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均衡度工作计划(优选7篇)

更新时间:2023-02-12 03:39:32 阅读: 评论:0

结案均衡度工作计划 第一篇

根据案件审理的周期性特征,改变原有以独立的年度或者月份为考察周期的统计方式,优化统计周期的设置,以季度为基础统计单元。将上一统计单元的结案均衡情况列入下一统计单元作为参考,即统计单元跨年度或季度时,上年度上季度的均衡情况亦应纳入考察范围,方能宏观、全面、实时反映实际办案情况。如结案均衡度应主要以季度为基础单元来计算,一是符合过半数案件能够在3个月内审结的审判规律;二是根据前述分析,在以季度为统计单元前提下,案件绝对数量对于结案的影响度下降,以季度为基础单元计算结案均衡度更能客观反映在不同案件量之下,结案均衡程度的高低;三是基于结案均衡度大小与基础单元数量为反向关系,以季度较之以月为基础单元,减少基础单元数量,结案均衡度将上升。

结案均衡度工作计划 第二篇

加强审判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与推动均衡结案的目标一致,均是为了提高审判质效。根据案件数量变化,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动态调整法官工作量,合理资源配置,科学地制定办案任务,可以促进均衡结案的实现。

如X法院从2017年3月起,推行审判执行团队运行模式。在不改变审判庭建制的基础上组建21个审判团队、8个执行团队。团队组建体现专业化和繁简分流的特点,实行集中化、类型化、专业化审理,将案件按照难易程度进行区分,部分法官集中处理简易案件,简案快审,提升效率;部分法官处理疑难、重大、复杂案件,繁案精审,保障案件处理公正。集中化、类型化、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审理模式,减少了个案办理周期,审判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2016年X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886件,其中547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占,平均审理天数为54天,同期简易程序平均审理天数为86天;2017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2147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053件,占,平均审理天数为47天、较2016年缩短7天,同期简易程序平均审理天数为78天、较2016年缩短8天。

结案均衡度工作计划 第三篇

案件的审理进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能动性,案件的报结实质上由法官掌控,法官对均衡结案的意识程度和重视程度是影响均衡结案的重要因素。

为客观了解三家法院法官的结案习惯,笔者从三家法院五年来较固定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分别选取结案数居前和中间偏后的20名法官[9](见表五),分析其个人结案均衡度,其中民事法官13人、刑事法官7人。

分析结果显示,与前述刑事案件结案均衡度较高的结论有所不同,法官个人的结案均衡度高低与法官从事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无直接联系;但民事法官差值相对较大,结案数量多的法官,均衡度波动也大,结案数量少的法官,均衡度高低差较小。这一结果说明,法官对于结案工作的计划性普遍较弱,对于案件审理进程的控制性不强,均衡结案意识缺失而导致工作比较被动。

结案均衡度工作计划 第四篇

均衡结案参考指标能够客观记录和反映法官的结案方式和工作效果。法院通过统计、分析结案均衡相关指标数据,对比法官办理各类案件所使用的时间、扣除时限、审判效果等,实行季度、年度均衡结案情况分析通报,为法官工作绩效评估提供基础依据,但并不作为硬性指标进行绩效考核,旨在为科学评估法官办案质效提供科学参考。同时应强化均衡结案监督机制约束,对延迟立案、违规办理审限变更、人为造成案件长期未结等严重影响均衡结案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坚决杜绝为追求均衡结案而对指标弄虚作假、瞒报或篡改的行为[13]。

结 语

我们不是为了数字的均衡而提倡结案均衡。科学、高效、有计划性的结案机制,于审判管理而言,是实现案件质量管理和效率监督的手段之一;于法官而言,可以更多、更快、更优地完成结案任务;于当事人而言,可以保证公正的裁判结果不迟到。制度的构建,绝非一朝一夕,希冀本文能够为探索和建构均衡结案机制提供些许参考和实践经验。

[1]最高院于2008年发布《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2年发布《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均衡结案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合理掌控办案时间,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在总体上达到收、结案动态平衡、未结案相对合理的良性办案机制。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由结案数波动指数、结案率波动指数、案件结收指数、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超审限未结指数、四类案件未结指数等8项指标构成。([1])参考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均衡结案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4期,第109页。

[2]参见严戈、闫平超:《<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23期,第14页。

[3]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均衡中寻找正义——有关人民法院均衡结案的路径探析》,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第97页。

[4]Z市共有四家基层法院,其中H法院自2014年3月21日开始收案,不符合本文选择数据的要求,故本文以X法院、J法院和D法院为分析样本,所用数据均调取自综合业务系统。

