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政策

更新时间:2023-04-14 00:27: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4日发(作者:中铁八局)

一、《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幼儿园环创设计 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

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

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

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

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的80%。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

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

职工休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关于党

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这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两年来,我国形势有

了很大变化,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也逐步好转。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

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

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

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

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三、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四、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

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各地区、各部门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

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军队的干部职工休假问题,按中央的规定执行。

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工资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时,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企业按本人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探亲假期工资。超过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的工资支付,根据超假的原因,

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丧假时,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工资照发。超过

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的工资支付,根据超假的原因,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八条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生育假及施行节育手术假时,工资照发。

第五十条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资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

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海坛天神 ;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四、工资福利处休假工龄

一、休假

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

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

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部分公

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

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

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年休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含雁的成语 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

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探亲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

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

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婚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

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

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5.丧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

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党校校长 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

费由职工自理。

6.产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

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

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7.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designtimesp=5097>>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不含劳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

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

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8.劳务工医疗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designtimesp=5103>>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务工患病

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

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五、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

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劳动局、市属有关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省劳

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贯彻执行。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在假期期间,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

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工资待遇,即按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或由于

劳动者本人岗位、职务变化而引起工资标准变化时,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调整变动后的工资

标准作为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停工、停产、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时,应以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如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应抄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区属用人单位抄报区

劳动局)备案。工资支付制度如有变化,亦需将新制度抄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将对各用人

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进行检查核对,并对其中与本文件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提

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加以修正。

七、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如用人单位实行职务工

资制、岗位工资制等的,其工资标准仅包括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用人单位未口红吊兰 实

行工龄工资的,工资标准与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相同。

八、用人单位违反本文件规定,侵害司法院校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部门将按劳动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

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4-14 00:2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8305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上一篇:商业计划书
下一篇:礼品行业
标签:劳动政策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