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

更新时间:2023-03-03 23:11:00 阅读: 评论:0

2016广西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

广西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作出了调整,调整了哪些内容?下面跟来看看!

2016广西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原根据相关政策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享受的加发退休费,调整为在本人退休后给予相应补助,不随养老金发放。

二、补助标准以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原有政策规定的提高比例计发,同时获得多项荣誉提高退休费比例计发的补助,按原有政策规定的`限额执行。

三、对获得相关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的补助,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审核表》(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审核完毕。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前(即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暂由单位财务按月造表发放;改革正式启动后(即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单位财务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后的标准按月代发。

四、补助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由各单位按照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标准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相关荣誉,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六、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补助,由单位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补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23日

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工作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退休时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其他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适时逐步转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计发办法和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240在确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荣誉的,按其中提高基本退休费最高计发比例计算;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荣誉的,所提高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计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三、审核程序

一次性退休补贴由对退休人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或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资金渠道及发放

一次性退休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事项

(一)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实际执行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原已领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应予扣除,由单位与退休人员清退结算。

已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加发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项目,不得再按原有退休制度规定提高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

(二)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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