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
申诉人: XXX,男,岁,族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诉人:XXX,男,岁,身份证号:
住址:
申诉人因被XX故意伤害一案,不服XXXXXXX检察院作出的XXX不诉(20XX)4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XXX市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XXX不诉(2011)4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XXX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X日,XXXXX人民检察院作出后XXX不诉(20XX)4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于20XX年X月XX日收到该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申诉人X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XX月XX日下午XX左右,申诉人与XXXX县XXX镇“XXX”歌厅的员工XXX发生争执,其后XXX指挥XX、XX、XXX三人对申诉人XXX进行殴打,三人用卡簧刀、长约80公分的砍刀以及军刺对申诉人进行伤害。申诉人伤情经XXX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腹部刀刺伤、胃破裂、横结肠系膜破裂、XXXXX。后申诉人的伤情经XXXX公安局鉴定下发了XXXX字【20XX】1XX号鉴定书,认定申诉人的伤情为XX伤;同时下发XXX字【20XX】1XXX号人身伤残程度鉴定书,鉴定申诉人的伤残等级为XX级伤残。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对XXXX进行了逮捕,并依法移送XXX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遗憾的是XXXX人民检
察院竟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XXXX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申诉人在本次案件中身体多处被刀具、军刺砍伤、刺伤,伤情非常严重,即使现在身体上的多出疤痕也能明显看出是被不同工具伤害,也能看出是不同人所为,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这个过程中从未对申诉人的“创口”进行过分析。案发后,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从未让申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过辨认指认,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就好像本案与申诉人无关一样,只是简单的了解了情况后就再无音信,人民公安就是这样履行法定义务的么?就是这样侦查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的么?
申诉人今年XXX岁,身高180公分,身体很好,精神上也没有任何问题。试想,如果XXX和XXX没有伤害申诉人,而仅仅是XXX一人对申诉人进行伤害,申诉人会伤的如此严重么?会身体上多处受伤而对方一点伤也没有?难道申诉人就站在那里任凭XXX用刀砍?砍完后再等着XXX换成卡簧刀捅?然后再等着XXX换成军刺捅?这是何其的荒唐!而指挥者XXX在看见申诉人被砍得倒地不起时,竟然高呼“将所有门都锁上,就让他死在这!”这是何其的嚣张!XXXX手持利器对申诉人进行伤害在案发地尽人皆知,怎么在XXX人民检察院看来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呢,到底是有什么隐情?
另外XXXX是本案中与申诉人直接发生言语冲突的人,也是其指使XXX、XXX、XXX三人对申诉人进行伤害的人,XXX与XXX、XXXX是共同犯罪,而公安和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对XXX进行调查?为什么没有对XXX提起公诉?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事实。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让申诉人感到心寒,自己差点死在被申诉人手上,结果被申诉人却大摇大摆的从公安机关走了出来,真是欲哭无泪,如此冤案难道真的没人管么?这还是法治社会么?难道真的要出更 2
大的状况才会有人管么?
XXXXX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党和政府的侮辱,是对法律和人权的践踏,是引起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是所有有良知的人的耻辱。不起诉决定书给了法律一记响亮的耳光,也又在申诉人的心灵上补了一刀。
综上所述,申诉人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人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一定会主持正义和公道。申诉人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法律职责,给申诉人伸冤,依法对被申诉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申诉人予以严惩。
申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不予起诉保证书范文 第二篇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1、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
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
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
(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_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_或者其他_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不需要判处刑罚”,主要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3、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其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案件经过补充侦查,这是程序条件;
二、证据不足,这是实质条件。由于对“证据不足”涉及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不起诉”而不是“应当不起诉”。但“可以不起诉”是一种倾向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原则上应不起诉,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人涉嫌罪行严重、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因素,也可以提起公诉。
(二)三种不诉在立法规定上的区别
1、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区别
第一,法定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酌定不起诉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拥有诉权而予以放弃。
第二,法定不起诉是必须适用的不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义务和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酌定不起诉是对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分析和考虑而选择不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即人民检察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2、存疑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第一,存疑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诉,是自由裁量的结果;而法定不起诉是必须作出的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不能裁量。
第二,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适用前提都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足以认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而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因证据不足导致犯罪事实未查清,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三种不诉在实践操作上的比较
1、决定作出的程序不同
法定不起诉,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均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存疑不起诉的程序具有独特性
(1)补充侦查的次数。刑诉法第140条只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经过补充侦查,并无规定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未规定是否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从维护刑事诉讼的严肃性出发,司法机关必须力争查清案件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关键证据已灭失,经过一次补充侦查表明确实无法弥补证据,即使再退回补充侦查也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否则只会延长办案期限,增加工作量,降低诉讼效率。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即对于只补充侦查一次的案件,亦可以决定不起诉。
(2)把握“证据不足”的条件。对“证据不足”的认定涉及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应根据高检《刑事诉讼规则》掌握证据不足的情形: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又具有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就适用存疑不起诉。但在实践操作中应该清楚,上述4种情形,是针对每一起犯罪事实而言,并非把多起犯罪事实统一放在“证据不足”和“不符合起诉条件”这两个条件里。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
件,应当就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同时暂不认定其他犯罪事实即可,不应作不起诉决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
有犯罪事实但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法定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应当不起诉;对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起诉。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于被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酌定不起诉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被存疑不起诉人,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对于被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在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
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70、172-176、271-273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289、303、304条
不予起诉保证书范文 第三篇不起诉意见书
检 移不诉[ ] 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根据《_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审查起部门
年 月 日
侦查部门(印)
1.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份附后。
(附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不起诉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时使用。
二、本文书落款为侦查部门,加盖侦查部门的印章。文书制成后,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三、本文书一私二份,存检察卷、检察内卷各一份。
不予起诉保证书范文 第四篇第五节 不起诉决定书
一、概念
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或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并无犯罪事实,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文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第1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6种情形为决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即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证,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一经送达,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格式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刑不诉[
