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清水江文书中的历史信息——明代清水江文书研究之二
林芊
【摘要】清水江文书可以弥补目前缺少明代文献见证清水江历史的缺憾.文书中的
地名是明代少数民族地区历史地理重要信息库,可分析了解清水江流域的沿革地理、
政治与民族地理;文书又提供了许多苗侗民族社会、经济生活细节,并显示出其复杂
生活方式,如土司属民、卫(所)屯军和国家编户民居民混杂相处;文书所涉及事务显
示出的调解方式也相对复杂.文书反映出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是一个特别的二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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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lsociety.
【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33)005
【总页数】9页(P60-68)
【关键词】明代;清水江文书;苗、侗民族;社会生活;经济生活
【作者】林芊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历史系,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91/297
一、明代清水江文书是反映贵州清水江流域珍贵的社会经济史文献
笔者在“之一”中曾提及,贵州清水江流域所遗存的13件明代契约文书是本区域
内珍贵的历史文物[1]。其实,正如本文分析揭示的那样,13件文书所担载的
历史信息,都是清水江流域明代社会经济生活的生动写照,因而它们更有研究社会
经济史的第一手史料价值。
今天人们探索清水江流域历史所依据的文献,大致有三个主要线索:一是国家官书
文献或史书,如《明实录》《明史》;二是地方志及地方人物遗留下的各种文集、
笔记;三是碑刻残片等形式的记载。三种史料资源,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史事记载
本就不多,而触及贵州一省则显得稀缺,更遑论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如官书
文献虽然有当朝史料如《明实录》,后人编著的如清朝的《明史》、民国时期中央
研究院编纂的《明清史料》等,但就史料内容而言,《明实录》《明史》风景侧重
记载国家大政方针、重大社会事件、国家制度及地方行政建置、重要历史人物。若
要从中探取贵州史料,笔者据贵州民族研究所编《明实录贵州史料》细查,重大社
会事件大都是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军事征讨,未见有对社会经济生活具体事务的
描述;《明清史料》据明清内阁大库档案辑成,目前出版了甲到癸编,共10大卷,
然各卷所收录明朝天启以来各部“提名”“揭帖”性质的文献中,极少事涉贵州一
省。再以详载一方社会生活为司职的地方志而言,贵州明代地方志本就稀缺,乾隆
五十七年(1792)贵州巡抚冯光熊为此曾感叹道:“近时海内所得见者,郭青螺《黔
记》、田蒙斋《黔书》而外,寥寥不数见。”并指出“寥寥不数见”之特别原因在
于“官司土者,皆簿书鞅掌之不暇,又何暇收葺旧闻,纲罗放失,经存一郡之外史、
之遗篇乎?”[2]据张新民教授《贵州地方志考稿》一书辨析,有明一代贵州地
方志及文献共有74部,而流传至今仅存8部,可见绝大多数已亡佚;在全部74部
中触及到清水江流域的明代方志文献有16部,除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嘉靖
《贵州通志》、万历《黔记》、万历《贵州通志》等省志尚在,其余如明代的《镇
远府志》、万历《黎平府志》等则全部亡佚,只有部分内容点滴存留在清人所编修
地方志书中。再就方志内容而言,省志往往是志一省大事主题是国家在经理、改造
“苗疆”过程中,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建置过程中发生的政治事件,并不十分关注
基层社会经济生活。
上述明代史料特征使后来的研究者很难从中捕捉到清水江流域的史料;史料的缺乏
