做法 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
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
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
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
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 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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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
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
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猴子的画法 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
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
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
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
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
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
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条 建生产总监岗位职责 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
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
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
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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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
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
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
的信息。
第十二条 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
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承包企业施
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
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
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
工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
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
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
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
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
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 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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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
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
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
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
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
理。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
“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
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
本信息,供社会查询。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
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
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
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
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
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
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
捷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
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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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
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大一军训心得 的,再次从事建筑作
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
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
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
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
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
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
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
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良言如春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
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韩国英文全称 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
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
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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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
目乱收费增加桃子日记 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
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
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
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
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
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
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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