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索》2012年第6期(总第198期)
法治建设
“见死不救”的法律界限思考
聂长建
(中南民族大学,武汉430073)
〔摘要〕“见死不救”从道德视角可分为三种:“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和
“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入刑;“利人利己”的见死
不救,是一定程度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可以入刑;“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并不违背基本道男人的电影 德要求,可不
入刑。
〔关键词〕“见死不救”,法律界限,“损人利己”,“利人利己”,“损己利人”
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6-0131-04〔中图分类号〕
2011年10月13日,年仅2岁的女童小悦悦在
佛山被两辆车碾压,18名过路人无一施以援手,连
个报警电话也没有,最后还是一位捡垃圾的中年妇
女陈贤妹抱起小悦悦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最后
还是团结互助的谚语 不治而亡。在18位路人于鲜血直流的小悦悦
身旁漠然而过的摄像视频播出后,人们在异口同声
地谴责这18位麻木路人的同时,也对社会道德江
河日下深感震颤和不安,很多人主张通过立法惩治
己,对此二者是交叉的,正是这交叉的地带,是“见
死不救”是否入刑的争论地带。比如,对于小悦悦事
件,之所以令人痛心,因为小悦悦并非落在惊涛骇
浪里或悬崖峭壁中,可以说救助小悦悦是利人并不
损己的正常人所能做的事,但那么多的旁观者却不
能成为救助者,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阴霾。
没有高尚的道德是令人遗憾的,但连基本道德也没
有,那就丧失了做人的底线,那就是不可容忍的,在
对
“见死不救”者,以挽救加速颓废的社会道德。但也
这种情况下,确实有法律出场的必要了。因此,
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得出,一个人与他
有很多人认为“见死不救”入刑是以道德干预法律,
“见死不救”
——“损人利己”、“利人利己”、
是对法治建设的破坏,因此“见死不救”尽管为道德
人之间有三种关系—
,一个正常的社会,最关注的是维护“利
所谴责,却不能由法律介入。主张“见死不救”入刑
“损己利人”
(互惠互利),打击损人利己,并用法律保证
者多是从道德的外在视角看待法律,而反对“见死
人利己”
但法律并不能强制损己利人,法律和道德理想
不救”入刑者则是从法律自身的内在视角看待法之,
〔1〕
根据这三种关系可以把“见死不
律,其实这两种视角虽然对立,但仍然有中间交叉
主义并不吻合。
地带,这交叉地带既不属于“此”又不属于“彼”,所
以要走出“非此即彼”的认识误区,不能笼统、绝对
地坚持或反对“见死不救”入刑,而应进行类型化分
救”划分为三种类型,对这三种类型,在法律上应采
取不同的态度。
一、“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严重违背道德
必须入刑
析,澄清哪些见死不救的情形当入刑或不当入刑。的行为,
“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又可以分为:(1)典型
道德和法律都反对损人利己,对此二者是重合的;
道德主张损己利人,法律没有此主张,对此二者是
分离的;法律保护利人利己,道德也不反对利人利
的情况,先行行为和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驾
驶员撞伤人而不营救,当是犯罪,人们对此是没有
〔收稿日期〕2012-10-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法律行为理论的法哲学进路”(09XFX001),负责人兰艳;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疑难案件的司法技艺研究”(CSY12003),负责人聂长建。
〔作者简介〕聂长建(1969-),男,河南光山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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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争论的,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规定。“对因行为人
的先行行为使被害人处于死亡危险状态而见死不
救的,应在刑法
232条加上一款:行为人因自己的
行为使被害人面临死亡危险,能够救助而故意不予
〔2〕
救助的,以故意杀人罪论。”这种情况是一种典型
赔偿费等,通常的损人利己行为,宫保鸡 害怕负担医疗费、
采取逃逸的方式,拒绝自己利益受损而置被自己伤
害的受害人而不顾。把弃婴抱回家,就有对其温饱
和疾病的救护义务也属于这类情况。(2)非典型情
况。包括(a)职务行为,如警察救护人质,消防队员
)业务行为,医生救护病人,船主救烈火中救人;(b
)特殊关系,如护落水游客,车主救助急病乘客;(c
如父母与子女相救。先行行为、法律引起的行为、职
务行为、业务行为、特殊关系和天然关系产生法律