一直困扰着人们对清水江流域的历史认识,具体到社会经济生活史研究方面更是如
此。故至今很难看到自清代以来较为细致生动的前朝社会生活史描述,因此,重新
发现的13件明代契约文书则为我们探测明代社会生活史洞开了一扇门户。13件
文书分别来自于清水江流域的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因其是清水江流域侗、苗
少数民族聚居区而更具典型意义。从时间上看13件文书产生自明代中后期,其中
最早一件在成化二年,最晚一件是崇祯十六年,前后历经177年(1466—1643)。
明代中后期历成化、弘治、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太昌、天启、崇祯九朝,文
书缺少弘治、正德、隆庆、太昌四朝,若考虑到太昌朝仅一年可忽略不计,实际上
仅缺少三朝。因此,它几乎可以视为明中后期各朝的历史见证。更重要的一点是文
书所担载的历史信息,都是明代社会经济活生生的现实写照:事务涉及屯军与土民
间的生活,如土地纠纷、土地买卖、田赋缴纳认定、家庭事务等细枝末节,让人近
距离地观察到事件起因、过程、后果的处置等完整情节,乃至文书中透露出的立契
当事人双方心态皆可体察领会。这都是官府文件和许多方志所缺载的生动史料。因
此,文书中鲜活的历史场景可以从微观上呈现出现实社会经济生活,还可知微见著
地观察到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土地管理、赋税制度等制度建设。
二、明代清水江文书中少数民族地区历史地理信息
从现存明代文书中可以检索到许多历史地名。“成化二年吐退屯田转批合同”中有
永安乡和“卫”,“嘉靖十年潘元怀等长坪断卖契”有亮寨长官司和颓寨,
“嘉靖二十五年陆勇等伤人命调解合同”有寨市乡,“嘉靖三十五年吴王保石榴山
冲荒地卖契”有亮寨司和九南寨,“万历十四年潘贵银立断租禾约”有黎平军民府
亮寨蛮夷长官司和登寨,“万历十四年潘姓三兄弟阴地分关契约”有偏坡寨,“万
历四十一年为载粮贻害事判决书”中有亮寨司、篙寨和礅寨,“天启元年闰潘合孙
卖田契约”中学习雷锋小报 有“老黄田”,“崇祯十年杨后昊卖山地契约”有“黄田八甲”,
“崇祯四年三穗瓦寨开市合同”则有更多的邛水长官司地名信息,其中明确写出的
有瓦寨、店头、调洞、晓洞、长吉、机寨、赤溪、瓦窑、半坡、雪洞、上(甫米)、
中甫米、白家、坪城等。
上述地名应当是明代当地最基层行政建置或村寨;指出这些基层地名意义在于,它
们大多是康熙朝之前史志所末载。汇集明代史书涉及到的三穗、天柱、锦屏(当时
属黎平府)所载地名,基层行政地名记载大都限于所、司一级,及少言及司所以下
的乡、屯(堡)、村寨地名。最惋惜是本有详尽记载基层地名的明代“县志”大都亡
秩,这就限制了人们对明代机理分析 乡村行政地理的了解。如猪大肠的功效与作用 明代“邛水十五洞蛮夷长官
司”,十五洞具体有哪些?又管理多少寨洞?在《大明一统志》中有云“邛水十五洞
蛮夷长官司,府东八十里。明洪武五年置团罗、得民、晓隘、陂带、邛水五长官
司”,而在省志中万历《贵州通志》有“邛水长官司,一十五洞平分三十三屯”一
句,除明确说“分上下二里,青、颇、茨、瓦四哨”等地名外[3],“三十三屯”
只是一种统计数字。只是《黔记》以“某某苗”示意些许地名方位。后来的记明代
地名史志也大致如此。黎平府清水江流域所在的几个长官司情形与邛水十五洞蛮夷
长官司相差无几。只是在明末清初人顾祖禹(1631—1692)著《读史方舆纪要》中
所记地名稍有增添,如邛水司增添“荡洞堡”一地名,“新化屯千户所”属下地名
有江口、关峡二堡,在“平茶所”中记有威屯[4]。但也仅此而已。因此,作为
基层地方历史地名沿革来说,明代史书所载行政地名都只现“骨胳”而无“经脉”。
这样,文书中所见地名对于了解基层地方历史地名沿革来说,意义就非同小可了,
通过对明代契约文书地名的“钩沉”可补史志缺载的遗憾。首先,都是基层地名在
文献上的第一次显示。上引三穗县“崇祯四年瓦寨开市合同”中罗列14个地名。
除瓦寨、晓洞、赤溪3个地名,其余前史均不见载,直晚至清乾隆朝修篡《镇远
府志》时才罗列出来。因此,若将文书中地名与康熙、乾隆以来史志对照,文书中
的地名都俱有第一次见诸史载地名的意义。如天柱县文书“天启元年闰二月初十日
潘合孙卖田地契”的老黄田、“崇祯十年六月十九日杨后昊等卖山地头契”黄田村,
查康熙《靖州志》载有黄田公馆,又在标注会同县界时说:“西至天柱老黄田界”;
锦屏县文书“嘉靖二十五年陆勇等伤人命调解合同”中有寨市乡,康熙《靖州志
