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93
(2002年版〕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标准
GB50220-95
8.1.3市内机动车公共自我了结 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
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
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水印怎么添加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
所;公共停车场是指哥挎瓜筐 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
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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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
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
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
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
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白菜做法 重,根据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冠冕堂皇近义词 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方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
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
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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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
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
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
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2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3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4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5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6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
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7至表18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表1
项目
尺寸〔m〕
车辆类型
各类车型外廊尺寸〔m〕
总
宽
车辆换算系数
总长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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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较接车
18.00
自行车
项目
车型分类
停车方式
平行式
车
30
车
斜
45
列
车
60
式
车
60
车
垂直式
车
车
车辆类型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表2
平行通
道
垂直通道方向的
单位停车面积
停车带宽〔M〕
议程的通道宽〔m〕
〔m2〕
停车带
长〔m〕
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
前进停
2
.8
前进responded 停
前进停
7
.0
前进停
后退停
前进停
后退停
注: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皎接车。
30m2/车位车辆纵横向净距表3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大、中型汽车和铰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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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m)
项目
车间纵向净距
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
车间横向净距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
纵
横
注: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标准》表506的规定执
行。
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表4
车辆类型
铰接车
大型汽车
中型汽车
小型汽车
微型汽车
最小平曲线半径〔m〕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表5
通道形式
坡度〔%〕
车辆类型
铰接车
大型汽车
中型汽车
小型汽车
微型汽车
8
10
12
1515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表6
停车带宽
停车方
式
排
斜
0
34
〔m〕
单
排
双
车
辆横向间
距〔m〕
排
6
8
10
12
12
直线
曲线
过道宽度〔m〕单
单位停车面积〔m2〕单
单排
双排
一侧停车
双排两侧
停车
双排
排侧停车两侧停车
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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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0
垂直式
旅馆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7
旅馆类别
停车车位指标〔车位/客房〕
城市类型
大城市
中等城市
注:第一类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
第二类接待国内旅客。
饮食店停车位指标表8
项目
停车位指标〔车位100m2营业面积〕
机动车
自行车
第一类旅馆
第二类旅馆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表9
项目
停车车位指标〔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城市类别
一类
二类
注:1.一类: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国外驻华办事机构。.
2.二类:其他机构。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表10
项目
停车位指标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机动车
自行车
机动车
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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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的商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适当增加。
体育馆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表11
项目
停车车位指标〔车位/百座〕
类别
一类
二类
注:1.
2.3.
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机动车
自行车
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表12
项目
停车车位指标〔车位/百座〕
类别
一类
二类
注:一类:省、市级和相当于省、市级的影〔剧〕院。
二类:一般影〔剧〕院。
自行车
机动车
自行车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表英语介词用法 13
项目
停车位指标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医院停车位指标表14
项目
停车位指标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机动车
机动车
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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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称建筑面积为门诊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表15
项目
停车位指标〔车位/100m2游览面积〕机动车
城市类别
一类
市区
郊区
二类
注:一类:古曲园林、风景名胜。
二类:一般性城市公园。
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表16
项目
机动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码头停车位指标表17
项目
机动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表18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指标〔车位/户〕机动车
类别
一类
二类
注:一类:国内高级住宅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
二类: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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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行车
行车
行车
自
自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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