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3-04-17 11:48: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7日发(作者:造纸流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病句50道及答案 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
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
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微信语音没有声音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
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
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
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农村未来发展趋势 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蜡笔小新经典语录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
定,但当事人一方小说英语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
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
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换cpu 屋抵押给第三
;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九九归一打一生肖 导致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
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
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
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寒咳嗽吃什么好的快 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
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
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
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神采奕奕 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
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
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
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
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
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
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
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
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
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饮水机怎么清洗 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
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
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
持。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6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
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
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
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
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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