食货志》载有“寨市乡”[5];“嘉靖十年潘元怀等长坪断卖契”有颓寨、九南寨,
“万历十四年潘贵银立断租禾约”中有“登寨”。比照光绪《黎平府志》,其志
“亮寨司属二十一寨”中有墩寨、九南寨,“新化所二十四屯”中有“颓寨屯”
[6],其墩寨可判断是文书中的“登寨”。“万历四十一年亮寨司为载粮贻害事
判决书”中篙寨,在光绪《黎平府志》中有载。
第二,由于文书中地名信息是第一次见诸于文献,因而它们皆有沿革地理的地名坐
标价值。整体而言,文书中地名在沿革地理上的坐标价值,除它们行政管辖属性外,
主要有地名、地理方位、当代地名关系、时间等要素。如成化二年文书中的永安乡,
检索后来的康熙《靖州志》、康熙《天柱县志》,都在“天柱图”中标有永安哨、
永安官庄地名,方位与远口毗邻。它们与文书中永安乡是否一地?查光绪《会同县
志》:天柱县是“割会同(属靖州)远口乡第七图一里、上下洞乡三里苗民一里”组建
[7]。由此说来,康熙朝的永安哨、永安庄即是明代的永安乡,因此永安乡在天
柱县沿革地理研究上有坐标价值。因为不仅康熙时的永安哨——永安庄即是明代
的永安乡,还可由此进一步地推测,现文书的发现地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也就是清
时的永安哨-永安庄,明成化时的永安乡。同样,“万历十四年四进击的巨人壁纸 月二十二日潘姓
兄弟阴地分关契约”内有偏坡寨,查史志皆无偏坡寨名,而该文书出自今天柱县
地湖乡岩古村,那么,偏坡寨在文书中是第一次出现,而且必然与地湖乡岩古村地
名有渊源关系。
第三,文书地名不仅起到沿革地理的坐标功能,还透露出怎样栽培桂花树 更复杂的政治地理信息。
清水江流域的天柱、三穗、黎平、锦屏四县在明代与内地行政建置最大的不同是,
其行政地理范围内三府四卫①三府即黎平府、镇远府、靖州府,四卫即镇远卫、五
开卫、铜鼓卫、靖州卫。错杂。因而三府四卫其基层组织不仅是国家编户的乡里普
通民政制度、土司的少数民族特殊民政制度,更主要的是还分布着军事性质的地方
组织“屯”或“堡”,构成了区域内屯、堡与乡、里错杂,军(屯民)与民混处的一
种二元化——卫(所)、乡里与土司的特殊政治行政地理。清水江明代文书无不是国
家在民族地区所推行二元行政建置的政治地理环境下的产物。首先是基层社会的二
元性,这在例契1中可以见证:
例契1
永安乡□□□□□□□细仔□会,洪武二十二年□□卫当军随营住坐,田地抛弃。至□□六
年回籍寻认产业。有□□里□□□□□□□遗丁□,甫后至□□□邦礼、覃心亮,备情具告
本县,□□差里长粟天隆、老人梁汉方,□憑本甲人等诣田,□□□等,当官退出前后
田地。与□□□,□□白就憑里老邻右人等,立写合同传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
种。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送纳。立写合同二纸,在后再不许□□。□田开写土名
于后:
一处板竹楹脚田,计种两斗五升,至□□□□
一处宝爽田,计种两斗,下至□□
一处寨脚田,计种两斗五升,抵□□□□
一处板溪田,计种一斗,抵□□□□
一处勤文斗,计种三斗五升
一处□林田,计种四斗,抵覃思保田
一处门首田,计种一斗五升,梁受□
一处庙脚水塘参□,抵田
一处大长冲,计种两斗,上抵□□□
计种一石参斗五升,秋粮米□□□七升成化二年八月初□□□
情愿立写□同人粟文海(画押)粟文江(画押)
里老粟天隆(画押)梁汉方(画押)
同邻梁□仕(画押)杨通行(画押)梁辛丑(画押)
□甲石彦聪(画押)张全(画押)粟胜乐(画押)梁隆(画押)
□□书人梁汉景(画押)
合同
批管。
(本合同上钤有官府的四方印记。)
文书内容可简化为四大要素:第一,立契事件是调解退还被侵占的屯军田地,然后
再转租他人;第二,立契地点在永安乡;第三,主持调解的一方是“备情具告本县”;
第四,参与文书见证人身份中有里老、□甲代表等。指出上述各要素的意义在于它
透露出复杂政治行政地理的社会关系:从行政组织看,事件发生地一方是国家行政
基层单位永安乡、还有里、甲,这是成熟的明代国家基层组织。另一方是卫所—
—靖州卫天柱所;从事主身份看,一方可能是国家的“编户”,另一方是“□□卫当
军随营住坐”,是屯军匠户;从处理事件的“主官”性质看,前者属于军政,后者
则是民政。本件文书内含的上述信息,告诉了文书产生于卫(所)和已纳入到国家行
政区划内乡里的二元政治行政地理环境。
复杂的政治行政地理信息还体现在其包含有民族地理构成上。上述文书中事务人除