义务,都可能对施救者造成不利影响,拒绝施救就
是一种损人利己行为,也是对救护对象的一种伤
害。这类见死不救行为入刑是有共识的,没有争议
的:职务上的见死不救可以转为渎职罪,如警察不
施救落水儿童;业务上的和特殊关系的见死不救转
为故意杀人罪,如医生眼见病人上吊而不施救或拒
绝救治重症病人,夫妻、恋人的一方看到另一方自
杀,老师看到学生危险;天然关系的见死不救可以
转为遗弃罪,如父母任凭幼小子女饿死病死,子女
任凭年迈父母饿死病死。
二、“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一定程度违背
道德的行为,可以入刑
严格来说,施救是利人的,很少有利己的,至于
那种索取酬劳在先施救在后,没得到酬劳就不施救
的行为已经是损人的,谈不上利人,也不是本文意
义的利己。当然施救者在施救顺利结束后,也可以
接受被施救者及其家庭自愿付给的报酬。本文的利
己是指施救行为对自己物质、安全和精神损害微
弱,但又获得道义上的褒奖,就精神和物质的总和
来讲还是有利的。引起争议的见死不救类型,应该
是这一种。如有研究者指出:“我们理解公众对目击
者‘见死不救’行为表现出的愤慨心情。任何一名有
良知的社会成员都不愿看到自己生活在一个冷漠
无情的社会中,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接受社会心理学
家向我们揭示的客观现实!因此,对于普通社会公
众的‘见死不救’行为,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法律
〔3〕
的干预来改变。”对此,笔者不尽赞同。尽管在这
种情况下,“普通社会公众”并不像第一种情况那样
与受害人有着先天或后天的特殊关系和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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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毋庸置疑的法定义务,但法律对他们的要求也是
不一样的:第一种情况下,哪怕对施救者不利也要
施救,如消防官兵跳入烈火中救人肯定是有风险
的,但这是由职务引起的责任,而且消防官兵更具
有防护能力,降低风险。另一种情况是,对施救者并
无不利的情况下予以施救,例如普通民众确实没有
冒着生命危险跳入火海救人的法定义务,但对自己
无害的施救行为,还是应该出手的,否则就是不作
前英国王妃为的犯罪。如1997年8月31日凌晨,
戴安娜在法国巴黎的一个地下隧道中遭遇严重车
是被送到医院几个祸。她遭遇车祸后一直有意识,
小时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戴妃的专车是为摆
洞边柱出事的。车祸发生后,尾随的“狗仔”在现场
拍摄了不少戴妃车祸的照片,亲眼看到血泊中尚未
咽气的戴妃在挣扎,却没有通过报警或其他方式施
以援手。法国警方事后将这些“狗仔”一一逮捕,还
把他们告上了法庭,罪名就是:见死不救。根据这一
指控,可以判处长达5年的监禁,并处相当于人民
〔4〕
币60万元的罚金。本案中,面对戴妃的死亡危险,
狗仔忙于拍摄具有猎奇价值的新闻照片而不施以
援手,而施以援手对狗仔并无伤害,所以法律可以
对狗仔定罪处罚。法律应该有一点价值导向,而不
能是一副冷冰冰的面孔,当然法律也不能勉为其难
地强迫公民作出超过其道德承受能力的善举。在一
个人遭受重大危险需要救助而这种救助对救助者
并无危害时,法律是可以要求施救的。子路救了溺
水儿童,小孩父母用一头牛来酬谢他,子路接受了,
这个行为并非高尚,孔子却称赞他,因为“鲁人必多
拯溺者矣!”《吕氏春秋察微》但是子路接受酬劳是
在救人之后而非在先,与现在那些不先给钱就不救
人的情形还是有根本区别。这说明,孔子也是赞成
施救的,施救之后接受对方主动的酬劳也倡议书100字 是可以
的,但如果在施救之前索取报酬则是不可取的。
所以,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就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
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
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
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法国刑法典明文规定:任
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
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
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者,处以5年监禁并扣50
万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
夫妻相救、恋人相救、老师救护学生;(d)天然关系,脱“狗仔队”的紧盯因司机酒驾、车速太快而撞上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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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强制,出自内心主动做好事的人就是行善;一旦有
了法律的介入,人人都被要求去做好事,他是被动
的还是主动的又不写在脸上,那就分不清真正的行