[5]本文选择近五年的数据是因为相近时期的社会人文环境、经济状况以及纠纷类型变化小,差异小,更接近今后数年的情况。

[6]最高院于2018年5月28日发布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7]未区分担任院领导的办案法官。

[8]此外X法院是银行地区分行集中地,所以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金融案件多由X法院审理,两类案件数量在X法院受理案件中分列前一二位,J法院、D法院则极少受理,故在统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时未将这两类案件纳入作分析对比。

[9]为使统计结果更具可比性,笔者未选取专门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的法官,如从事金融类和小额诉讼的审判法官。

[10]参考杨凯:《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构架与体制机制创新》,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第227页。

[11] 参见董有生、李定华:《关于收结案动态平衡下均衡结案管理机制构建的调研——以江西上饶市法院均衡结案管理实践为例》,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6期,第141页。

[12]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均衡中寻找正义——有关人民法院均衡结案的路径探析》,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第100页。

结案均衡度工作计划 第五篇

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承担均衡结案管理工作职责,将所有案件纳入数字化、精细化管理、调控。宏观管理主要包含三部分:(1)制定结案目标,分解全年任务。根据上一年结案情况进行预判分析,制定第二年的全年、季度等不同周期的均衡结案目标。如在设定总体目标的基础上采用削峰填谷方法,减小各季度间结案量差,增加第一季度,特别是1、2月份的结案数量,改变第三、第四季度突击结案的习惯。第一季度完成18%-20%年度计划,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各完成26%年度计划,第四季度完成28%-30%年度计划,根据各节假日分布情况、工作日多少、法官休假习惯等合理确定季度和月份的结案目标。工作日少的月份、法官休假多的月份,结案目标应当相应降低。各案件承办部门则负责落实年度计划,以保证完成季度目标为基础制订本部门每月的结案目标。(2)注重与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相结合。进一步加强规范审判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研发和升级改造[10],梳理出从立案到审结至上诉对应的流程节点,加强对案件立案审查、转办、开庭、合议、判决等各个环节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尤其是对程序转换、送达等重点容易超审限环节的审查和监管。[11](3)集中管理程序性事项,将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减至最低。对部分影响案件审理进程的事务进行集中管理,防止随意更改拖延现象,即由审判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安排文书送达、排期开庭、司法委托、人民陪审员组成等事项。

结案均衡度工作计划 第六篇

建立均衡结案态势分析预警机制。根据前述分析,近84%的案件可以在6个月内审结,这部分案件由法官掌握审理进度,不作为预警范围。受理时间超过9个月,启动一级预警,作为法官重点关注案件,提醒法官要分析造成程序停滞的原因,抓紧审理。受理时间超过12个月,启动二级预警,作为审判团队负责人或者庭长关注的案件,承办法官要向审判团队负责人或者庭长汇报审理情况,审判团队负责人或者庭长要督促承办法官推进程序。受理时间超过18个月,启动三级预警,作为主管副院长督办案件,承办人每3个月汇报审理进度,相关领导督促、协助承办法官排除阻碍。受理时间超过24个月,由审判管理部门对审限进行核查,承办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理情况和结案计划。同时,建立动态均衡结案监控体系。审判管理部门对案件数据进行汇聚、过滤、整合、归类,定期对影响均衡结案因素进行统计分析,将审判一线结案收、结案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并根据结案目标和实际情况的差距,适时修订具体结案目标,为整体审判管理、办案法官对具体案件管理提供参考。对春节、国庆和暑假等休假高峰期和集中学习期进行重点分析,指引法官有计划地统筹节假日、休假和集中学习前后审判工作,避免案件收结失衡。

结案均衡度工作计划 第七篇

笔者认为,应把结案均衡度、结收比、结案数量列为均衡结案管理的主要参考指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超期限未结指数为次要参考指标。此时,科学计算结案均衡度值尤为关键。由前述分析可知,使用结案数进行计算的结案均衡度反映出法院审判工作良序运转状态,即均衡度越高,反映良序运转程度高。计算公式为结案均衡度=(1-/结案数的平均值)*100。2012年指导意见未设定指标评估的基准值,应考虑地域差别,结合法院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参考指标的合理区间,强调不以达到最优值为考核,通过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合理区间实现动态均衡结案管理。按照前述季度结案比例计算,年均衡度可以达到82%至88%,考虑单月结案对均衡度的影响,可适当调低全年均衡度达到要求,以达到80%为宜,季度则为81%-96%。因11、12月新收案件大部分难在年底前结案,结收比设定为全年达到95%至100%。考虑收案的变化情况和人力资源增减的影响,全年结案数量设定为达到或者超过前一年结案数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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