有屯军(或屯民)“民人”外,还有“土人”,如在文书“嘉靖二十五年陆勇等伤人
命调解合同”内的寨市乡,康熙《靖州志食货志》明确指出其“属于苗里”。一
般而言,屯民多是由随征军士或迁徙而来的汉民构成。土著民则是“土司”管理地
区的天然居民;土著的构成又有苗族与侗族分别。由于其军民、土著民构成便形成
的了侗、苗民族与汉民相互杂居的民族行政地理格局。
三、明代清水江文书中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史信息
明代国家权力进入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方式,一方面以设立卫所漫画我的老师 的“军屯化”方式
进入,另一方面将其进驻地区逐渐行政化。而行政化也呈现两种形式,一是编户为
乡、里的普通民政制度;一是“土司化”。所谓行政“土司化”就是将行政权交由
当地土著上层自行管理。它们是明代国家通过军事或政治方式,将还未纳入到中央
政府行政管辖区的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纳入到国家行政体系内,也即民族地区“新疆”
行政化建置过程,所形成的一种行政二元化的特别行政地理:在上层行政建置上是
卫(所)与府、县(土府、县),在基层是屯(堡)与乡里的乡村社会[1]。特别的二元
化乡村社会造就了其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契约文书是了解二元化乡村社会生活复杂性最生动最直接的窗口。复杂性其实还不
在于文书类型的多样化,更重要的是所反映出在事端本身、涉事人员、调解纠纷仲
裁人员的复杂等等。第一,涉事人员身份复杂带来的政治生活复杂性。清水江文书
表明,其使用者分别为土司属民、卫(所)屯种旗军和国家编户民,并且三类居民混
杂相处,所以文书所涉及事务也相对复杂。往往在一件契约内,书写的立契主体有
屯军、屯民与土著,少数民族事务等等。如例契2所示:
例契2
寨市乡民人陆勇、陆庆相等立断事。祸因本里方团将横事罗赖勇被情投诉老爹(爷)。
龙处、蒙发乡老十数余人前来本乡理讲,不期杀伤人命,各申告上司。蒙委官员靖
州卫王、平茶马倪周、零溪巡检魏,各会诣银良冲剁定人头钱两边相认。陆勇、陆
庆相等该银参拾两,当时辏办银牛,憑请乡老陆进银、潘安文酌中盟天立誓,生鸡
血酒。其银交付龙穗传兄弟亲收讫,并无分文短少,千了万了再无异词。二家父子
往来行走依俗相(亲),已亲叫唤不许生甦百端。二家不许憣悔。如有人憣悔执约赴
官照验,甘罚约内前银入官公用,依旧成交。人信难憑,立此合同为照。
嘉靖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立合同人陆勇
陆庆相
陆庆□
乡老陆进银
陆进能
潘安文
执照人龙穗传
从契约调解对象看是寨市乡民人(本里方团)与屯种军民龙处蒙,(龙处)发等乡老,
其身份判定可从前来调解冲突官员身份推定。前来调解官员有靖州卫王某、五开卫
平茶守御千户所①平茶,现湖南省靖州县西部平茶乡。明洪武十九年置平茶守御
千户所,隶五开卫(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之一百七十九洪武十九年十一月癸丑朔)。
马倪周、零溪巡检司巡检魏某等。据此可以厘清立契人有三种的复杂社会身份:从
行政属性看,除寨市乡民人身份外,冲突的另一方龙处蒙、发等则涉及到卫、所的
屯民及零溪土民;从民族属性看,寨市乡是苗乡,因而又涉及到汉军与汉民(屯民)与
苗民、后来以“锹人”著称的零溪平茶苗民;这与列契一文书极其相似。可见区域
内居民社会生活往往是民政与军政、汉民与少数民族相互纠结的复杂局面。
民政与军政相互纠结的复杂关系还可从调解人员及程序反映出来。在已有的明代文
书中,五件是官司调解文书,其中有两件是由告县衙处理,三件是卫所。如上引例
契一是“备情具告本县”——靖州属会同县,是卫所成员告官于民政。上引文书
例契二则是民告官于军政卫所,事发双方“各申告上司”,而前来处置纠纷的官员
分别是“靖州卫王、平茶马倪周、零溪巡检司魏”。其中平茶是千户所,零溪巡检
司是带有军事性质的地方官员②明代巡检司的设立,内地与少数民族地区不一样:
内地是民政的一种机构,而少数民族地区则两者都兼顾。。
第二,是二元社会结构带来的复杂社会生活,尤其表现在军政与民政上。天柱县坌
处镇抱塘村有三件文书皆出自覃姓,三件文书立契时间分别是成化二年(1466)、
万历二十四年(1496)、崇祯十六年(1643),三间文书立契时间彼此间隔都在30年
