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7日发(作者:工艺美术运动)随军家属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一、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建
立、管理、转移和接续工作.地方劳动保险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枪,负责未就业随军配
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作。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据部队后勤端口445
(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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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按照国家关于跨统筹范围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资金转移手续。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机构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
险部办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
22号)有关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
门。
(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取消选区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按
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
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三)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外国旅游
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地方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怎么做柱状图
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四)凡涉及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由地方劳动
保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人档案和相关原始材料负责审核认定.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人事档案可以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减半收费或免费存放
在其户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险部门所性、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乐镇劳动
保险所。
(六)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养老保险关
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时续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妥善保管转入的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
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有意者保险的,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
务部门应当出具《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填写《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关于
职工跨统筹范围转移的有关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以及原从地方转
入的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一并转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比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和接续手续。其中,机关事业单
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由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按规定将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试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暂不转移,待国家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后,
由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退役安置后暂未就业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安置地人事、劳动
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镇保障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资金转移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
六、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
费年限)已经满15年及以上的,由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
个人账户资金,转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
退休手续,按规定核定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终止发放基
本生活补贴;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
务部门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中止养老保险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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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七、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手续时,应当提供完整、真实、准确、规范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
实际转移数应当与转移凭证记录数保持一致。
八、未就业随军配合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入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
办理转移手续,个人不再享受地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
关规定,继续参加随军随队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不转入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军队不再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
人账户和对个人账户给予补贴。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队退役随迁后,按规定应当参
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可否计算为地方基本
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九、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参保地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经认定符合条件(含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完的)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
其失业保险关系和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用转迁到其配偶所在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代
为发放,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数额按《失业
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8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