善,这反而抑制人们行善的动力。如法律不能要求普通人为救助小悦悦而冒着身体伤害乃至性命的
危险,小悦悦的父母有为救助小悦悦而支付大笔医
即便是不入疗费的义务,普通人并无此义务。但是,
刑的行为,也不代表着一个公民就可以心安理得地
为之,也不代表这种行为不是巨大的负价值,而最
终给社会、给包括行为者本人的每一个人造成巨大
的伤害。
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虽然不可入刑,照样也
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
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
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
1年以下自由刑或
罚金。根据这些规定,普通人员在有能力且对自身
并无伤害的情况下,应该施救,否则就是犯罪。有研
“不救助罪”应作如下规定:“负有法律究者认为,对
上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义务的人员,面对他人遭
受生命威胁时,有能力救助而不予积极救助,致使
他人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虽不负有法律、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的
人员,当他人遭受死亡威胁向其求助,而行为人的
救助也不会对自身或社会造成重大危险时,不予救
助,致使他人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以不救助论,是我们行为规范的强烈要求。首先这是道德要求,
〔1〕
也就是说,“不行为的损己程度反映着行为者的道德高度,这是我比照前款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负有法律、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的人员”,即普通人们社会最稀缺和最受崇敬的品性,所以康德将心中
员,并不因为普通身份而对自身无害的见死不救的
不作为免责,虽然罪责可以轻一点。
三、“损己利人”的人生励志文章 见死不救,并不违背基本道
德要求,可不入刑
公民都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公民没有法律义务
为救援别人而损害自己,这只是较高道德的要求,不
的道德律和头顶的星空相提并论:“有两样东西,人
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他们就越是使内
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
〔6〕(P220)
心中的道德律。”法律是达不到这个高度的,
这就决定引起我们敬仰的是有道德的人而不是守
法律的人,如一个人赡养无亲故老人的善举肯定比
是法律的领地。当然这里的“损”是指达到一定程度,赡养自己父母的分内之举更令人肃然起敬;反过
不能说打一个报警电话、把受害人扶起来等举手之来,一个人不赡养无亲故老人也不引起人们的道德
劳就是损己。博登海默认为,慈善、施与、舍己为人等
较高道德有一种自发和自愿的成分,而法律则有强
制的成分,“任何可被用来维护法律权利的强制执行
〔5〕(P392)
制度是无力适用于纯粹道德要求的。”较高道
谴责,但如他不赡养自己的父母就会受到道德的谴
责和法律的制裁。有时一件见义勇为之举,正是我
们人性光芒的显现,其价值远远超过挽救一条生命
这样可以计算出的利益。所以,对于损己利人的见
死不救,不可入刑是指不可强制人们损己利人地救
助,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对损己利人行为的救助,
给予法律上的保障,解除勇于行善的优秀公民的后
顾之忧,让社会正气压住邪气,这种意义上的入刑
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地方出台政策法律,对见义勇
为者重奖和保障措施,使见义勇为者不因为见义勇
为丧失工作能力而导致生活上的困难,这也反映了
社会对损己利人地救助的强烈呼唤。社会上的正邪
之气是此消彼长的,见义勇为的人多了,为非作歹
的嚣张气焰就消沉了。所以对于损己利人的救助,
虽然不入人定法,却早已进入自然法,进入我们心
中的道德律,在一个人人都是见义勇为的社会,人
邪气压下去了;反过来,公民今天遇到这股邪气喷
德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际友好关系,但是
“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高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
〔5〕(P391)
护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较
高道德并不是社会交往的基本道德之正当原则,是
不入刑的,这是因为人之道德具有有限性,较高道
德必然超过人们所能承载的平均道德力,也不可能
转化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强制一种较高善德的法
律最终都会同时损害道德和法律:(1)有了这样的
不自由了。法律会强令个法律,你立即变得不安定、
人救助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乞丐、灾区捐款、学
校捐款,这些都是行善啊,都是较高道德之要求啊!