以上,但从其内容判断是覃姓家族遗留下的文书,而且成化二年时覃氏为军户。三
件文书书写的事务揭示出覃姓家族面临的各种社会冲突,而这些冲突事件的发生与
化解又提供了观察屯种军民与编户民间生活的细枝末节。
首先是屯军的土地使用问题,“成化二年八月初口口转租田合约”就披露出许多信
息,内容见本文上引例契一。这是一份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书,内容可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吐退霸占屯田纠纷的追述,第二部分是本次立契的合同——屯田转租。
关于转租问题留待本文第四节再作讨论。第一部分实际上是第二部分的前提,意在
讲明本次立契转租屯田的法律关系,大意是该田是屯军户分田,户主覃姓在洪武二
十二年(1389)出征,至天顺六年(1462)③文书原件是“□□六年”,现据契约内容
推断,大致是天顺六年之意。其后人回籍后发现屯田被外姓霸占,于是与自己族人
一同“备情具告本县”,经审案霸占者最终吐退出所占田产。覃姓户主即在成化二
年(1462年)八月又将屯田转租乡里民人耕种,即这次立契的主要事项。虽然仅仅
是追述了起于天顺六年(1462)的一次官司,却透露出现在屯田上的纠纷。屯军的
屯田是可被外姓霸占,但是,军屯利益却一直受到国家保护。否则,荒屯并事隔七
十多年的土地是很难能确认和追回。
其次是屯民的社会处境及变化问题。清水江流域二元社会内身份不同的三种居民中,
屯军本应当是强势,但随着社会变化军户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很多时候成为弱势群
体。这在覃氏家族社会生活史中时有发生④此文书中的军藉覃大贵等,显然与成化
二年事件主人是同一家族,因为文书同出自抱塘村的同一家族。。事件过程如例契
3述:
例契3
告状人覃大贵、覃在□□(保)安二军藉状告□□批照□后事。原有祖塘□□田□□□□□,
今遭□户热(强)豪梁鳌忠、梁鳌模、梁肇发、梁鳌重、□□户把持,今见本户人丁□
弱,当丁去记存□回查照通屡心不耳,请新管石朝□、石朝□理论。祖塘原有梁肇发
祖公梁贤业凭邻粟诰屡□□帮补银钱一两,其塘水莭代覃大贵□田到今。梁家不存天
理,□□绝水。二家告县蒙县老爷断明塘水不得梁鳌重,从后不得以强欺弱绝水,
再不得子孙□邀水旱禾取供发落在后,无得争占水源。伏乞
天台償批一度民□欺害阴□同天恳告批照。准照(钤官府印章一方)
万历二十四年月廿六告批人覃大贵
中人粟志保(三人名字上共钤官府印章一方)
当年梁盛汝
(引者注:准照二字上钤官府印章一方,批告人、中人、当年三人名字上共钤官府印
章一方。)
从文书上看,继覃氏家族天顺六年纠纷解决和成化二年立契约后30年间,军户覃
姓家族与当地潘姓家族时时有冲突发生,而且处于被压制处境。此次事件即是覃大
贵因不甘强豪梁鳌忠等霸占水源而诉状于县官,最后是“县老爷断明塘水不得梁
鳌……以强欺弱绝水。”虽然结局是军户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但透过利用自然水源
使用权上潘姓家族的作为,可体会到隐藏在背后两个家族的长期矛盾,一是从成化
二年文书整个内容信息判断,那时收回的土地应当是从梁姓家族手中收回,二是从
那时到万历二十四年两个家族矛盾再次恶化,覃氏不得不告官,表明长期以来覃氏
家族实际上处于被潘姓压制的生存窘境。
覃姓家族面临着的冲突似乎是没有完结,一件文书表明他们又面临着向氏家族凌辱
参拾余年,最后在崇祯拾陆年(1643)覃礼江等联合众姓协议,众志成城对付向氏
家族而为此共立合同,内容如例契4:
例契4
立合同人覃礼江、秦礼枝、易(杨)道蒲、黄万美、舒礼蒲众姓。今因豪强向朝堂父
子成群,强买□付堂土名莫家弯田坵,向朝贵得买李家田共谷三十子石。开示洪武
到今,自吃候家洞井水,并本田内井泉水两处救济莫家田坵。到今□遭到天胆豪强
向朝堂、向朝贵等兄弟父子,以财为势,心意吞谋土名大井塘□水。父子横豪不思
来历不问业主□因侵占;道园泉水各有界址,此水系□救济道园百拾子石田坵。棍恶
强占众姓遭害姓命难延,众议以后向朝堂、向朝(贵)无故生端,时将别处田地山场
坟地等事以仇相报。众议照禾把谷石,出头向前理落,不得联累一人受害。如有合
约内一人乖奸内应外活(合),众人言论执合同赴上,依律重究。恐后无凭,立合同
参张一样各取为照。
众议参拾余年,众议合同大吉为照。
覃祖湖(画押)
崇祯拾陆年六月初拾日立合同人众姓蔡礼相(画押)