被不起诉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辩护人
(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
(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
(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重点叙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 月 日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刑不诉[
被不起诉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辩护人
(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还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_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 月 日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刑不诉[
号 被不起诉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辩护人
(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 月 日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不起诉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一)首部
1.标题。由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文书名称为“不起诉决定书”,不能写为“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书”。
2.编号。其中文书代字为“不诉”,其余写法同起诉书。
3.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按格式中所列项目顺序叙明。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并以被不起诉单位代替“被不起诉人”。
4.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辩护人姓名、单位。
(二)正文
1.案由和案件来源。其中“案由”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案件来源”包括公安、安全机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等情况。应当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日期、次数和再次移送日期)。写明本院受理日期。
2.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案情不同,制作方法有别:如原认定事实有误,应侧重写纠正过来的事实、证据;如原认定事实虽然属实,但不构成犯罪,应侧重把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的情节、证据写清;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概括写出危害行为、结果及证据后,再写清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如“„„查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有侧重点地叙述。
3.理由及法律依据、决定事项。首先应概括事实,然后引用有关法律条款,其中包括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条款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接着引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根据,即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几款,最后写明决定事项。例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高××是由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_刑法》第10条和《_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以及第142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在制作这部分时应当注意:
在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时,要依照《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法定条件撰写有关内容,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的精神,明确被不起诉人从法律上是作为无罪处理的。因此在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客观叙述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和事实,写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但不得认定“被不起诉人XXX的行为构成 X X X罪名”。
另外,所引用的法律应当引全称;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要用汉字将条、款、项引全。
(三)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署名、日期等。告知事项部分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不起诉决定同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起诉人决定书应当统一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其享有的申诉权及起诉权。
署名部分注意统一署检察院院名。具文日期应当是签发日期。另外,不起诉决定书以人为单位制作,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四、评改
××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19××)2号
被告人章××,男,41岁,汉族,江苏省沛县王店乡蔡庙村人,高中文化,成武县第七中学锅炉工人,住成武县第七中学家属宿舍。被告人章××过失杀人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19××年2月×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章××去邻居家找其妻子古××,当找到马××家后,碰见马家正在喝酒,马便邀被告人章××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章××回家与其妻古××因外出互相未告知而发生口角。争吵中,被告人章××抓住古××的头发按在小床上,随手朝脸部打了一掌。被人劝开后,古××瘫倒在地死亡。
经法医剖检尸体鉴定,古××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被告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_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以及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章××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次日起7日内,提出申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申诉于本院。
检察长××× 19××年×月×日
(院 印)
不予起诉保证书范文 第五篇高检明确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起诉和不起诉新标准
五种情形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和最高检近期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文件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条款。这些条款全面地反映了对起诉案件如何把握从严、从宽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起诉权。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未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因为未排除非法证据而造成了错案。特别规定这一条,是为了提醒公诉部门办案时一定要排除非法证据,让每一个证据都能经得起时间检验。
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规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或者书面纠正意见;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初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根据《不起诉标准》的规定,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在公诉部门体现得最为明显。增加这部分内容,将对公诉部门起到导向作用,督促其加强法律监督。
对不起诉案件依需要公开审查
《不起诉标准》增加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有关规定,根据《起诉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起诉标准》还明确,对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未按有关规定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未报上级院批准属质量不高
《不起诉标准》增加了职务犯罪案件特殊办案程序,规定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否则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不起诉标准》还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的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所以规定拟作不起诉案件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此外,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是吸纳最新改革成果的需要。
明确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
《起诉标准》明确五种情形属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起诉错误的。
《不起诉标准》则明确了六种情形属不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者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文(款)错误的;经审查确认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诉错误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是为了让公诉部门在办案中更慎用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不予起诉保证书范文 第六篇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篇1: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一: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
2、嫌疑人王x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xx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二:不予起诉申请书(1421字)
申请人:刘洪涛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d-1708
电话:***
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xxx
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xx、120抢救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xxx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不予起诉保证书范文 第七篇承诺书
淮南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公司(淮南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向安徽建淮管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整(叁拾万元整),去年已归还1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2018年5月11日归还10万元整(银行转账为准)目前尚欠安徽建淮管业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壹拾万元整)未归还。
如贵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归还剩余的10万元整,安徽建淮管业工程有限公司将不再起诉淮南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一事。如逾期任未归还,安徽建淮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保有起诉的权利并追要欠款利息。
安徽建淮管业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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