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二)单位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四)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对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统一提取的职工花名册、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当地工商联为缴存单位的,参照以上提取规定执行。
内蒙古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
2.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票据金额提取。
5.有重大疾病或事故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医疗费用或事故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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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最高限额由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笔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各盟市管理中心具体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三)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
(四)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报当地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属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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