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下面是收集整理的论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
商务;税收;对策
摘要:
在全球化进程中,经济风起云涌。本文着重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及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并探讨了我国在近期以及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对“电子商务”的思路及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网络经济风起云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在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得挑战。本文着重从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思路及对策方面进行粗略的探讨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上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治理、财务等活动以及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网上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业务。所以电子商务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现有的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在按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下所从事的各种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活动性、无纸化操纵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很大腐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又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以致于税务机关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二)对税收公平原则形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很多情况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这势必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三)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穷的,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分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不再适用电子商务,也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无纸无址”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机遇
电子商务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奔腾。电子商务在给税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机遇。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 电子商务无论在消费品市场还是企业间市场都有着可发现,越来越广阔的.市场远景,为我国税收直接提供了新得来源。
(二)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痛处” 每个征税点构成一个“税收痛处”, 只有把握住税收痛处,才能取得税收收进。税收痛处越完善,税收收进就越多。例如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中,采取层层分销的方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用度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包括了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贸易运作全过程。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本钱,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痛处更加完善。
(三)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治理不仅是经营治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是税收征收治理的重要环节。可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往了基础,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治理的化。对此,我国可鉴戒欧美等国家提出的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把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
三、商务税收对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
有关专家指出,在新条件下,每时每刻在改变着贸易的流程、面貌,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必须是灵活具有韧性的。具体说起来应把握好以下几点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形成太大的,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公道配置。
3、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4、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治理水平为条件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正确的实施。
5、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责备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6、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技术水平的远景来制定税收政策。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鉴于当前形势,我国应当抓紧研究、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暂不征税将有可能持续 2 - 3年的时间,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进产生强烈冲击。我们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治理。对于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策措施基本上是空缺,针对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发展快,但实际交易量不大,很不成熟的特点,可采取近期、远期两步走的对策。
1、近期刻不容缓地应采取以下对策
(1)声明不放弃对网上贸易和服务征税权,密切注视与国际有关法规接轨,尽快出台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法规则,做到有法可允从,且易于遵从。在不增加税收本钱情况下,确认在电子商务消费发生地征税。利用现有的税收概念解决或减轻电子商务对税基的腐蚀,维护我国正当权益。
(2)对外国公司在从事网上销售,要求在中国注册,中国购买者的付款必须汇在中国机构或中国财务代理账户上,以此为依据征收增值税(关税)等间接税。
(3)强制执行电子征税系统与网上销售公司的服务连接,与海关、银行等有关部分网上连接。
2、今后几年应采取的对策
远期对策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征管制度加强研究,尽快制订出相应的政策法规,以便对电子贸易进行政策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税务部分尽快进步自身化建设,成立专门的技术研究机构,随时研究网络贸易的新特点,采用高科技的稽查手段,加强对电子贸易中偷税、逃税行为的查处。
(1)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
(2)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一方面在我国税收收进中增值税占有很大比重;而另一方面,近年来个人收进的大幅度进步却与所得税收进的增长不成比例,所得税收进在税收收进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进受到强烈的减税冲击。因此,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进一步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扩大所得税收进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进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3)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实在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行优惠的态度还是一致的。利用初期“优惠政策”,降低交易本钱,促进其迅速发展。具体做法是:可规定对电子商务初期不征税,当资产收益达到某一基本水平且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网站开始征收一定比率的销售税(营业税);而其资产价格快速上升到某一高水平,并且能较长期保持稳定发展时,征收较低比率的增值税并实施其他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出台带来的不利影响,达到鼓励电子商务网络的快速发展、进步网站的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4)建立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要保证税务工作与同步,以适应网络税收要求,同时税务部分要下大力气,培养进步税务职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成为外语、机技术、税收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网络税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陈黛斐,《税务研究》2001第2期 [2]《电子商务》劳帼龄 电子出版社,2003年出 [3]《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吕延杰,北京邮电学院出版社 2003年 [4]《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涉税研究》张济涛,《中国税务报》 [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电子商务税收题目研究》(载《深圳税收参考》2000年第10期)。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
(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
(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
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
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
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二)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交流。为减除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加强与银行、海关、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企业的信息交流可以有效地强化治理。
(三)利用信息化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建立基于网络中介的 “信息报告制度”,借助征管机构 “纵向”和 “横向”的内部信息共享降低征管、稽查成本; 其次,通过专业协会组织、多个专业期刊和内部报告、学术交流活动介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经验,通过强化 “经验共享”降低 “分散征管”的初始成本; 最后,通过建立一个基于网络中介信息的电子商务税收遵从模式,通过个人诚信档案建设,加强税务机关对特定类型纳税人的稽查率和处罚率,提高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
参考文献:
[1]聂林海.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和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4(6).
[2]James G.S.Yang.The Principle of Nexus in E-Com-merce[J].Tax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businessrearch.2012,8(2).
[3]包雪.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4]曹海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D].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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