蔡仪合(画押)蔡礼荣(画押)向必耕(画押)
易崇宣(画押)易道汉(画押)
□□人黄卯忠(画押)覃礼堂(画押)蔡礼完(画押)
易道潭(画押)
易崇周(画押)
覃礼□(画押)覃礼海(画押)
(文书来源: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覃献忠家藏。)
从文书内容看,三十多年来财大气盛的向氏家族在买田过程中不仅采取强买,还践
踏几百年来传统村规民约,侵占覃氏等乡民测试结论 浇灌田地的水源“大井塘口水”,覃氏
家族等乡民不得不团结一心共同对付向氏家族霸道行径。该合同就是因此而协定。
透过覃氏家族文书及其它文书,可以总结出一些清水江流域社会生活及变化特征的
痕迹。首先,农业生产尤其是生产资料是一切社会生活的中心事项,缔结契约似乎
都是因它的需要而产生。其次,无论是田土或水利事件都以合族的形式发生和解决,
因而社会冲突往往以合族的冲突而呈现出群体性事件特征;再次,文书中内容包含
的时间概念表明,这种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又有“长时段”的社会特征,似乎表明它
是一个地区的不变的日常生活,或者一个事件往往伴随一个家族数代人的时间。其
一是事端都可追塑到以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成化二年的纠纷缘于洪武二十二年,
覃潘两家族万历二十四年事件,文书有“开示洪武到今”的上百年时间概念;此外
某些事件冲突不息动辄达数十年,如崇祯十六年文书写道:“众议参拾余年”。更
重要的是,在长时段中居民的社会身份也在悄然地发生变化,从而改变着当地的社
会结构。如覃氏家族的身份,自洪武到万历年间还保持着军户身份,但在崇祯二十
四年的契约中,已无军户的特别标识,是否意味着整个家族自万历以来历经百多年
变迁,已由军户为民户,由汉人而变成土民(汉变夷)。它似乎是在表明屯田制度在
本地区逐渐破坏而后消失的历史变化痕迹。
四、明代清水江文书中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史信息
前二节我们以几件文书的“蛛丝马迹”对文书产生时期的社会生活史作了“微言大
意”的理解。同样,文书也是明代清水江流域经济生活的活凭证,仍然可“知微见
著”地为我们洞悉明代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经济生活打开一扇门户。
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在清水江流域土地的自然形态有水田、土(旱
地)、荒地、山地、林地、屋基、阴地(坟地、)塘,土地方位、土地面积等;土地的
社会属性有土地的来源、土地的性质——国有的屯田和私有民田、土地的赋税情
况、土地的价格;土地的经营形态如自耕还是租佃;还有立契事件本身反映出的经济
活动类型,等等。每一件文书都或多或少地将明王朝时期清水江流域农业经济生产
中的上述信息存留下来。如例契5所示:
例契5
立卖田地契人潘合孙,今为时岁荒饥,母子商议,情愿将到自己祖业土名下粮田
□□,并黄蜡冲田三坵,二处计禾四把,载粮六升。凭中卖与老黄田□□□,当日三
面议作价银五两正,其银是合孙母子领讫,其田付与□□□为业,日后不得异言,立
此卖契为照。
天启元年闰二月初十日立
卖田契人潘合孙(画押)
同母吴氏(画押)
书人潘楼孙
引进中潘乔孙,龙少梅
(文书来源:贵州省天柱县竹林乡梅花村吴家塖吴恒荣家藏。)
这是一件土地买卖契约,从“农史”的角度阅读在短短的几行字中可发现该契约包
涵着许多农业经济信息。比如所出售土地的自然形态是田、性质是民田(“粮田”)、
该田的所有合法性是祖业田、土地面积“计禾四把”等;应当承担的国家赋税额
“载粮六升”、土地价格“银五两正”、交易活动中的程序及法律关系等。这些信
息不仅保存在土地买卖契约中,也在其它合同文书上可见到。综合现有各类型清水
江明代文书中的土地信息列表如1:
表1清水江明代文书中的土地信息概况文书产生地名类型性质来源文书时间
及立契事件1天柱长官司田屯田国家成化二年吐退随营住坐屯田合同2黎平
亮寨长官司颓寨山地民祖公嘉靖十年潘元怀等长坪断卖契3亮寨司九南寨
荒地民祖业嘉靖三十五年吴王保荒地卖契4天柱县阴地民祖老万历十四
年潘姓兄弟阴地分关契5亮寨长官司登寨田民祖业万历十四年潘贵银立断租
禾约6亮寨司礅寨塘田屯田国家万历二十四年覃大贵等告状7亮寨司篙寨、
礅寨田民万历四十一年载粮事判决书8天柱县黄田八甲山场民祖禁崇祯