法律若是有这样的权力,每一个人都是生活在没有
你的生活没有预期并充满着不确定性;(2)只有出
围栏的监狱中,你在法律的行善要求中失去自由,们见义勇为的机会反而不多,就是因为正气已经将
选择了明哲保身甚至助自内心的、主动的行为才能称作善,善不可能“被制在别人身上不敢挺身而出,
又造”,不可能来自法律的强制;(3)如果法律强制善,纣为虐,明天这股邪气就极可能喷在自己身上,
那么人们再也辨别不出善行,因为如果没有法律的怎么指望别人救助你呢?网上疯传的小小说《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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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正反映了人们对这种道德的期盼:有一个女司机开
着一辆满载乘客的长途客车行驰在盘山公路上,三
名持枪歹徒强迫中巴停下,要带女司机下车去
“玩
玩”。女司机情急呼救,全车乘客噤若寒蝉。只有一
中年瘦弱男子应声奋起,却被打伤在地,这位男子
奋起大呼全车人制止暴行,却无人响应,任凭女司
三歹徒与衣衫不整机被拖至山林草丛。半小时后,
的女司机归来回到车上,女司机要被打伤流血的瘦
弱男子下车,其他乘客也附和着要中年瘦弱男子下
车,并最终将其赶下车。汽车又平稳地行驶在山路
当地报上,旋即却像离弦的箭向悬崖冲去。第二天,
纸报导:伏虎山区昨日发生惨祸,一中型巴士摔下
山崖。半路被赶下车的中年人看到报纸哭了。
的确,法律不强迫人们的见义勇为,因为法律
所面对的是平均的道德,我们也不幻想人人都有那
位中年瘦弱男子的高尚道德。但是一对比,车上的
其余人都是道德侏儒,惟有那位中年瘦弱男子才显
出鹤立鸡群的道德高度。尽管人定法不强制我们舍
己为人,但自然法和道德律却有这样的要求,这就
是高尚的中年瘦弱男子和卑微的车上其余人的迪玛希是哪国人 不
同结局之所在。有时道德也是真正的正利益,尽管
是以迂回曲折的方式达到的,中年瘦弱男子就是这
样,而炖羊排骨的家常做法 相比较而言,三位歹徒固然死有余辜,冷漠的
车上乘客不也为自己的反道德行为付出代价吗?假
如车上的乘客有中年瘦弱男子的道德水平,能够舍
己为人地救助,那么三个歹徒怎敢不收手,怎么会
有除中年瘦猴冲什么属相 弱男子外全车人同归于尽的悲剧!懦夫
和冷漠越多,歹徒和不幸也越多,所有人最终都会
成为反道德行为的牺牲品;勇士和温情越多,歹徒
和不幸也越少,所有人都会成为道德行为的嘉奖者
和受益者。就此而言,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千古名
言至今仍具有十分珍贵的价值。
参考文献:
《理论探索》2012年第6期(总第198期)
“道之果缺乏道德的支撑是无法通畅的,孔子提出
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
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这种德、法并行的
双轨道路径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当小悦悦事件促
使人们希望通过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时,也许我们更应该反思,更为深层次的问题还是国民的麻
冷漠,以致被迫向法律伸出求援之手。解铃还木、
须系铃人,道德问题终究靠道德本身来解决;当道
德本身无能为力时,法律的出场不仅是无可奈何
的,也是降格以求的。如果把惩罚见死不救仅仅定
位为法律的要求,那么人们的施救行为并没有受
到道德的嘉奖,仅仅是惧怕法律的惩罚而不得已
为之,行为的道德价值大为降低,反过来又扼杀人
们施救的道德冲动,如此的立法也会有负面影响。
所以,笔者以为,利人武汉规划 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一定程
度的违背道德,可以入刑。为什么说是“可以”立法
呢,就是因为立法的理由和效果并不十分充足和
十分好。对这种情况的入刑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对
于自己无害的施救行为,人们应该从道德视角主
动为之;退而求其次的,才是迫于法律的强制被动
为之。对小悦悦事件的立法争论,最后归结到一
点,那就是,我们在道德上已经没有退路了。如果
今天我们遇到别人需要援助、自己又可以施援的
情况而拒绝救助,那么明天转换一下角色,到了我
们需要援助之时,我们还能指望得到援助吗?提高
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是要从自己做起,要问一问
自己为社会道德贡献了什么。
〔1〕聂长建,李国强“.孔子难题”的法学意蕴〔J〕.太原师
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2〕孙昌军,张辉华“.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J〕.湖
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通过这三种情况的分类,我们既看到法律和道
〔3〕池应华“.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J〕.
德区别,不能把所有的道德要求都放入刑律中,但
法商研究,2005,(6).
也不能说法律没有要求的,我们就能够坦然为之。
〔4〕李盛明“.见死不救”等于犯罪〔N〕.光明日报,
我们还要看到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它们是有交叉地
2011-11-15.
带的,一些道德要求必然会反映到法律中,这也是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
法治社会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良好祝愿和殷切期望。
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法律能够做些什么,像小悦悦事件这样举手之劳、
〔6〕〔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
秋毫无损、利人利己的善举人们都不屑为之,而法
律又袖手旁观、毫无作为,这当然不是法律的应有
姿态。
在法治社会,我们也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寄
托在法律上,那必然使法律不堪重负。法治建设如
134
责任编辑
杨在平
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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