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发(作者:声速仪)目录
建筑工程一切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本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通用条款之总责任免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财产一切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本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保险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责任免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共39条 .............................椭圆公式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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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本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保险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责任免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共19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特别约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工程一切险
基本简介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既对不管是在施工期间工程本
身、施工机具还是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一律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资
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工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不
同,一般财产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工险不但承保物质标的,而且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事故发
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因此,建工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
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
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
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
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所产生的下列有关费
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 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特别约定:抢劫、盗窃,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即属于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
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
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
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
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
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范围
第18条: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
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
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19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
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
害和物质损失;
2.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3.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
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5.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
发生的损失;
6.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通用条款之总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2)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0)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财产一切险
基本简介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房屋转让协议合同
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
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
定,是人保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人保财险公
司协商一致,可由保险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
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保由于意外以及员工操作不当(需在附加投保机器损坏险的基
础上)所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
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
然现象。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
灾和爆炸。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
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
成保找高薪工作
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2)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4)投保孜然炒牛肉
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8.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9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10盗窃、抢劫
1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12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问题
13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因天
气原因造成的损失
14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15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器设备本身的损失
16被保险人及其雇经期嗜睡
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器设备的损失
17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共39条
公众责任险
基本简介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
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正
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
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
院、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公众责任险包括餐饮业综合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等。如果消费者在一些商
场或餐馆等场所发生了意外事故,且责任在商场或餐馆,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商场或餐馆就可以
先赔钱给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索赔。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
偿,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
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
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
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
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
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
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
为;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
其他建筑的损失;
(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
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
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共19条
特别约定
1、 每张保单承担赔偿责任的区域范围为在保单列明的甲方所拥有或管理的场所范围(含园区道
路),但不包括在这个范围内已被其他业主或租户购置或承租部分的区域。
2、 保单不承包因停车场引起的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3、 保单扩展承包甲方所拥有的游园小火车、电动车或观光车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行驶过程中。由于
意外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而应由甲方承保的法律赔偿责任。投保时须 报备车辆数量。
4、 观光电动车6辆
5、 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本保单承保甲方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的误工费用,甲方应
提供必要的收入、工资证明。党的思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