十年杨后昊卖山地契约10天柱县永安乡田民/屯天柱县老黄田田民祖业天
启元年闰潘合孙卖田契9崇祯十六年覃礼江等合同书
上述几件土地买卖契约表明,明代当地的土地自然品质可分为四类,一是田、二是
土(旱田)、三是塘田、四是荒土(荒土);所出卖土地的来源为家族祖业田;而土地性质
有私有民田和国家授与的屯田。尤其要指出的是无论买卖契约或官司合同文书中,
提供了当地拓展田土的方式。如例契6所说:
例契6
立卖山契人杨后昊、杨后富、钦□□□□时岁凶荒缺食度日。兄弟叔侄商议,意愿将
祖禁山场牛(?)岭斗高山洞□□□山地头欲行出卖。无人承受,请中在内启到黄田八
甲生员吴学林近□□买为业,三面议作山价银九呈(成)银玖两正。其银是叔侄亲领处
讫。其山冲□□林禁当任后开垦为田,不得生端童(争)论异言。袒如有此□执约□罪
□□立此卖契为照。计开四抵,上抵本主塘冲凹,右抵十□大芒冲吴学皋山,左自荇
菜塘抵谢家山界。横抵高山斗大芒山界,下抵水凹冲吴学忠田坎上。
崇祯十年六月十九日立
永远管业
卖契人:杨后富、杨后昊、杨后、杨后、杨后伟、杨后钦、杨伯成、杨伯明、杨伯
圣、杨老(?)、杨伯祯
引进人:吴守明、吴加伊、□廷松
代笔:杨伯运
(文书来源:天柱县地湖乡岩古村村坪元山组一潘姓家藏。)
该契约所出售的虽然是一块刚开垦出来的荒地,但文书中一句话讲到开垦荒地的目
是“其山冲□□林禁当任后开垦为田”,它表明当地田地资源一部分是由山地开垦
而来;清水江流域开垦山地的利用有两种,一是开垦山场植树育林,一为垦殖田土。
显然,该件文书的目的不是开山场植木,而是弃林地为田土。开山为田在文书中多
有表述,如嘉靖十年“潘元怀等长坪断卖契”中讲到“其长坪自断之□(后)任从买
主子孙□□□(耕种管)业”、万历四十一年“亮寨司为载粮贻害事判决书”中讲到
“礅寨人氏贫难移往九南石榴山,用力开坎山冲成田”,都是清水江流域农业史上
田地开发方式的例证。
更重要的是,遗存的明代土地买卖契约将明代清水江流域内的土地制度留存在文书
中了。最显著的事实是内涵着当地的土地权属信息。如上引文书一(成化二年合同)
是一件田地官司调解后所新立合同,据合同的上半部分,所调解的九处田地是洪武
时期屯田。但是接下来的合同事件却是将此九处田“传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
种。”显然,新耕种者粟文海、江的身份是乡民。这一变化反映了农业土地的管理
情况。首先,这九处田产原是国家所有的屯田,按制度不能买卖。其次,由于屯田
“转批”于民人新耕,田地的所有权性质发生了变化。合同“转批”有两种理解,
一是“出佃”,一是“出售”。但从合同明确有“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一同
“转批”的约定看,是以民屯的形式缴纳国家赋税,因此出售的可能性更大。如果
是后者,即是化军屯土地为民田的行为,那么田地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化。此件合同
斑见了民族地区军屯转为民地的历史,田地所有权属发生变化又是清水江流域屯田
制度在成化时代开始瓦解的见证。
同样,书中也有诸如赋税制度的反映。明代在田地买卖时严格实行“粮随田走”的
制度,因而每一块田地的出售都将赋税标明,并且赋税随田产的转移而一同转移到
新户,以免赋税的流失。如例契7所示:
例契7
黎平军民府亮寨蛮夷长官司管下登寨立断租禾纹【文】约人潘贵银。今为家下缺少
银子用,无从得处,情愿将自己先年祖业田租禾十七斤请中出卖,转卖与本主龙稳
相名下承买为业。凭中作价纹银两钱六分,凭中交足亲手领回应用外,其租税禾尽
行出卖。不话内近房族人等在后重卖,争论。卖主赴司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一卖
一永远,二卖子孙无分。二家愿意意愿,各不许憣忏。如有一人先悔者,将约赴官
理落。甘罚生金五钱,赴官工用依旧承交。立此断卖约纹契,永远子孙为照。
万历十四年十月廿七日。
立断约人潘贵银(画押)
中证人:潘息朝(画押)
代书人:龙稳晓
断约信行在后,永远收照。
该契约文书中有许多赋税制度的反映。首先,所买田注明为“租禾”,即标明该田
是承担赋税的田产。这一注明在其它买卖契约文书中也有书写为“租禾田”或者
“粮田”。其次,文书所写“其租税禾尽行出卖”,约定了该田是连同赋税一同转
移,即所谓“粮随田走”。上引成化二年文书就注明有“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
