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建设

更新时间:2023-04-17 08:44: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7日发(作者: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

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
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
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

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
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蚕食的意思 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
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
.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
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未执行
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的人防工程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1

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国家人民防空办

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
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
规;
2、组织编制、修订全国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和造价
管理的有关规定;
3、总结交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培训人防工程造
价管理人员;
4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资质()
认证、管理;
5、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防工程
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6、完成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
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2、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造价管理政
策,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3、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并定期发布本
地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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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由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审核的人防工程投
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实
施监督管理,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复审;
5、对人防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内容和人防工程建
设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内容进行审核;
6、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对本
行政区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监督管理;
7、完成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指定

专人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的部门地方财政预算,保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
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分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

室颁发的统一计价依据,省级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
用定额)等。
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包括: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
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工期定额,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
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其他各类相关管理规定等。
第十一条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国家人民防空

办公室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人防工程

3

实际组织测定、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经审查后,
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

价依据的解释和管理工作,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
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各省级人

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防护
(化)设备信息价,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
报国家人防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对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
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
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格。
各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造价数据
库,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采用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人

防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四章 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

段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人防

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估算指标、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
等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
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影响进行编制,按人防工吃板栗有什么好处 程建设管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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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在投资估

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费用
计算规则(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有关规
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按人防工程建设
管理程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
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况确需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建

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一)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
(二)超出基本预备费规定范围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礼仪规范 然灾
害引起的工程变动和费用增加;
(三)超出价差预备费的国家重大政策性的调整;
(四)其他必须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事项。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应在设计

概算的控制母亲节英语手抄报 下,根据人防工程预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费用
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应在设计

概算的控制下,根据招标文件、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施
工图、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有关规定
等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

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人防工程
统一计价依据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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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二十二条应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

活动还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女生动漫人物头像 设工程公开招标
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

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并
遵守以下规定:
1、对参加邀请招标的承包商,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参加邀请招标的承包商不少于3;
3、作为评标依据的招标控制价,应报省级人防造价管
理机构备凉州词意思 案;
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人防工销售助理岗位职责 程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5、可邀请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财政、监察、纪检、
公证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发包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审

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
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
项内容。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报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

学、技术人体水分含量 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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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应根据承发包合

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
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实行复审制度。省

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经具有人防工程造价咨询
资质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十
五天内做出复审结论,大、中型人防工程结算的审核可视具体
情况适当延长。未按本规定复审的工程,价款支付不得超过
已完成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八十,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决算
的依据,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第五章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

咨询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专业人员实行人防工程造价咨询
人资质证书和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造价咨询

人,应在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
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具有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

人,可根据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人防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
(二)人防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四)人防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五)人防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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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承接人防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资质证书核定的
业务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人防

工程造价咨询文件有异议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对所承接的人防工

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数七 格的编制、校对、审核制
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
监督。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一律实

行持证上岗制度,在接受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的同时,应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
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
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按照当地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咨询收费标准,并在合同
中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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