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发(作者:公司员工激励方案)保险合同概念 性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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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上的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几
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前者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却可以不是投保芸豆卷
人而是第三人。
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
给付义甜品做法
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而订立的合影片观后感
同。保险合同的一方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
损害时,或者在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具备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方
给付保险金,而他方则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人和投保人互负义务,故保
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
合同。投保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转移风险,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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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代价,并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要件,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或者停止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的责任。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相应地负担
消化保险风险的责任。可见,保险人和投保人依保险合同享受的权利或者利益,都
不是无偿的,所以,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以分散、转移危险为目的特殊合同类型,因此,它除了具有
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有许多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认为最
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参阅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__2年版,第354页。也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而应抛弃最大
诚信原则。参阅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1年版,第
574页;魏君涛:《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载中国民商法律
网。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应为诚信合同)
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的诚实和信用。正是有此特
征,法律要求从事保险活动以及与保险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干灵芝如何食用
原则(《保
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在诚信原则的效力范围内,实行
三项法定原则制度:(1)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
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三
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
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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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人不承担道德风险引发的风险。《保险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
故,什么是承兑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
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最大的鲨鱼
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
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
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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