“秋粮米”即应缴纳的田赋;天启元年潘合孙母子所出售之田则注明“载粮六升”,
即该田应纳田赋六升。其次,文书还注明了田赋税率,并由此可以测算出田赋的比
例。天启年文书中写有“二处计禾四把,载粮六升”,即是“计禾四把”的田亩应
纳田赋额“六升”,成化二年文书中田共“计种一石三斗五升”,应纳“秋粮一石
六斗七升”。此外,文书还反映出许多经济史所关注的信息,如田价。在万历十四
年文书中约定“田租禾十七斤”,作价“纹银两钱六分”;天启元年文书中出售田
二处“计禾四把”,约定价银五两正,等等。
尤其要指出的是,现有历史文献少有清晰的明代工商资料。有两件文书涉及到明代
清水江流域“工商”业信息。上引成化二年合同文书户主为“住坐”。“住坐”是
手工业者。明代手工业者称“匠户”,“匠户”分为两类。《明史食货二赋役》
载:“匠户两等,曰住坐、曰输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
月六钱,故谓之输班。”同时军中也有住坐。此为卫所住坐还是民户住坐尚不清楚,
在洪武二十二年“随营”①靖州卫左千户所(天柱千户所二十四年才建,以小屯为
中心)《明史》载明代工匠基本上分成住坐和轮班两种。轮班工匠外,又有住坐匠。
住坐匠从民间征集来京。一般人们认为明代住坐是“永乐迁都将南京、苏、浙等处
大量工匠带至北京”,于是“设有军民住坐匠役”。该件立契于成化年的文书却说
洪武二十二年即有住坐随营。。虽然该件文书还不足以判断手工业产生的规模与内
容,但却提供了今天柱县坌处镇在明代的手工业信息。也是其它历史文献所未见而
弥足珍贵。
而来自于三穗县雪洞小新村的一件崇祯四年(1631)文书,则较为详细地反映出明
末清水江流域工商业生产状况。内容见例契8:
例契8
立合约胡贵……郑子荣等,系邛水司属瓦寨、店头、调洞、晓洞、长吉、机寨、赤
溪、瓦窑、半坡、雪洞、上中甫米,白家、坪城地。天启元年我六洞与边方良苗一
十二寨共七洞二十一人为首,设立瓦寨开场,每洞当艮(银)五拾两共庆大戏。其有
五洞边方路程写(险)远,上下夫于(役)拖累,瓦寨洞内是以各洞商议,决凭司镇交
界头人,议定写立合约各执一张。公设二、七场,其有米斗、猪牛经纪百长,一概
付与洞内伦(轮)流充当。俟(以)后上下大公于十二名之名,之内瓦寨、店头共当夫
二十,其有十二名;之外七洞均派充当,其有米斗、猪牛经纪,设在瓦寨七户胡、
梁、周、杨、杨、杨、郑、易、肖等世代永远照料管理。外洞不得异言。当场立此
合约一纸,交与胡、梁、周、杨、杨、杨、羞(郑)、易、肖子孙永远存照为据
钦加暗(按)察使司衔、统领湖南诚字全军、贵州补用道镇远府正堂黄为。
崇祯四年袁正良三月十六日代笔
首先从开市时间看,虽然崇祯四年正式设市,实际上邛水司的开场商业活动时间还
可提早十年,文书中提到早在天启元年(1621)即具备成市条件。乾隆《镇远府志》
载清水江流域最早的市场是万历二十五年(1597)开市的天柱县新市镇。瓦寨天启
元年动议及崇祯四年实现开市,是清水江流域商业发展的另一个明确可见的早期场
市。其次是规模,场市涉及范围为“我六洞与边方良苗一十二寨共七洞”。据稍后
一点的乾隆《镇远府志》,此六洞应为带洞(长吉、机寨、半坡)、瓦寨洞(店头、
调洞、坪城)、赤溪洞(瓦窑)、甫米洞、晓洞、雪洞,加之边方一洞。地方囊括了
今三穗县东部,几乎占县境半壁江山。再次是经营“商业”内容,从文书中所言
“其有米斗、猪牛经纪百长”判断,是一个农副产品初级交易市场;最后,据嘉靖
《贵州通志》所载,贵州的“课程”是斗屠商税,那么瓦寨场交易商品与全省处于
同一水平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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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光绪〈会同县志〉:卷二(建置里村)[M]//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州志
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本文发布于:2023-04-19 09:51: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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